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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mjia

    第11楼2018/06/12

    应助达人

    现在新准则都要求在合同评审阶段就跟客户商定判定准则,我们是否可以约定不考虑不确定度,直接进行数据比较(当然需要客户同意)

    zhao1hao2985(zhao1hao2985) 发表: 除非是不能做的。比如主观评级类测试。应该是所有的有测量结果都能做不确定度评价(主要是理化测试),也应该掌握各项目的评价方法。
    但是你做不做是另一回事。是否提交不确定度评价报告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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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o1hao2985

    第12楼2018/06/12

    说实话,不同结果水平的不确定度肯定是不一样的。
    我个人也倾向于在限制附近评定不确定度即可。其它水平的不确定度评定会就行。这样在出现限制附近结果时,可以直接引用相对不确定度就好。

    omjia(liqunqueen) 发表: 其实,我主要纠结,不确定度评定每个检测结果,不同结果水平不确定度应该是不一样的,比如50,100,200,三种水平的不确定度是不一样的,是否我们主要关注限值附近的不确定度就可以? 如果找不到阳性样品,就通过加标回收,在限值附近的值去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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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mjia

    第13楼2018/06/12

    应助达人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但在CNAS-GL015:2018中,4.1.6中T代表的是(上限-下限)/2,然后例子中讲的是U:T=1:3,我看着也没有提出小于1:3时可以不考虑不确定度的信息。(我同意您说的小于1:3就忽略不确定度的做法,但GL015没看出给我们这样的提示,您能帮我看一下吗?)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首先,我认为你的理解太对了!
      然后,我认为 T=上限-下限,T代表控制限,是允许的最大值减去允许的最小值,不必 除以2。除以2的是针对测量仪器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即T=2MPEV。所谓三分之一原则指的是U/T≤1/3,比值越小越好,但越小测量成本越高,成本太高了,检测机构就无法承受,因此≤1/3最小只能到1/10。测量风险高向1/10倾斜,测量风险低向1/3倾斜,只有风险特别巨大的检测项目我们才能不计成本,选择的比值小于1/10以确保测量工程的安全性。检定/校准的风险高于一般产品的测量,一般也就取1/6了。U/T≤1/6也就是JJF1094规定的U/MPEV≤1/3。
      很多情况下,我们的规范可能只给出不得大于或者不得小于某值,并不给出区间。这种情况称为“单边控制限”,例如为了安全,绝缘电阻越大越好,接地电阻越小越好,这种允许的最大值到无穷大或最小值到负无穷小,控制限T如何确定?
      有一个潜规则,控制限T是控制值的10%~1%,风险高向1%倾斜,风险低向10%倾斜。例如,假设某避雷针的接地电阻要求不得大于6欧,即要求R≤6欧,按风险中等取5%,则控制限T=6×5%=0.3欧。再按测量设备的特性占整个测量过程特性的90%估计,接地电阻测量仪的允差应该是0.3×90%=0.27欧,我们就可以选择允差±0.25欧,即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0.25欧的接地电阻测量仪来测量这个避雷针的接地电阻。允差大于0.27欧的接地电阻测量仪不能用于该避雷针的接地电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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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ao1hao2985

    第14楼2018/06/12

    不确定度应该不只是给客户说明的。更多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即使客户同意你不使用不确定度,但是一旦遇到合同纠纷上升到司法层面。那么问题还是会有。
    比如买房送检,你和买房签协议。那么不合格了,卖方肯定不干。走司法程序的话,你没和卖方签订协议。那你这个报告是有违认可要求的。你还是吃亏。
    比如卖方送检,你和卖方签协议。那么临界值合格了。买房使用中出问题了,肯定也不干,走司法程序。你又没和买方协商过。所以也是你吃亏。

    omjia(liqunqueen) 发表: 现在新准则都要求在合同评审阶段就跟客户商定判定准则,我们是否可以约定不考虑不确定度,直接进行数据比较(当然需要客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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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mjia

    第15楼2018/06/12

    应助达人

    好的,明白了。非常感谢。

    zhao1hao2985(zhao1hao2985) 发表: 不确定度应该不只是给客户说明的。更多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即使客户同意你不使用不确定度,但是一旦遇到合同纠纷上升到司法层面。那么问题还是会有。
    比如买房送检,你和买房签协议。那么不合格了,卖方肯定不干。走司法程序的话,你没和卖方签订协议。那你这个报告是有违认可要求的。你还是吃亏。
    比如卖方送检,你和卖方签协议。那么临界值合格了。买房使用中出问题了,肯定也不干,走司法程序。你又没和买方协商过。所以也是你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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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16楼2018/06/13

      的确,CNAS-GL015:2018中,4.1.6中T代表的是(上限-下限)/2,然后例子中讲的是U:T=1:3。这个标准中的T绝不是“控制限”T。在国际标准中符号T往往用于表示控制限,控制限是允许的最大值减去允许的最小值,极限与配合标准称为“公差”。公差带宽度用T表示,IT7表示国际标准公差7级。测量仪器的允许误差往往用±a的形式表示。这个允差的绝对值称为“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用四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表示为MPEV。因此CNAS-GL015:2018中,4.1.6中T代表的是MPEV,不是控制限T。
      《计量学》中提到的三分之一原则指的是测量方法的扩展不确定度不得大于被测参数控制限的1/3,即U/T≤1/3。这个式子说明比值越小越好,但测量成本也会越小越高。兼顾测量要求和测量成本,比值一般根据测量风险取1/3~1/10。检定/校准的风险性比一般产品检验的风险性高,比值向1/10倾斜取为1/6。U/T≤1/6,将T换成MPEV,就是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94规定的U/MPEV≤1/3。
      JJF1094规定U/MPEV≤1/3时不考虑U产生的待定区影响,直接用测得值判定被测参数的合格性。CNAS-GL015:2018中所讲U:T=1:3,就是指JJF1094的这个规定。反过来,当U/MPEV>1/3而不到1时,就应考虑不确定度的影响,考虑合格与否的待定区。当U大到趋近于1,U/MPEV≈1,甚至大于1时,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被判为绝对不可采信,不能用来评判被测参数是否合格,必须改进测量方法重新测量。这就是提出小于1:3时可以不考虑不确定度的信息的来源。你可以看看JJF1094,我认为JJF1094比CNAS-GL015:2018写得条理清晰、科学易懂。

    omjia(liqunqueen) 发表: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但在CNAS-GL015:2018中,4.1.6中T代表的是(上限-下限)/2,然后例子中讲的是U:T=1:3,我看着也没有提出小于1:3时可以不考虑不确定度的信息。(我同意您说的小于1:3就忽略不确定度的做法,但GL015没看出给我们这样的提示,您能帮我看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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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头雨

    第17楼2018/06/13

    应助达人

    应该有不确定度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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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mjia

    第18楼2018/06/13

    应助达人

    谢谢您的回复,JJF1094确实更明白一些。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的确,CNAS-GL015:2018中,4.1.6中T代表的是(上限-下限)/2,然后例子中讲的是U:T=1:3。这个标准中的T绝不是“控制限”T。在国际标准中符号T往往用于表示控制限,控制限是允许的最大值减去允许的最小值,极限与配合标准称为“公差”。公差带宽度用T表示,IT7表示国际标准公差7级。测量仪器的允许误差往往用±a的形式表示。这个允差的绝对值称为“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用四个英文单词第一个字母表示为MPEV。因此CNAS-GL015:2018中,4.1.6中T代表的是MPEV,不是控制限T。
      《计量学》中提到的三分之一原则指的是测量方法的扩展不确定度不得大于被测参数控制限的1/3,即U/T≤1/3。这个式子说明比值越小越好,但测量成本也会越小越高。兼顾测量要求和测量成本,比值一般根据测量风险取1/3~1/10。检定/校准的风险性比一般产品检验的风险性高,比值向1/10倾斜取为1/6。U/T≤1/6,将T换成MPEV,就是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94规定的U/MPEV≤1/3。
      JJF1094规定U/MPEV≤1/3时不考虑U产生的待定区影响,直接用测得值判定被测参数的合格性。CNAS-GL015:2018中所讲U:T=1:3,就是指JJF1094的这个规定。反过来,当U/MPEV>1/3而不到1时,就应考虑不确定度的影响,考虑合格与否的待定区。当U大到趋近于1,U/MPEV≈1,甚至大于1时,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被判为绝对不可采信,不能用来评判被测参数是否合格,必须改进测量方法重新测量。这就是提出小于1:3时可以不考虑不确定度的信息的来源。你可以看看JJF1094,我认为JJF1094比CNAS-GL015:2018写得条理清晰、科学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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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mjia

    第19楼2018/08/24

    应助达人

    我总结了一下对于判定规则的理解:
    理解一:产品标准规定铅不得超过20,有人为这本身就是一种判定规则。
    理解二:在限制附近的,给出测定结果和不确定度,对结果不作判定,这时可以不考虑什么判定规则。但客户非要作出符合性判定,那么就要商定什么情况判合格什么情况判不合格,这就是判定规则。

    还有一种理解:比如产品需要测铅,但产品标准没有铅的限值,而客户要求判合格或不合格,这时候与客户商定一种评判方式,这就是判定规则。

    那么现在,应该是哪种理解正确?我倾向于第二种理解,而且我觉得为了保护检测机构,在检测结果在限值附近的,只给结果和不确定度,不做判断,这样就不必牵扯什么判定规则。因为即使应用GL15,还是会有模糊地带,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结论的情况。
    求解答:现在对判定规则有点晕。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如果是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型式评价等活动,请按JJF1094。
      设被检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为MPEV,检测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为U,则U/MPEV≤1/3,直接用测量结果与MPEV相比较,测量结果在MPEV之内判为合格,超出MPEV判为不合格,不考虑“待定区”的问题。
      U/MPEV>1/3,标志着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不可采信,必须考虑“待定区”。
      而当U/MPEV≥1,即U≥MPEV时,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是废纸一张,极端不可信,必须坚决要求检测机构改进检测方案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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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mjia

    第20楼2018/08/24

    应助达人

    我总结了一下对于判定规则的理解:
    理解一:产品标准规定铅不得超过20,有人为这本身就是一种判定规则。
    理解二:在限制附近的,给出测定结果和不确定度,对结果不作判定,这时可以不考虑什么判定规则。但客户非要作出符合性判定,那么就要商定什么情况判合格什么情况判不合格,这就是判定规则。

    还有一种理解:比如产品需要测铅,但产品标准没有铅的限值,而客户要求判合格或不合格,这时候与客户商定一种评判方式,这就是判定规则。

    那么现在,应该是哪种理解正确?我倾向于第二种理解,而且我觉得为了保护检测机构,在检测结果在限值附近的,只给结果和不确定度,不做判断,这样就不必牵扯什么判定规则。因为即使应用GL15,还是会有模糊地带,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结论的情况。

    求解答:现在对判定规则有点晕。

    很沉(zhao1hao2985) 发表: 不确定度应该不只是给客户说明的。更多是一种自我保护手段。即使客户同意你不使用不确定度,但是一旦遇到合同纠纷上升到司法层面。那么问题还是会有。
    比如买房送检,你和买房签协议。那么不合格了,卖方肯定不干。走司法程序的话,你没和卖方签订协议。那你这个报告是有违认可要求的。你还是吃亏。
    比如卖方送检,你和卖方签协议。那么临界值合格了。买房使用中出问题了,肯定也不干,走司法程序。你又没和买方协商过。所以也是你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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