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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61楼2021/01/21

    应助达人

    问题是企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如果通过了专业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他让注册吗?照样不让注册。话又说回来,企事业单位的计量人员由谁来实施培训、考核?实施培训的老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和资质?这些要求,除了《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后隐隐约约带了一句(能够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量值传递工作),还有什么法规作了细化的操作指导要求?
    企事业单位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按照这个要求去做了吗?所以我说“注册计量师”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就是一块四不像的“鸡肋”,况且也没有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那人家为什么要劳民伤财去争夺这块“鸡肋”呢?“注册计量师”名不副实的尴尬局面是不争的事实。资格证归资格证,注册证归注册证,未注册之前的“资格证”,规范的称谓本就应该叫“一级(或二级)计量师资格证”。
    到现在为止,我也只看到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这个理解不对,注册计量师考试过了 只是取得资格证,要领取注册证必须考核相应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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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62楼2021/01/21

    应助达人

    这项规定有依据出处吗?以下是专业计量论坛几位量友的帖子,看看人家是怎么过的。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明确回复,计量标准考核时,不认企业自己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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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63楼2021/01/21

    应助达人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项规定有依据出处吗?以下是专业计量论坛几位量友的帖子,看看人家是怎么过的。



    请见:



    更深入的我想就不去深究了,毕竟我们不是在做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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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64楼2021/01/21

    应助达人

    这个在《JJF1033实施指南》里有解释:



    问题是取消《计量检定员证》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还对企事业单位的检定/校准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吗?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放管服”基本上就是热衷于“放”,因无利可图,所以绝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既不“管”也不“服”,还要美其言说这叫“释放主体活力”。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请见:



    更深入的我想就不去深究了,毕竟我们不是在做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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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65楼2021/01/21

    应助达人



    取消《计量检定员证》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还对企事业单位的检定/校准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吗?是的,要不我们到那去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你说的:“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放管服”基本上就是热衷于“放”,因无利可图,所以绝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既不“管”也不“服”,还要美其言说这叫“释放主体活力”。”,的类似情况,难免不存在。记得的报道:某地市(具体的我不记得了),来了一眼镜店老板,要在该地市开十几家眼镜门店,门店装饰好了,仪器设备也进来了,可就是开不了业,因为仪器设备还没检。该老板急得热锅上蚂蚁似的,多次与计量所沟通仍无果,后来只有找到有关部门,引起了市有关领导的重视,不仅解决了问题开了业,而且有关部门的有关领导还没得领导当了。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个在《JJF1033实施指南》里有解释:



    问题是取消《计量检定员证》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还对企事业单位的检定/校准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吗?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放管服”基本上就是热衷于“放”,因无利可图,所以绝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既不“管”也不“服”,还要美其言说这叫“释放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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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66楼2021/01/21

    应助达人

    当然,任何问题要这样来解决本身就不正常,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题是因为在刚开始“放管服”的过渡期,相关的制度还没健全,当配套的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就有配套的政策和制度来制约市计量所,让他非得去。就好比对于行政部门,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就有相关的制度制约。而对于事业单位的计量所,检定不收费了,在上述该情况时,就得有相关的政策,让计量所不去检定不行,否则其领导、职员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个在《JJF1033实施指南》里有解释:



    问题是取消《计量检定员证》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还对企事业单位的检定/校准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吗?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放管服”基本上就是热衷于“放”,因无利可图,所以绝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既不“管”也不“服”,还要美其言说这叫“释放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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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67楼2021/01/22

    应助达人

    你说的与我说的完全不是一码事。我说的是对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取消《计量检定员证》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还对企事业单位的检定/校准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吗?是的,要不我们到那去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你说的:“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放管服”基本上就是热衷于“放”,因无利可图,所以绝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既不“管”也不“服”,还要美其言说这叫“释放主体活力”。”,的类似情况,难免不存在。记得的报道:某地市(具体的我不记得了),来了一眼镜店老板,要在该地市开十几家眼镜门店,门店装饰好了,仪器设备也进来了,可就是开不了业,因为仪器设备还没检。该老板急得热锅上蚂蚁似的,多次与计量所沟通仍无果,后来只有找到有关部门,引起了市有关领导的重视,不仅解决了问题开了业,而且有关部门的有关领导还没得领导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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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68楼2021/01/25

    出处?现在评审时的要求就是这样



    每年评审20多项,这点还记不错的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项规定有依据出处吗?以下是专业计量论坛几位量友的帖子,看看人家是怎么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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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69楼2021/01/25

    能力证明肯定是评审机构签发,或者是专门授权培训考核的机构出具,不能随便一个地方出的都认吧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个在《JJF1033实施指南》里有解释:



    问题是取消《计量检定员证》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还对企事业单位的检定/校准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吗?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放管服”基本上就是热衷于“放”,因无利可图,所以绝大部分的地方政府既不“管”也不“服”,还要美其言说这叫“释放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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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70楼2021/01/25

    应助达人

    这是一张评审员的注册表,并非企事业单位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注册表,况且注册人就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从业人员。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出处?现在评审时的要求就是这样

    每年评审20多项,这点还记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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