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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zkl1234

    第21楼2018/07/15

    我理解刘兄的本意是说,将强检器具直接交由技术机构省去了中间环节,我回答的也是针对强检器具从管理职责而言的。其实忽视了修订稿中的此款并未特指强检器具,而是说需要计量检定的(当然,是指修订稿中所说的重点管理目录中的),因此,针对需要计量检定的直接去技术机构申请没有问题。但申请备案和用途认定技术机构是没有责任去受理的。至于以后重点管理目录出台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备案和认定,是以后的事了。

    路云(luyunnc) 发表: 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责是行驶其计量职能范围内的技术工作(体现在送审稿第三十五条),其主要授权范围内的工作是开展计量检定和型式评价活动(体现在送审稿第三十六条)。按照“放管服”的改革思路,我觉得计量检定的申请,应当是向计量技术机构提出,而对于这些强检器具的备案,应当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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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zkl1234

    第22楼2018/07/15

    企业提供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无非是标准装置的溯源证书。如果企业只建立的标准装置,而没有进行CNAS认证,仅能提供标准的溯源证书,就能证明其在用计量器具溯源有效,其能够满足管理要求吗?

    路云(luyunnc) 发表: 从《计量法》送审稿的表述看,今后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将不再强制要求考核了,可能政府部门工作重点更多的是放在监管。面临监管时,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企业完全可以参照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去实施,而且国家计量院与CNAS都已签署了互认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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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zkl1234

    第23楼2018/07/15

    这里还有个问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属于违规,要受到处罚。如果使用未经考核的企事业单位(也许合格,也许不合格)最高计量标准,开展内部校准,其校准结果有效吗?

    路云(luyunnc) 发表: 从《计量法》送审稿的表述看,今后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将不再强制要求考核了,可能政府部门工作重点更多的是放在监管。面临监管时,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企业完全可以参照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去实施,而且国家计量院与CNAS都已签署了互认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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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zkl1234

    第24楼2018/07/15

    这里还有个问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向社会进行量传的属于违规,要受到处罚。如果使用未经考核的企事业单位(合格与否未知)最高计量标准,开展内部校准,是否违规?其校准结果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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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5楼2018/07/15

    应助达人

    其实我也关注到了“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它说的是“关系公共利益的计量器具”,我估计可能会缩小范围,只列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但从目前情况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若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的,则不作为“强检计量标准器具”,即只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原来计量标准器具分强检与非强检,但现在他不分了,只是说除国家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外,其他所有计量标准都应优先采用“检定”方式溯源(送审稿第十四条)。除此之外,就只剩工作计量器具了,强制要求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就只有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了。至于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说的其他工作计量器具是否允许以“检定”方式溯源,就看正式版发布后是否会将该款中的“应当”改为“必须”。

    xzkl1234(xzkl1234) 发表: 我理解刘兄的本意是说,将强检器具直接交由技术机构省去了中间环节,我回答的也是针对强检器具从管理职责而言的。其实忽视了修订稿中的此款并未特指强检器具,而是说需要计量检定的(当然,是指修订稿中所说的重点管理目录中的),因此,针对需要计量检定的直接去技术机构申请没有问题。但申请备案和用途认定技术机构是没有责任去受理的。至于以后重点管理目录出台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备案和认定,是以后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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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6楼2018/07/15

    应助达人

    计量标准具有充分有效的计量溯源性证明仅仅是条件之一,另外还有其他条件要求可参阅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
    4 内部校准活动的要求

    4.1 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 CNAS-CL01-A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 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相关要求。
    4.2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开展的内部校准活动,并对内部校准活动的范围建立文件清单。
    4.3 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4.4 实验室实施内部校准的校准环境、设施应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
    4.5 实施内部校准应按照校准方法要求配置和使用测量标准(含测量仪器、校准系统或装置、测量软件及标准物质等)和辅助设备,其中测量设备的计量溯源性应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6.5条和CNAS-CL01-G002《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的规定。
    4.6 实验室实施内部校准应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当没有标准方法时,可以使用自编方法、测量设备制造商推荐的方法等非标方法。使用外部非标方法时应转化为实验室文件。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过确认。
    注:实验室制定的校准方法应符合CNAS-CL01-A025第7.1.2.6条的规定。
    4.7 实验室应对全部内部校准的测量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适用时,应在校准证书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4.8 内部校准的校准证书可以简化,或不出具校准证书,但校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校准方法和认可准则的要求。
    4.9 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程序、质量监督计划应覆盖内部校准活动。
    注:我所说的都是指企业可参照实施,如果能够达到这些要求,内部校准就完全没有问题。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但该计量标准已经过了充分有效的溯源(经检定合格),在其有效期内在企业内部只开展“校准”,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呀。开展“内部校准”,其校准结果当然是有效的。

    xzkl1234(xzkl1234) 发表: 企业提供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无非是标准装置的溯源证书。如果企业只建立的标准装置,而没有进行CNAS认证,仅能提供标准的溯源证书,就能证明其在用计量器具溯源有效,其能够满足管理要求吗?
    这里还有个问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属于违规,要受到处罚。如果使用未经考核的企事业单位(也许合格,也许不合格)最高计量标准,开展内部校准,其校准结果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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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27楼2018/07/16

    应助达人

    路专家说的对,应该是包括了不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我之所以有此一问,是因为我错误地认为该标准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计量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自然不一定知道它的存在,送检与否更是不得而知。但该法有条款规定了其拥有者,有义务送检。其实还有众多的需检定(这里指原的强检)的计量器具,计量管理部门和技术机构都不知道它们的存在,不都是靠该法的相关条款约束其拥有者送检的吗!

    路云(luyunnc) 发表: 该条款我个人觉得应该是包括了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所有的计量标准都在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进行了表述,而量值溯源的要求在第十四条进行的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级的基/标准采取国际比对的方式外,其他计量标准都应以检定方式溯源为主,当不具备检定条件时,可采用校准或比对的方式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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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28楼2018/07/16

    应助达人

    看来对于该点路专家是更赞同我的观点的观点的哦!这说明该送审稿修订稿对于该方面的改进是合理的哦!

    路云(luyunnc) 发表: 现行的《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按照“放管服”的改革思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应该放弃这部分权力,统一让计量技术机构去管。让他管,也只是流于形式,仅仅是过他的手转交给计量技术机构而已,既增加了企业的麻烦,又降低了工作效率。政府要管的事是依据第四章的要求,对企业日常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看企业是否将这些强检器具按时定期送检,是否对计量结果的产生过程进行了计量控制。这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该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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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29楼2018/07/16

    应助达人

    徐哥:对于《送审稿修订稿》(即修订后的《计量法》)不存在强检了,检定就是强检哦!备案好象也不存在了哦!

    xzkl1234(xzkl1234) 发表: 我理解刘兄的本意是说,将强检器具直接交由技术机构省去了中间环节,我回答的也是针对强检器具从管理职责而言的。其实忽视了修订稿中的此款并未特指强检器具,而是说需要计量检定的(当然,是指修订稿中所说的重点管理目录中的),因此,针对需要计量检定的直接去技术机构申请没有问题。但申请备案和用途认定技术机构是没有责任去受理的。至于以后重点管理目录出台后,是否还需要进行备案和认定,是以后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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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30楼2018/07/16

    应助达人

    对不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无需考核,但应溯源哦!

    路云(luyunnc) 发表: 从《计量法》送审稿的表述看,今后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将不再强制要求考核了,可能政府部门工作重点更多的是放在监管。面临监管时,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企业完全可以参照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去实施,而且国家计量院与CNAS都已签署了互认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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