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4楼2020/03/04
没有说必须是《检定证书》,只是要求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仲裁检定”。之所以说“检定”,是因为当时的顶层的计量法没有涉及“校准”,直至现在也未能改变,完全不适应现在的计量现状。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官司只要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法院都是采信的。例如:测长仪、廉金属热电偶、框式水平仪等,国家没有检定规程,只有校准规范,国内任何一家计量技术机构都出不了《检定证书》,只能出具《校准证书》。这样的官司你说打还是不打,法院采信还是不采信?
所以说打国际官司,即便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没有CNAS认可标识),也是苍白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