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4楼2021/01/13
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禁止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没有说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能使用。你这种合格判据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本就不应该走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这条路。既然走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而不是仍不满足要求那就不用了呗。规范的操作就是要求承检机构换开《校准证书》,自己做“计量确认”。法制计量就是法制计量,市场行为就是市场行为,两者没有交集。你不能说这台电子计价秤经检定合格(承检机构已经张贴了“合格证”标识),你今天拿去称白菜说符合要求,明天用于称黄金首饰说不满足要求。测量设备没有这样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