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32楼2020/08/15
不是不符合,而是完全符合计量法第八条之规定。你可以问他,计量法第八条规定的是企业的什么计量标准,要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原国家质监总局2005第72号令,2018年3月修订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以上法规都明文规定了必须受理。
Insp_2a049f41
第33楼2020/08/15
说啦,没用。中间细节就不说啦。反正总不能和他们打起来呀。哎
刘彦刚
第38楼2020/08/17
还是1209版主有全局观念,也就是说当地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已掌握到,对于当地而言企业忆建最高标准可以对其非强检计量器具执行检定了。而企业的最高标准又不能由校准实验室校准,得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所以当地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在当地没有必要建这样的校准实验室没有必要建这样的标。这是应该的,要不要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何用,只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耐心细致地给校准实验室讲清楚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