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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莺

    第11楼2017/09/06

    但是我们的程序文件上说是可以我们自校准的,并不强制一定外校

    forth(forth) 发表: 我只能说能力验证和室间比对应该可以,但决定权在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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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orth

    第12楼2017/09/06

    应助达人

    现在既然事情已经不可避免的发生,那后面所做的工作就体现了您单位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如果做了充分的自校(按照相关规程),仪器也确实满足要求,那至少认同的可能性很大。退一步讲,真遇到较真的,也就是个好整改的不符合,换个计量院或第三方就可以,我们这边也经常有设备到外地计量院检定。我觉得应该不是大问题。

    彩莺(v2969214) 发表: 但是我们的程序文件上说是可以我们自校准的,并不强制一定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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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3楼2017/09/07

    应助达人

    你的内部校准项目如果未通过CNAS的确认,在CNAS复评审或监督评审时是不认的。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当时计量院因客观原因检不了时就应当另选他家机构,或者由计量院以分包的方式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如果都没有衔接上,按理说你们应当按照程序文件的规定,办理“停用”手续。但现在超期4个月一直在使用,已经既成事实,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的时长应符合你们的程序文件规定。但有一点必须说明,那就是如果本次检定不合格,或经过调修后合格,你必须根据不合格的检定结果,或调修前的检定结果,对测量设备在失准嫌疑期(自上一次检定日期至本次送检日)的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对有可能导致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如果会因错误的数据导致误判,给出错误的结论将有可能产生质量事故,则应对以往的测试数据进行追溯,重新测试。即便是本次检定合格,那也应当对超期期间的测试数据的有效性做一份确认记录备查。

    彩莺(v2969214) 发表: 但是我们的程序文件上说是可以我们自校准的,并不强制一定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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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瓜猫猫西瓜

    第14楼2017/09/08

    中间空档期,你们怎么解决?如果校准后发现这个设备有问题了,你们怎么追溯这段时间出的报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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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chan59

    第15楼2017/09/08

    应助达人

    校准的周期是有实验室自己决定的,你可以用期间核查的办法来证明设备的稳定性,再修改计划下次校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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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6楼2017/09/09

    应助达人

    企业内部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周期,通常都是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的,并不是想改就改的。尤其是那些关键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通常都是作为A类器具进行管理的,并不是期间核查能够取代的。再说期间核查是指相邻两次检定/校准期间的核查,并不能作为超期或延期验证确认的理由。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校准的周期是有实验室自己决定的,你可以用期间核查的办法来证明设备的稳定性,再修改计划下次校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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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chan59

    第17楼2017/09/11

    应助达人

    针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有点草率,因为无论是CNAS还是CMA都没有文件的证据。从文件的角度讲认同您的观点。
    那么您认为楼主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路云(luyunnc) 发表: 企业内部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周期,通常都是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的,并不是想改就改的。尤其是那些关键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通常都是作为A类器具进行管理的,并不是期间核查能够取代的。再说期间核查是指相邻两次检定/校准期间的核查,并不能作为超期或延期验证确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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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8楼2017/09/11

    应助达人

    我已经在13楼表达了我的观点,在此不再复述,请回阅。不过强调一下,在确定延期时,最好与另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另一台测量设备进行一下比对试验,如果两台得到测量结果不一致,则两台都应当立即办理“禁用”,因为无法确认哪一台的测量结果是准确的,只有等到上级机构的检定/校准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哪一台是合格的,那时就必须启动对失准测量设备追溯程序。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 针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有点草率,因为无论是CNAS还是CMA都没有文件的证据。从文件的角度讲认同您的观点。
    那么您认为楼主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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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chan59

    第19楼2017/09/11

    应助达人


    
    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办理“延期”手续,那么申请延期前不需要再做个期间核查吗?批准延期人员根据什么来批准延期呢?

    路云(luyunnc) 发表: 我已经在13楼表达了我的观点,在此不再复述,请回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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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0楼2017/09/12

    应助达人

    现在说的是“补救”,不是正常的延期。根据“期间核查”的定义,“期间核查”不是到期后才来做的,而是应该在到期日之前做。“延期”可以是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检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理说,正常的延期手续应当在到期日之前(含到期日)办理。

    andychan59(andychan59) 发表: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办理“延期”手续,那么申请延期前不需要再做个期间核查吗?批准延期人员根据什么来批准延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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