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g-vsino
第19楼2015/06/10
现有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校准和检查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与检测、校准和检查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从事与其控股股东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或者有竞争性的产品的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时,应当建立保证其检测、校准和检查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量体系及其文件,明确本机构的职责、责任和工作程序,并与其控股股东从事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等活动完全分开。
但新的《管理办法》中没有此类表述。
另外,相关负责人提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企业营业执照中已包含了检测业务,质量技术监督局又不受理,那岂不是相互矛盾和冲突了。
所以,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授权或是以母体公司的名义来进行申报从法理上应该可行,当然具体要看正式版的《评审准则》上怎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