刘彦刚
第21楼2013/04/28
谢谢P兄支持我的版块!关注我的该贴文!你说的这样为财务事宜不盖检测机构章,不仅不是脑子有问题,而是脑子很灵光!
只是他们在讨论的是已盖检测机构章的正式证书,盖与不盖通过CNAS认证的CNAS盖的问题。
路云
第24楼2013/04/29
个人认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问题的一方面是出在委托方,没有对提供计量技术服务的供应方进行管理。按理说应该在送检前,对承检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另一方面是承检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未加盖CNAS标识有几种情况:一、承检机构根本未通过CNAS认可;二、机构虽通过了CNAS认可,但该校准项目未通过CNAS的认可。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他在《校准证书》的声明部分表出现了“本项目(或本机构)已通过CNAS认可”的描述,证书封面又不加盖CNAS标识,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送检单位可以据此向CNAS举报。但如果他没有在证书中作这样的声明,则不能算是违规。只要送检单位和承检机构双方认可就行,承检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前向客户行使告知义务。
刘彦刚
第25楼2013/04/29
你分析得很有道理!我想知道的是:应该是机构未通过CNAS认可就不能对外开展校准业务吧?再者机构虽通过了CNAS认可,但对于未通过CNAS的认可项目,则不能对外开展该项目吧?就好比我们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一样,对于没有授权的项目,既不能出具校准证书,更不能出具检定证书,只能出具测试证书。还是机构没有通过任何认证或授权,也可以对外开展,并出具校准证书。只要送检单位和承检机构双方认可就行?
路云
第29楼2013/04/30
回复25楼 刘彦刚
理论上应该是这样,但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器具国家根本就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也没有地方或行业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尤其是一些专测设备,国内可能根本就找不到具有资质的校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有这种设备的单位有的是依据国外的标准,还有的是依据自编的校准规范(当然是经过评审,正式批准在本单位内部实施的),用自己研制的校准装置进行校准。其他拥有同类测量设备的单位,完全有可能认可这种校准方式(因自己不具备校准能力),从而委托该机构进行校准。这难道有什么不合理吗?我个人认为这是合理的。国家颁布的任何一部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都是从无到有,以这种形式,逐渐由企业标准升级到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直至国家标准。
关于究竟是出具《校准证书》还是出具《测试报告》,这要看所依据的技术文件。如果依据的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则可以出具《校准证书》;如果校准方法没有任何技术依据,只是进行了普通的比对测试,则只能出具《测试报告》(必须给出不确定度)。用户拿到《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后,自己进行计量确认,符合使用要求的张贴“准用”标识,不符合的张贴“禁用”标识。
刘彦刚
第30楼2013/04/30
看来你也不否定按贯例,对于已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计量仪器,还是要么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职,要么有CNAS资职。才好对外开展检定或校准业务,并出具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当然对于一些专测设备,国内可能根本就找不到具有资质的校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有这种设备的单位有的是依据国外的标准,还有的是依据自编的校准规范(当然是经过评审,正式批准在本单位内部实施的),用自己研制的校准装置进行校准。其他拥有同类测量设备的单位,完全有可能认可这种校准方式(因自己不具备校准能力),从而委托该机构,并签订协议进行校准,当然是无可非议的。
正如你所说:国家颁布的任何一部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都是从无到有,以这种形式,逐渐由企业标准升级到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直至国家标准。当然在没有颁布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前,当然只能是供需双方协议约定后就可以了。但有了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后,相当于纳入了管理范畴,就得有资职了吧?你说是吗?
路云
第31楼2013/04/30
您说的没错,但现在有许多校准机构都打“擦边球”,这就要求委托单位擦亮眼睛,认真做好合格供方的评审工作,建立合格供方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