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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21楼2021/08/23

    应助达人

    是的,有时候大家习惯了,错误也是对的。就好比电流的方向,本来电路中真正流动的是带负电荷电子,可由于当时认识有限,误认为是带正电荷的正离子,所以有了电流的方向是正电荷流动的方向。

    如果现在去纠正的话,那么之后的左、右手定则等就会不成立了,所以只能将错就错哦!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个可能与某些专业领域人士固有的思维意识有关。如:压力专业的JJG49和JJG52,明明是“示值进回程差”,却偏偏要说成是“回程误差”,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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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2楼2021/08/23

    应助达人

    电流方向的定义本来就没有错,就是规定正电荷的定向流动方向为电流的方向,这在初中物理中就已学过。您是误将电子的流动方向当成了电流的流动方向。需要说明的是,电流方向从负极指向正极是特指电源内部。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是的,有时候大家习惯了,错误也是对的。就好比电流的方向,本来电路中真正流动的是带负电荷电子,可由于当时认识有限,误认为是带正电荷的正离子,所以有了电流的方向是正电荷流动的方向。
    如果现在去纠正的话,那么之后的左、右手定则等就会不成立了,所以只能将错就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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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23楼2021/08/23

    规程里就不应该出现参照这个词,什么叫参照?参照多少?100%?50%?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是的,我们业内人事都认为该规程问题很多!本早就提出了修订,可因为很多具体原因,例如:我在求助: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杂散光检定_仪器检定/校准/计量仪器社区_仪器信息网论坛 https://bbs.instrument.com.cn/topic/7835558,等众得原因,一直没能得以实施。

    闹革命难哦!不仅仅是让规程文字上经得起推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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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4楼2021/08/24

    应助达人

    该规程第6.2.10条,是针对未列入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其他类型的分光光度计,其主要技术指标检定方法,可以参照本规程进行。但由于主要技术指标的技术要求(合格判据),本规程并没有列出,只能依据《仪器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要求进行合格判定了。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规程里就不应该出现参照这个词,什么叫参照?参照多少?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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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25楼2021/08/24

    不在规程适用范围就不应该通过检定证书判定是否合格,可以按照规程提供的方法进行校准,再根据说明书的技术要求进行确认。检定规程是国家法规性技术文件,检定是确定仪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制性技术活动

    路云(luyunnc) 发表: 该规程第6.2.10条,是针对未列入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其他类型的分光光度计,其主要技术指标检定方法,可以参照本规程进行。但由于主要技术指标的技术要求(合格判据),本规程并没有列出,只能依据《仪器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要求进行合格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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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6楼2021/08/24

    应助达人

    按照现在人们对“校准”概念的理解,您说的一点没错。但规程发布的当年,因为“校准”引进的时间不长,人们对“校准”概念的真正意义,理解得还不是那么透彻。对“校准”与“检定”概念的区别的理解,还处于比较模糊的初级阶段。听到最多的就是“检定”是法制计量,具有强制性,“校准”是市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检定”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校准”是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仅此而已。正因为如此,导致当时“检定”与“校准+验证”两个概念是不分的。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这么认为的。相信该规程修订换版后,会对该段表述进行修改的。或者就直接改成校准规范(这也是趋势)。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不在规程适用范围就不应该通过检定证书判定是否合格,可以按照规程提供的方法进行校准,再根据说明书的技术要求进行确认。检定规程是国家法规性技术文件,检定是确定仪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制性技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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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27楼2021/08/25

    先把计量法改了再说吧

    路云(luyunnc) 发表: 按照现在人们对“校准”概念的理解,您说的一点没错。但规程发布的当年,因为“校准”引进的时间不长,人们对“校准”概念的真正意义,理解得还不是那么透彻。对“校准”与“检定”概念的区别的理解,还处于比较模糊的初级阶段。听到最多的就是“检定”是法制计量,具有强制性,“校准”是市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检定”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校准”是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仅此而已。证因为如此,导致当时“检定”与“校准+验证”两个概念是不分的。至今仍有相对一部分人是这么认为的。相信该规程修订换版后,会对该段表述进行修改的。或者就直接改成校准规范(这也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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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28楼2021/08/25

    应助达人

    计量法修订为什么这么难产?不排除与利益的分配影响有关。政府并不情愿将“校准”这块大蛋糕拱手让出,不想接受只做“强制检定”,眼睁睁的看着“非强制检定”这块大肥肉被第三方校准机构瓜分的结果。

    小骗子(xiaopianzi1209) 发表: 先把计量法改了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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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29楼2021/08/25

    校准也应该在国家法制的管理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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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30楼2021/08/25

    应助达人

    怎么管?法制计量原本就是“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原本都是自己碗里的肉,现在要将“非强制检定”这块大肉放回市场这口大锅里,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竞争。于心何忍。如果不放,又如何体现“校准”的自愿市场行为?“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实质性区别何在?还有共存的必要吗?与碗里的锅里的都想搬回家吃,有何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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