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8楼2021/08/22
这份规程我看过。关于合格判据以及检定结果的处理,规程有如下表述:
不难看出,第6.3.10条已经对其他类型的分光光度计的主要技术指标(合格判据)给出了规定。
不知道您对第6.4.2条如何理解。我个人认为前半句“按本规程检定合格的仪器,发给检定证书,并以检定结果中最低级别注明仪器合格级别;”是针对首次检定的仪器而言的。后半句“若应检项目中(不包括4.10),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是针对后续检定的仪器而言的。否则前后互相矛盾,让操作人员无所适从。
刘彦刚
第19楼2021/08/22
是的,我们业内人事都认为该规程问题很多!本早就提出了修订,可因为很多具体原因,例如:我在求助: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杂散光检定_仪器检定/校准/计量仪器社区_仪器信息网论坛 https://bbs.instrument.com.cn/topic/7835558,等众得原因,一直没能得以实施。
闹革命难哦!不仅仅是让规程文字上经得起推敲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