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21楼2017/07/26
追责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你是将分包方的数据转开成了你自己的证书,如果你不声明你自己是否具备分包项目的能力,仅从你出具的证书看,只能证明这些项目是分包,而无法证明到底是有能力分包还是无能力分包。如果是无能力分包又未予说明,你出具的证书报告就属于超范围违规经营(即:对未获认可项目出具证书报告)。如果由分包方单独出具证书报告,则无需声明。我们可以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第4.5.5条的解释得以印证:
承之
第22楼2017/07/27
他们这个解释是什么意思呢?简单而言就是:我要你们标示, 你们就得标示。 不标示就是违规。
但是我们现在讨论的是这条条款的合理性,又不是在质疑没标被判违规的出处。
条款也说不管是有能力还是没能力,在报告中都是要注明分包项目及分包方编号。有能力的分包一样可以将分包报告直接给客户,并无规定说有能力就一定要将分包结果放入自己的报告。实际上就是没解释一定要标没能力的根本原因。
路云
第23楼2017/07/28
直接将分包方出具的证书报告给客户,不存在标注分包项目和分包方名称及资质编号。只有以本检测机构的名义出具的证书报告,才需要标注这些内容,且必须注明分包项是否属于本机构的未获认可项。其意思已经非常明确了,即:检测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出具未获认可项目的检测数据与结果(含分包)。所以分包未获认可的检测项目(没有能力的分包),必须标注。
andychan59
第27楼2017/07/30
你不要把CMA和CNAS区分的太开,17025是国际标准,但是17025的解读和CMA准则的解读是同一批专家。
andychan59
第29楼2017/07/30
分析的非常有道理,估计这也是目前唯一合理的解释了,但是我们不妨将思维再延伸下,检测报告之所以可以分包就是因为需要解决实际工作中碰到的一些问题,这里不展开。准则中也将分包作为一个要素写入,那么针对一份报告来讲分包方的数据录入并且备注分包机构的名称和证书号,到这一步为止已经将所有需要溯源的信息描述清楚了。至于说这个分包项目企业到底有没有能力,对分包检测的结果起不到任何作用,真出现错误,最终承担社会责任的还是分包方,因为报告上备注了机构名称和编号,总能溯源到。
现在社会分工已经非常的普遍了,比如说小米想要卖电脑,他可以设计外观,甚至可以设计主板等,但是绝不会要求电脑的每一个部件都有能力制造才可以卖,内存,CPU还不是分包给别人去生产,最终组装成电脑再卖给用户。请问各位在购买小米电脑的时候会关注小米有没有能力生产每一个部件吗?小米在卖给我们的电脑上或者说明书上或任何地方会备注不具备生产***的能力吗?你最多会查到硬盘是**牌子的,CPU是***牌子的。当用户发现CPU有问题的时候肯定会找小米,小米负责处理,事情处理后小米再去找***牌子责任。作为消费者来说我只关注你给我的产品是OK的(检测的每一个结果是准确的),产品的各个部件是什么品牌的(分包的结果都是哪家公司检测的),卖电脑的公司是不是有能力生产每一个部件,鬼知道。
路云
第30楼2017/07/30
您所列举的小米的例子,与您在1楼所说的情况不一样。小米是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属于第一方。而您1楼所说的情况是属于向社会提供检测技术服务,出具公正数据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如果您没有经CMA资质认定,或经CNAS能力认可,则所出具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受合同法约束。关键是您出具的证书报告使用了“CMA”或“CNAS”标志章,其中出具了未获认可的项目,而这些项目,权威认证机构是不予担责的。我不清楚您1楼所说的检测机构是否也通过了CNAS的能力认可,CNAS在CNAS-CL52∶2014《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第4.5条及注释中,就已对分包认可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第5.10.5条c)款也强调了必须明确标示。
另外,CNAS-R01: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4条也同样作出了规定:
如果你不想表述你的这些分包项是不具备能力的(即未获认可项),那你就不要使用“CMA”或“CNAS”的标识章,也不要在证书报告中出现获“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之类的声明表述。总之,你不要与权威认证机构沾上边惹麻烦,因为“CMA”资质认定是强制性的,“CNAS”能力认可是你自愿接受的。如果你接受了,那就必须按照他的游戏规则来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