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zkl1234
第21楼2018/07/15
我理解刘兄的本意是说,将强检器具直接交由技术机构省去了中间环节,我回答的也是针对强检器具从管理职责而言的。其实忽视了修订稿中的此款并未特指强检器具,而是说需要计量检定的(当然,是指修订稿中所说的重点管理目录中的),因此,针对需要计量检定的直接去技术机构申请没有问题。但申请备案和用途认定技术机构是没有责任去受理的。至于以后重点管理目录出台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备案和认定,是以后的事了。
路云
第25楼2018/07/15
其实我也关注到了“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它说的是“关系公共利益的计量器具”,我估计可能会缩小范围,只列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但从目前情况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若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的,则不作为“强检计量标准器具”,即只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原来计量标准器具分强检与非强检,但现在他不分了,只是说除国家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外,其他所有计量标准都应优先采用“检定”方式溯源(送审稿第十四条)。除此之外,就只剩工作计量器具了,强制要求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就只有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了。至于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说的其他工作计量器具是否允许以“检定”方式溯源,就看正式版发布后是否会将该款中的“应当”改为“必须”。
路云
第26楼2018/07/15
计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计量溯源性证明仅仅是条件之一,另外还有其他条件要求可参阅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
4 内部校准活动的要求
4.1 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 CNAS-CL01-A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 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相关要求。
4.2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开展的内部校准活动,并对内部校准活动的范围建立文件清单。
4.3 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4.4 实验室实施内部校准的校准环境、设施应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
4.5 实施内部校准应按照校准方法要求配置和使用测量标准(含测量仪器、校准系统或装置、测量软件及标准物质等)和辅助设备,其中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性应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6.5条和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的规定。
4.6 实验室实施内部校准应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当没有标准方法时,可以使用自编方法、测量设备制造商推荐的方法等非标方法。使用外部非标方法时应转化为实验室文件。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过确认。
注:实验室制定的校准方法应符合CNAS-CL01-A025第7.1.2.6条的规定。
4.7 实验室应对全部内部校准的测量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适用时,应在校准证书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4.8 内部校准的校准证书可以简化,或不出具校准证书,但校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校准方法和认可准则的要求。
4.9 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程序、质量监督计划应覆盖内部校准活动。
注:我所说的都是指企业可参照实施,如果能够达到这些要求,内部校准就完全没有问题。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但该计量标准已经过了充分有效的溯源(经检定合格),在其有效期内在企业内部只开展“校准”,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呀。开展“内部校准”,其校准结果当然是有效的。
刘彦刚
第27楼2018/07/16
路专家说的对,应该是包括了不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我之所以有此一问,是因为我错误地认为该标准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计量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自然不一定知道它的存在,送检与否更是不得而知。但该法有条款规定了其拥有者,有义务送检。其实还有众多的需检定(这里指原的强检)的计量器具,计量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都不知道它们的存在,不都是靠该法的相关条款约束其拥有者送检的吗!
刘彦刚
第28楼2018/07/16
看来对于该点路专家是更赞同我的观点的观点的哦!这说明该送审稿修订稿对于该方面的改进是合理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