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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mjia

    第11楼2017/08/04

    应助达人

    我觉得我们既然是为客户服务,就听客户要求好了,要求盖的时候再盖。这跟风险规避什么的都没关系,客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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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冷病患者

    第12楼2017/08/04

    在很多检测公司看来,cnas就像一件华丽的衣服,穿上之后出去交际、求偶都会很受人瞩目,成功率大增。至于你在家里穿不穿,没人知道!如果你没有这件衣服,出去就会寒碜很多。

    路云(luyunnc) 发表: 不管是企标还是国标,只要在CNAS官网公示的获认可的机构名录的能力范围表中可以查到是已通过认可的检测或校准依据,盖CNAS标志章就没有问题。关键还是机构内部的管理问题,尤其是授权签字人的水平与责任心的问题。当然,对于一线的员工,也应当加强培训和加大处罚力度。否则的话,一线员工没有责任心,证书报告都到了授权签字人手里,光靠几个授权签字人把关,会累死。实际上证书报告都经过了试验或/校准人员、核验人员、批准人(授权签字人)三级审签,只要有一级把住了关,都不至于出错。责任心也好,加大处罚力度也罢,都必须以文件的形式规定,这样才能做到有据可依。我所见过的许多程序文件,往往流于形式,只规定了应该如何如何做,应该达到什么什么效果或水准,有的甚至非常详细具体。但对于没有做到该如何处罚却只字不提,导致该认真而不认真导致的质量事故没有追责的依据。于是就不去从根本上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反而采取这种不盖CNAS标志章的消极做法。说句实在话,早知这样,又何必要争这个面子去申请CNAS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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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3楼2017/08/04

    应助达人

    申请CNAS认可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要向社会提供检测或校准技术服务吗?出具的报告证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吗?要知道,盖有CNAS标志章的证书报告,所出具的数据和结果是具有第三方的公正属性的。你给自己企业内部搞检测/校准活动,那不就是第一方吗,根本就无需申请CNAS能力认可,只需你的客户(第二方)认可你的检测/校准有效就OK了。

    高冷病患者(v2866535) 发表: 在很多检测公司看来,cnas就像一件华丽的衣服,穿上之后出去交际、求偶都会很受人瞩目,成功率大增。至于你在家里穿不穿,没人知道!如果你没有这件衣服,出去就会寒碜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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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4楼2017/08/04

    应助达人

    我觉得既然客户委托你做检测或校准,你就应当将自己摆在第三方的角色位置上为客户提供服务,应该主动出具盖有CNAS标志章的证书报告。除非所检测或校准的项目未获CNAS认可,那也得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行使告知义务,而不能去忽悠客户。客户如果在委托检测或校准之前已经做了“检测/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工作,建立了《检测/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那就一定会要求你出具盖CNAS标志章的证书报告。如果客户没做这项工作,对此不是很清楚,你出具的不带CNAS标志章的证书报告(也不能在证书报告中声称自己获CNAS认可)。实际上这份证书报告你是作为第二方(客户是第一方)的角色出具的,这份证书报告对客户来说未必是有效的。一方面是有可能通不过客户自己单位的专业部门的确认与认可(如《校准证书》取回后必须做计量确认);另一方面有可能通不过外部的审核(如:质量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外方客户等的审核)。到那时候再来收回原证书报告,重新补开带有获CNAS认可声明,并盖有CNAS标志章的证书报告。你想想,这给客户的印象是多么的不好,你将如果去向客户解释不盖CNAS标志章的原因?如果你确实有部分检测或校准项目未获CNAS认可而出具了证书报告,那就更加尴尬了,客户要盖CNAS标志章的要求你完全不能满足。客户完全有理由认为你是在忽悠他,只顾收钱,下次很有可能就不会再找你了。

    omjia(liqunqueen) 发表:我觉得我们既然是为客户服务,就听客户要求好了,要求盖的时候再盖。这跟风险规避什么的都没关系,客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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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5楼2017/08/05

    应助达人

    我个人认为,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依据同时出现有获CNAS认可的国标和未获CNAS认可的企标时,也可以出具带有获CNAS认可的声明及盖有CNAS标志章的《检测报告》,但在未获CNAS认可的检测依据(企标)项中,必须注明该检测方法(或依据)未获CNAS认可”。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路老师说的对!
    我们这种企业里用企标太多了,而多数企标我们又是不去申请CNAS或者不好申请CNAS的,但是客户又要用,导致公司检测报告中经常会出现有CNAS范围内,外两个标准的存在,如果企业管理跟不上,盖章这种事情都会变成个很难操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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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头雨

    第16楼2017/08/05

    应助达人

    这个是没有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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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hl1188

    第17楼2017/08/05

    处罚问题不应该出现在程序文件的,属于内部管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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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8楼2017/08/06

    应助达人

    CNAS的宗旨非常明确,就是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所出具的证书、报告,不应对客户产生误导。如果你出具的证书、报告中出现了获CNAS认可的声明,并加盖了CNAS标志章(有声明未加盖CNAS标志章,其误导效果是一样的),客户就会认为你出具的所有项目均通过了CNAS的能力认可,这是CNAS严格禁止的行为。大家可以参阅一下以下CNAS官网发布的典型案例通报,或许对大家理解条款要求有所帮助。

    石头雨(baby073125) 发表:这个是没有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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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9楼2017/08/06

    应助达人

    处罚也应该有文件的规定作为支持的依据呀。“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是CNAS认可准则里的两大要素,获认可的实验室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否则的话,实验室对内审或外审开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将依据什么来进行呢?不可能仅仅是发现问题后进行了“纠正”,提供“纠正”的见证材料就算整改到位了。你必须在“纠正措施程序”中得以体现于落实。除此之外,还必须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这又涉及到“预防措施程序”,完了之后还必须验证整改是否有效。所以说一个不符合项开出来,要整改到位是一件非常耗时费力的工作。

    lhl1188(lhl1188) 发表:处罚问题不应该出现在程序文件的,属于内部管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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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头雨

    第20楼2017/08/07

    应助达人

    盖不盖章主要看害客户及测试项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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