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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31楼2021/08/26

    校准是自愿,甚至是个性化定制。但不能与国家规定的溯源体系相违背,不能脱离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管。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实质性区别就是非强制检定就是检定,通过检定确定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校准”就是不直接判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自己确定是否可以使用。计量监管还要怎么放?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都删除了,大部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都不做了,还不满意?这么干的恶果马上就能体现出来,不要只看经济利益,国内的仪器市场、检测市场还没那么成熟。最直接的现在一些小厂生产的心电图机,用标准器检,好着呢,实际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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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32楼2021/08/26

    应助达人

    计量监管还要怎么放?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都删除了,大部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都不做了,还不满意?
    都满意为何顶层的计量法还这么难产?顶层的《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都没有修订,包括《计量授权管理办法》都没有涉及“校准”,却先整出个《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了。从法规制定的层级逻辑顺序上就有点说不过去,次级规章、办法都应该依据顶层的法律来制定。顶层法律都不涉及,还依什么据呀?校准不能脱离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也仅仅能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找到依据。该《办法》第一条就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也不知道他依据的是《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哪一条哪一款。如果都按这种搞法,CNAS校准能力认可还有必要存在吗?个人认为,法制计量的检定活动,与市场行为的校准活动,应该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法制计量检定(包括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监管,归政府行政部门,市场行为校准的监管,归CNAS。
    这么干的恶果马上就能体现出来,不要只看经济利益,国内的仪器市场、检测市场还没那么成熟。最直接的现在一些小厂生产的心电图机,用标准器检,好着呢,实际用呢
    这好像与放不放开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不是因为放开了就乱,不放开就一定不乱。关键是看监管部门是否作为,监管处罚力度是否到位严苛。用户反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存在的问题,不也照样有吗。检定/校准结果与使用效果不符,要分析是什么原因所致,是计量机构的检定/校准问题,还是用户使用不当的问题。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是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的问题向CNAS举报。哪家监管部门不作为,验证一下不就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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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劭

    第33楼2021/08/27

    需要进行确认。
    检定/校准结果(统称为计量结果)的确认不仅是技术指标的确认,也包括设备信息、证书合规性的确认,可参考《RB/T 039-2020 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溯源结果确认指南》。
    在强检目录范围内的要求必须强制检定,且检定结果合格,同时还需要满足检测标准的要求。但是在强检目范围以外的设备可以选择检定或者校准,实验室需要需要根据方法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方式。建议非强制检定的设备选择校准,会获得更多有用的信息,降级使用时也会减少《计量法及实施细则》的理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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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m_a857577

    第34楼2021/08/28

    学习一下看看很重要培训收获满满都可以评价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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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35楼2021/08/28

    应助达人

    1、要严格区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的区别。
    2、我认为本主题讨论的,应该是针对“检定/校准结果”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计量确认”,而不是广义的对证书的“确认”。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
    3、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能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只能以“校准”方式溯源。且要求溯源至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除非此类机构无法获得),出具带有CNAS标识,或(和)带有CNAS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否则CNAS不承认量值的“计量溯源性”(依据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

    权劭(v2916004) 发表:需要进行确认。
    检定/校准结果(统称为计量结果)的确认不仅是技术指标的确认,也包括设备信息、证书合规性的确认,可参考《RB/T 039-2020 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溯源结果确认指南》。
    在强检目录范围内的要求必须强制检定,且检定结果合格,同时还需要满足检测标准的要求。但是在强检目范围以外的设备可以选择检定或者校准,实验室需要需要根据方法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方式。建议非强制检定的设备选择校准,会获得更多有用的信息,降级使用时也会减少《计量法及实施细则》的理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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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劭

    第36楼2021/09/03




    不论选择检定还是校准,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后的计量确认还是要做的。

    路云(luyunnc) 发表: 1、要严格区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的区别。
    2、我认为本主题讨论的,应该是针对“检定/校准结果”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计量确认”,而不是广义的对证书的“确认”。前者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
    3、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能以“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只能以“校准”方式溯源。且要求溯源至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机构(除非此类机构无法获得),出具带有CNAS标识,或(和)带有CNAS认可状态声明的《校准证书》。否则CNAS不承认量值的“计量溯源性”(依据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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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37楼2021/09/03

    应助达人

    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要不要执行呢?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你凭法律法规哪一条哪一款说可以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你又是凭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禁止使用?不要忽视了法律法规,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划等号。

    权劭(v2916004) 发表:不论选择检定还是校准,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后的计量确认还是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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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劭

    第38楼2021/09/04

    法律要遵守,但是准则要求也要遵守。全面的计量结果确认要做,CMA和CNAS的相关文件里也对确认的内容有所要求/体现。
    检定不合格,按照法律不用。
    检定合格,符合法律,但是不符合检测标准的要求,也要采取措施。

    路云(luyunnc) 发表: 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要不要执行呢?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你凭法律法规哪一条哪一款说可以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你又是凭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禁止使用?不要忽视了法律法规,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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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39楼2021/09/04

    应助达人

    检定合格,符合法律,但是不符合检测标准的要求,也要采取措施。
    这种做法合理,但不合法。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不一致时,本就不应该以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规范的操作就是让承检机构换开《校准证书》,自己进行“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么操作即合理也合法

    权劭(v2916004) 发表:法律要遵守,但是准则要求也要遵守。全面的计量结果确认要做,CMA和CNAS的相关文件里也对确认的内容有所要求/体现。
    检定不合格,按照法律不用。
    检定合格,符合法律,但是不符合检测标准的要求,也要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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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劭

    第40楼2021/09/04

    法律是说不能使用检定不合格仪器设备,并不代表检定合格的就一定可以用。检定合格是基础要求,在基础要求的前提下还要满足特定要求。所以这并不违法。

    检定合格是设备自身符合产品要求,但不一定符合用途要求。

    相同检定项目,检测标准的要求高于检定规程的要求时,在计量确认时,应以检测标准的要求做确认。
    检定是给设备的身份证,计量确认是给设备的上岗证。这是两个过程,对象也不一样。并不冲突。

    路云(luyunnc) 发表: 检定合格,符合法律,但是不符合检测标准的要求,也要采取措施。 这种做法合理,但不合法。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与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不一致时,本就不应该以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方式溯源。规范的操作就是让承检机构换开《校准证书》,自己进行“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么操作即合理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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