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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1楼2018/07/15

    应助达人

    企事业单位自已对自已负责,自主溯源,并自主确认溯源的有效性。自已是最会对自已负责的哦!谁对你负责应该都不如自已对自已负责靠得住吧!这正是简政放权的具体表现吧!这也应该是国际最主流的模式吧!
    我们千万不能,没放权时埋埋怨管得太死,放了权又不要哦!

    xzkl1234(xzkl1234) 发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自主管理。其是否能够满足技术要求?谁来验证确认?如何保证其能够有效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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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2楼2018/07/15

    应助达人

    我觉得这应该是原《计量法》在我们头脑中的印象 太深所至,现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本就是服务于政府的,应该可以代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该职责。再者,从实际工作出发,比如我们地市级市场管理局,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科,就一名科长,一名科员,如由本应做更主要的计量行政工作的该两人,还要受理全市应检定计量器具的申请的话,受理的人够呛,申请的人也够呛哦!你说是吗?

    xzkl1234(xzkl1234) 发表: 似乎程序不妥,计量技术机构没有职权受理,企业也无义务向其申请,此职责应属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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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zkl1234

    第13楼2018/07/15

    那只能说机构设置不妥,这要在企业早被各种体系审核所否定,不能因为机构设置不合理而规避机构应当承担的职责。再有,目前许多基层机构改制,如果改企的话,你怎么能够履行政府职能?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我觉得这应该是原《计量法》在我们头脑中的印象 太深所至,现在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本就是服务于政府的,应该可以代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该职责。再者,从实际工作出发,比如我们地市级市场管理局,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计量科,就一名科长,一名科员,如由本应做更主要的计量行政工作的该两人,还要受理全市应检定计量器具的申请的话,受理的人够呛,申请的人也够呛哦!你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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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zkl1234

    第14楼2018/07/15

    没有证明你溯源有效,技术能力具备的第三方证明,任何一种体系审核都不能通过的。就凭你买了标准器,配备了两个人,坐在屋里出证书证明你的计量器具溯源了,你相信吗?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企事业单位自已对自已负责,自主溯源,并自主确认溯源的有效性。自已是最会对自已负责的哦!谁对你负责应该都不如自已对自已负责靠得住吧!这正是简政放权的具体表现吧!这也应该是国际最主流的模式吧!
    我们千万不能,没放权时埋埋怨管得太死,放了权又不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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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5楼2018/07/15

    应助达人

    我已向本版块专家路云发出了邀请,让我们三个老头就该两问题表下决吧!正好评委人数为单数。

    xzkl1234(xzkl1234) 发表: 没有证明你溯源有效,技术能力具备的第三方证明,任何一种体系审核都不能通过的。就凭你买了标准器,配备了两个人,坐在屋里出证书证明你的计量器具溯源了,你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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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6楼2018/07/15

    应助达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一)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二)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涉及计量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一)未经批准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的;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

      (三)有关计量标准未进行量值溯源的。


    这里“有关计量标准未进行量值溯源的”中的有关计量标准包括不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吗?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一)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二)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涉及计量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一)未经批准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的;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

      (三)有关计量标准未进行量值溯源的。

      第五十一条(涉及未经型式批准计量器具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制造、进口、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型式批准(定级鉴定)或者超出型式批准(定级鉴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责令停止制造、进口、销售,没收违法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进口、销售计量器具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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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7楼2018/07/15

    应助达人

    从《计量法》送审稿的表述看,今后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将不再强制要求考核了,可能政府部门工作重点更多的是放在监管。面临监管时,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企业完全可以参照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去实施,而且国家计量院与CNAS都已签署了互认备忘录。

    xzkl1234(xzkl1234) 发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由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求自主管理。其是否能够满足技术要求?谁来验证确认?如何保证其能够有效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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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8楼2018/07/15

    应助达人

    该条款我个人觉得应该是包括了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所有的计量标准都在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进行了表述,而量值溯源的要求在第十四条进行的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级的基/标准采取国际比对的方式外,其他计量标准都应以检定方式溯源为主,当不具备检定条件时,可采用校准或比对的方式溯源。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一)违反本法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涉及计量单位的处罚之二)违反本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涉及计量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一)未经批准改变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的计量性能的;

      (二)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

      (三)有关计量标准未进行量值溯源的。


    这里“有关计量标准未进行量值溯源的”中的有关计量标准包括不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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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9楼2018/07/15

    应助达人

    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责是行驶其计量职能范围内的技术工作(体现在送审稿第三十五条),其主要授权范围内的工作是开展计量检定和型式评价活动(体现在送审稿第三十六条)。按照“放管服”的改革思路,我觉得计量检定的申请,应当是向计量技术机构提出,而对于这些强检器具的备案,应当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xzkl1234(xzkl1234) 发表: 似乎程序不妥,计量技术机构没有职权受理,企业也无义务向其申请,此职责应属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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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0楼2018/07/15

    应助达人

    现行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按照“放管服”的改革思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应该放弃这部分权力,统一让计量技术机构去管。让他管,也只是流于形式,仅仅是过他的手转交给计量技术机构而已,既增加了企业的麻烦,又降低了工作效率。政府要管的事是依据第四章的要求,对企业日常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看企业是否将这些强检器具按时定期送检,是否对计量结果的产生过程进行了计量控制。这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该管的事。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第二十四条(计量检定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实行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所在地不能检定的,应当向其他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由经营者申请计量检定。
    现为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记得原为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计量检定。我觉得该变更很是合理,之前的程序太麻烦了、太没必要去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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