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_liujingyu
第17楼2019/02/22
我认为,要分清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时测量设备的租赁,与已经具备测量设备通过了认证认可后因工作量偶发性过大,测量设备数量暂时不够用时的租赁。CNAS-CL01-G001-2018的6.3.1条注1提到的“租赁”特指实验室认可时,自己没有该测量设备,允许租赁设备申请实验室认可,此时的租赁期必须是长期的,至少不能少于一个实验室认可有效期期长,以确保认可证书有效期内该实验室拥有这种测量设备,具备检测能力,“在有检测或校准任务时临时使用其他机构的设施,不能视为自有设施,将不予认可”,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必须的起码条件。GB/T214-2017的4.4.1条关于测量设备的租赁与CNAS-G001的要求是同一个意思。
但楼主单位拥有该测量设备,具有该项目检测能力(人机料法环均具备),且已经获得CNAS认可。现在因为偶发性任务繁重,“自己的一台仪器不够用”,而需租赁一台“兄弟单位的同型号仪器”,以期按时完成合同任务,除了测量设备(机)不够用外,其他资源、能力、资质等均已具备,此时租赁同型号的测量设备就如同“分包”。“分包”是因偶发性原因检测工作忙不过来,将自己已获认可的项目分包给另一家获认可的实验室。已获认可的实验室因偶发原因设备不够用而租用同型号设备(注:租用实验室认可时就未有的设备是不允许的,因为这种设备在该实验室的使用未经CNAS认可),远比“租赁”一个实验室帮自己完成检测任务风险要小得多。CNAS允许繁忙时“租赁实验室”(分包),何况仅租赁测量设备呢?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繁忙而租赁的测量设备如何管理。CNAS-CL01-G001:2018的6.4.6条必须引起实验室注意,“应评估该设备对结果有效性和计量溯源性的影响,合理地确定是否需要校准。对不需要校准的设备,实验室应核查其状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实验室应根据校准证书的信息,判断设备是否满足方法要求”,此项工作被称为“计量确认”。计量确认是本实验室的职责和义务,因租赁测量设备产生的风险由本实验室负全责,而与提供测量设备的单位无关。关于测量设备的管理和“计量确认”,可参见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第6.3.1条“测量设备”和第7.1大条“计量确认”下的各子条款详细规定。
检测老菜鸟
第18楼2019/02/24
这种租赁,纳入不了自己的管理体系,无法溯源,无法确证,个人认为不能这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