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冷病患者
第12楼2017/08/04
在很多检测公司看来,cnas就像一件华丽的衣服,穿上之后出去交际、求偶都会很受人瞩目,成功率大增。至于你在家里穿不穿,没人知道!如果你没有这件衣服,出去就会寒碜很多。
路云
第14楼2017/08/04
我觉得既然客户委托你做检测或校准,你就应当将自己摆在第三方的角色位置上为客户提供服务,应该主动出具盖有CNAS标志章的证书报告。除非所检测或校准的项目未获CNAS认可,那也得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行使告知义务,而不能去忽悠客户。客户如果在委托检测或校准之前已经做了“检测/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评审”工作,建立了《检测/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那就一定会要求你出具盖CNAS标志章的证书报告。如果客户没做这项工作,对此不是很清楚,你出具的不带CNAS标志章的证书报告(也不能在证书报告中声称自己获CNAS认可)。实际上这份证书报告你是作为第二方(客户是第一方)的角色出具的,这份证书报告对客户来说未必是有效的。一方面是有可能通不过客户自己单位的专业部门的确认与认可(如《校准证书》取回后必须做计量确认);另一方面有可能通不过外部的审核(如:质量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外方客户等的审核)。到那时候再来收回原证书报告,重新补开带有获CNAS认可声明,并盖有CNAS标志章的证书报告。你想想,这给客户的印象是多么的不好,你将如果去向客户解释不盖CNAS标志章的原因?如果你确实有部分检测或校准项目未获CNAS认可而出具了证书报告,那就更加尴尬了,客户要盖CNAS标志章的要求你完全不能满足。客户完全有理由认为你是在忽悠他,只顾收钱,下次很有可能就不会再找你了。
路云
第15楼2017/08/05
我个人认为,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检测依据同时出现有获CNAS认可的国标和未获CNAS认可的企标时,也可以出具带有获CNAS认可的声明及盖有CNAS标志章的《检测报告》,但在未获CNAS认可的检测依据(企标)项中,必须注明“该检测方法(或依据)未获CNAS认可”。
路云
第19楼2017/08/06
处罚也应该有文件的规定作为支持的依据呀。“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是CNAS认可准则里的两大要素,获认可的实验室必须制定相应的程序。否则的话,实验室对内审或外审开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将依据什么来进行呢?不可能仅仅是发现问题后进行了“纠正”,提供“纠正”的见证材料就算整改到位了。你必须在“纠正措施程序”中得以体现于落实。除此之外,还必须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这又涉及到“预防措施程序”,完了之后还必须验证整改是否有效。所以说一个不符合项开出来,要整改到位是一件非常耗时费力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