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_liujingyu
第19楼2018/06/26
很敬佩楼主学习标准的细心和深入,但我觉得不能认为RB/T 214 条款4.5.20m) 与条款4.5.24 重复。我的理由是:
4.5.20的大标题是“结果报告”,因此其m) 款也是讲在进行结果报告时,当“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来自于外部提供者”不一定是来自分供方,也可能来自于顾客,来自于上级,或来自于其它某个外部的组织或机构,例如国际某个检测组织的数据等。
4.5.24 条的标题为“分包结果”,这条是专指来自于分包方的结果。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这是因为在4.5.5条明确规定了对分包方的管理,原则上是不允许将检测项目分包的,特别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禁止分包的严禁分包,特殊情况下不得不分包的,应该事先得到顾客(委托人)的同意,所以4.5.24 条再次强调在向顾客出具检测报告时予以“清晰标明”。
顾客对检测的分包要求是极其严厉和苛刻的。而对来自顾客或上级的数据,要求并不这么苛刻。因为来自顾客的数据,顾客是清楚的,自信的。来自实验室的上级数据,顾客相信上级的能力高于实验室的能力,也是放心的,信任的。
andychan59
第20楼2018/06/26
承蒙刘老师谬赞,愧不敢当。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m)条款中来自外部提供者的是检验检测结果,所以我断定肯定是分包结果,因为加盖CMA标志的报告只允许自己的结果或含部分分包方的结果,之前连分包方的比例都有要求,现在不提比例了。如果扩大到客户或其他组织肯定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单纯把这个条款理解成数据而不是结果,那么和4.5.21e)条款的信息也没什么不同了。
关于对“客户提供的数据”的看法,我在另一个帖子中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883215,还请刘老师多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