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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11楼2021/09/18

      1.法律法规的有效性是后法大于前法,后法否定前法。关于计量基本名词术语,请使用JJF1001-2011的规定。JJF1094-2002的术语因为比JJF1001早了9年,凡是与JJF1001有冲突的术语定义,应以JJF1001为准。
      2.没有人说过“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1/3目标不确定度”,JJF1094规定的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检/被校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即U/MPEV≤1/3。请你不要一再混淆概念,不要将“目标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混淆不清划等号!请你好好学习一下“目标不确定度”的定义,搞清楚“目标不确定度”怎么来的,怎么确定,搞清楚目标不确定度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什么关系,也许你就不会在这里大放厥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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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2楼2021/09/18

    应助达人

    关于计量基本名词术语,请使用JJF1001-2011的规定。JJF1094-2002的术语因为比JJF1001早了9年,凡是与JJF1001有冲突的术语定义,应以JJF1001为准。
    因此仪器的特性绝不存在重复性,也绝无“不确定度”。”这话是谁说的?我10楼有没有给出JJF1001-2011第7.24条“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没有以它为准吗,无赖?
    JJF1094规定的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检/被校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即U/MPEV≤1/3。请你不要一再混淆概念,不要将“目标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混淆不清划等号!
    JJF1094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根本就不是评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能否用于对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的合格判据,而是用已经满足要求的计量标准对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根据检定/校准结果,对被校对象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影响的“判定规则”。此U95非彼U95,考核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的U95本就应该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U95)≤1/3被检/被校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而不是JJF1094所说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1/3被检/被校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前者是开展量传能否满足“量传比”的要求,后者是评判被测对象合格与否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影响的“判定规则”。11楼某人自己不懂装懂,概念混淆在这里正经歪念指鹿为马将驴头往马嘴上套。
    看看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6.4.5条对申请认可的校准机构所使用的测量标准是如何要求的吧:

    请问,这里所说的“测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是JJF1094所说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吗?你搞清楚了这两个U(或U95)是什么关系吗?他们各自代表的意义与功能是什么你拎得清吗?上图红线标示内容的意思,是不是“测量标准的U(或U95)≤1/3(被校对象的U(或U95)或最大允许误差)”呀?不等号前面的“测量标准的U(或U95)”,与被校对象自身性能的好坏有什么关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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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13楼2021/09/19

      问:JJF1094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根本就不是评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能否用于对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的合格判据。
      答:JJF1094的适用范围是“规定了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的基本原则和通用方法,适用于计量仪器、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测量系统等各类测量仪器计量特性的评定,同时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特性的评定。”,因此它适用于评判检定、校准和型式评价等活动的可靠性。

      请路云先生不要混淆概念。JJF1094的5.3.1.4条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正是评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以及检定、校准和型式评价的方法能否用于对被检/被校/被型式评价的对象进行检定/校准/型式评价的判据,并非“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的合格判据”。被校对象检定/校准后是否合格的判据是检定规程,是其预期使用要求。

      日常检定中,只要检定方法的扩展不确定度U与被检计量器具的MPEV之比不大于1/3(即U≤MPEV/3),就可以用检定结果与检定规程规定的MPE进行比较,判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合格,丨Δ丨≤MPEV时判定被检计量器具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违反了JJF1094规定的1/3原则,就不能简单地依据检定结果Δ是否不超出MPE规定判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合格。因此在审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时,其规定的测量方法必须满足JJF1094规定的1/3原则才能获批颁布,否则必须重新设计测量方法。因此,JJF1094是对检定/校准/型式评价方法合格与否的判据,并不是路云先生所说的“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的合格判据”。路云先生之所以有此疑问,是其长期概念混淆,概念不清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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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4楼2021/09/19

    应助达人

    JJF1094的适用范围是“规定了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的基本原则和通用方法,适用于计量仪器、实物量具、标准物质、测量系统等各类测量仪器计量特性的评定,同时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特性的评定。”,因此它适用于评判检定、校准和型式评价等活动的可靠性。

    不熟悉计量专业的人,还的确会被此人的这番忽悠给误导了。“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特性的评定”这句话的意思,明明是说适用于对计量标准实施检定/校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对客户送检的计量标准(被测对象)的特性进行评定。某人正经歪念将其解读为拟建标单位评判拟建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本级检定/校准要求的方法。计量技术机构有能力评判自己所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吗?

    请路云先生不要混淆概念。JJF1094的5.3.1.4条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正是评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以及检定、校准和型式评价的方法能否用于对被检/被校/被型式评价的对象进行检定/校准/型式评价的判据,并非“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的合格判据”。被校对象检定/校准后是否合格的判据是检定规程,是其预期使用要求。

    违反了JJF1094规定的1/3原则,就不能简单地依据检定结果Δ是否不超出MPE规定判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合格。因此在审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时,其规定的测量方法必须满足JJF1094规定的1/3原则才能获批颁布,否则必须重新设计测量方法。因此,JJF1094是对检定/校准/型式评价方法合格与否的判据,并不是路云先生所说的“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的合格判据”

    我什么时候说过JJF1094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是“被校对象进行检定/校准的合格判据”呀?如此编造谎言栽赃诬陷,你是不是嘴贱得难受找抽啊?看看JJF1094第5.3.1.6条是怎么说的吧:



    其下面的判据就包括“合格判据”、“不合格判据”和“待定区”,他说了不满足第5.3.1.4条要求,就不能用于对被检/被校/被型式评价的对象进行检定/校准/型式评价了吗?就不能对被校对象进行合格判定了吗?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计量标准的要求,恰恰是符合CNAS-CL01-A025: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6.4.5条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对被检/校对象进行符合性判定的“判定规则”,恰恰是JJF1094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CNAS对此的表述,恰恰是CNAS-TRL-010:2019《测量不确定度在符合性判定中的应用》第5.1条:



    到底谁混淆了概念呀?JJF1094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到底是评判测量方法还是评判被测对象啊?证据呢?就靠你这两片嘴瞎编杜撰,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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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15楼2021/09/20

      这个主题帖讨论的是“如果评定结果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具体是什么要求。能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的依据在哪里,有谁知道具体的出处?”,请一贯概念混淆不清的路云先生不要偷换概念,胡搅蛮缠。请你不要把“如何判定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偷换成“如何判定被检被校测量设备是否合格”。
      判定检定/校准方法是否仍然满足要求,必须用测量不确定度,扩展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MPEV之比不大于1/3,判定检定/校准方法满足要求。因此,JJF1094是判定检定、校准、型式评价使用的测量方法是否满足要求的依据,不是判定被检仪器是否合格的依据。
      判定被测对象是否仍然满足要求必须用误差,测得值的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判定被测对象满足要求(合格)。因此,检定规程才是判定被检仪器是否合格的依据。
      JJF1094是在给出了判定检定/校准方法是否满足要求的1/3原则后,只不过同时给出了当不满足1/3原则,测量方法不满足要求时,为了节约测量成本,使用这种得到的并不可信的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是否合格,而进行的一种技术处理方案。这种技术处理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应该只允许发生在使用了现有检测方案时,在审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时(即审批新设计的测量方案时),应该加以避免。计量标准考核本质上就是对实验室新设计的检定/校准方法是否满足拟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要求,进行的现场考核,因此除了JJF1033,JJF1094也是重要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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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6楼2021/09/20

    应助达人

    请一贯概念混淆不清的路云先生不要偷换概念,胡搅蛮缠。请你不要把“如何判定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偷换成“如何判定被检被校测量设备是否合格”。
    到底谁偷换概念胡搅蛮缠呀?“如何判定仍满足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怎么可能写进JJF1094呢?JJF1094哪一条哪一款给出了“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
    判定检定/校准方法是否仍然满足要求,必须用测量不确定度,扩展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MPEV之比不大于1/3,判定检定/校准方法满足要求。因此,JJF1094是判定检定、校准、型式评价使用的测量方法是否满足要求的依据,不是判定被检仪器是否合格的依据。
    哪一条哪一款说了“扩展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MPEV之比不大于1/3,判定检定/校准方法满足要求”?纯纯是你自拍脑袋自编杜撰出来的,没有任何证据与依据的胡说八道。JJF1094标准的名称就是“测量仪器特性的评定”,从你嘴里出来就正经歪念解释成了“测量仪器检测方法的评定”。
    判定被测对象是否仍然满足要求必须用误差,测得值的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判定被测对象满足要求(合格)。因此,检定规程才是判定被检仪器是否合格的依据。
    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只有偏移性指标要求,没有离散性指标要求吗?你忽悠谁呢?即便是“误差”,证书中给出的也只是被测对象“示值误差”的平均值,“示值误差”的离散程度有多大?不作要求吗?
    JJF1094是在给出了判定检定/校准方法是否满足要求的1/3原则后,只不过同时给出了当不满足1/3原则,测量方法不满足要求时,为了节约测量成本,使用这种得到的并不可信的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是否合格,而进行的一种技术处理方案。这种技术处理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应该只允许发生在使用了现有检测方案时,在审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时(即审批新设计的测量方案时),应该加以避免。
    什么叫“节约测量成本”呀?嚼不出东西就在这里胡思乱想瞎编。JJF1094所说的三分之一原则,恰恰是依据测量结果对测量设备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需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测量结果的影响的,人为规定的阈值(即“判定规则”)。恰恰是作为提高判定结果的可信度的依据与证据。自己不懂装懂在这里瞎解读,不可信的东西都往技术标准里写,可能吗?“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强相关的参量,再怎么好的计量标准,都避免不了对计量性能差的被测对象进行检定/校准,得到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于三分之一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的情况比比皆是。这能说明是计量标准不行吗?被校对象永远不会有问题吗?凡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了,都是计量标准不满足检定/校准的要求(不合格),而不是被校对象不合格,是这个意思吗?如果不是这个意思,那么“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到什么程度,才表明被校对象不合格?
    以下是JJF1033关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与验证的表述:

    请问,C.4.1条所说的“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是指第C.3.3条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第C.4.2.1条用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验证第C.3.3条评出的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合理,你觉得这说得通吗?道理何在?前者(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远小于后者(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用小不确定度去验证大不确定度的合理性,这难道不是自欺欺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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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17楼2021/09/23

      需要再次向概念不清错误百出的那个人强调的是:检定规程的最大允差规定是判定被检仪器符合性的依据,JJF1094的三分之一原则是判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设计的测量方法是否满足要求的依据。两者的目的有本质的区别,请不要相混淆,更不要把它们的作用张冠李戴。
      关于JJF1033的C.4.1条讲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既然是“验证”,选择的样品就必须是“稳定的”。如果样品特性不稳定而发生的变化,无法证实自己的校准能力好坏。
      C.3.3条讲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这个“结果”泛指使用规定检定/校准方法对所有被检对象检定/校准,出具的所有“结果”的不确定度,指的是检定/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因此,这就必须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常规的”样品进行检测,评定测量不确定度。
      C.4.1条说的“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指对进行“验证”使用的“特定样品评定的”不确定度,C.3.3条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泛指的被检对象,即是“检定/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但是,进行“验证”使用的特定样品评定出的不确定度,不会大于检定/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因此,在“验证”时可以用C.3.3条评定的不确定度代替第C.4.2.1条“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能反过来用C.4.1条的不确定度代替C.3.3条的不确定度。某个特定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能代表用这个检定方法出具的所有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但用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进行验证合格,那个特定样品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满足测量要求。
      你所说“前者(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远小于后者(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正确。但,C.4.1条的“验证”是验证“测量结果”,要使用上下两级机构的“检定/校准结果”,两个机构必须针对特定的同一个稳定的样品。C.4.1条不是验证“检定/校准方法”,上下级两个机构的方法本来就不同。因此,“用小不确定度去验证大不确定度”,这是你习惯性的概念模糊造成的错觉。本来就不存在的“用小不确定度去验证大不确定度”,也就无从谈论“合理性”,你之所以提出“合理性”这个不存在的问题本身,就是自欺,也是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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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8楼2021/09/23

    应助达人

    需要再次向概念不清错误百出的那个人强调的是:检定规程的最大允差规定是判定被检仪器符合性的依据,JJF1094的三分之一原则是判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型式评价大纲设计的测量方法是否满足要求的依据。两者的目的有本质的区别,请不要相混淆,更不要把它们的作用张冠李戴。
    概念不清张冠李戴啦?问你检定规程除了最大允差规定外,有没有离散性指标要求?你为什么不回答?“示值重复性(或示值变动性)”是不是被校仪器的符合性判据之一?问你JJF1094哪一条哪一款说了“扩展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MPEV之比不大于1/3,判定检定/校准方法满足要求”?你回答了吗?什么证据都没有,你强调个屁呀!JJF1094第1条适用范围的意思清清楚楚“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测量仪器计量特性的评定”,从你嘴里出来就成了“测量方法的评定”。规范列出了测量仪器的10个计量特性(见下图),你告诉大家,哪个是属于“测量方法”的?

    关于JJF1033的C.4.1条讲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既然是“验证”,选择的样品就必须是“稳定的”。如果样品特性不稳定而发生的变化,无法证实自己的校准能力好坏。
    问你验证的是哪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就用这种无赖式的回复打发。规范的第C.4.1条说得清清楚楚是验证“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在哪里给出?是不是《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的下面这张表里给出的?它是不是《建标报告》第九部分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你不验证,还要评它干什么?既然评定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无法证实自己的校准能力好坏,那为什么还要选择这个比“稳定度被测对象”性能更差的“常规的被校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呢?为什么不选择能够证实自己校准能力好坏的“稳定度被测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呢?岂不是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吗。

    JJF1033-2016第C.1.6条写得清清楚楚:

    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能通过验证,就证明“不稳定的常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通过验证了吗?凭什么?
    因此,在“验证”时可以用C.3.3条评定的不确定度代替第C.4.2.1条“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能反过来用C.4.1条的不确定度代替C.3.3条的不确定度。
    规范说了可以代替吗?既然可以代替,为什么不选择C.3.3条评定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进行验证,而要选择不具有代表性的C.4.2.1条评定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进行验证呢?前面刚说“不稳定的被测对象(常规的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无法证实自己的校准能力好坏”,转眼就全盘否认说“用C.3.3条评定的不确定度,可以代替第C.4.2.1条“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自我掌嘴打脸吧。
    某个特定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能代表用这个检定方法出具的所有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但用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进行验证合格,那个特定样品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定满足测量要求。
    哪有用一个检定方法,可以得到全世界所有同类被测对象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说法,每台被测对象的性能各异,检测得到的数据各不相同,怎么可能得出所有的被测对象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都相同的结论?事实恰恰相反。能满足“最佳仪器(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校准方法,必定能满足稳定性更差的“常规的”,甚至是不合格的“非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校准。满足3等量块的检定/校准方法,难道还不能满足5等量块的检定/校准吗?通过了3等量块的验证,还需要吃饱了撑着再选择5等量块去验证吗?满足5等量块的检定/校准方法,就一定满足对3等量块进行检定/校准吗?看看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对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是如何规定的吧:

    看清楚了没有,评定“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被测对象应该选择可获得的、稳定的“最佳仪器”,还是选择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常规仪器”呀?只要证明检定方法能够满足3等量块(符合量传关系的最高等级被测对象)的检定,那么3等及以下的所有量块都能检。这是所有计量人都明白的道理,只有你这个木鱼的脑袋拎不清。你计量干了几十年,就干成这臭水平。你把计量人的脸都给丢尽了。
    但,C.4.1条的“验证”是验证“测量结果”,要使用上下两级机构的“检定/校准结果”,两个机构必须针对特定的同一个稳定的样品。C.4.1条不是验证“检定/校准方法”,上下级两个机构的方法本来就不同。
    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哪里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哪里不可以使用上下两级机构的“检定/校准结果”来验证,两个机构哪里不是针对同一个“常规的被测对象”。C.3.3条评出的不确定度本来就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被你一直概念混淆正经歪念说成是“检定/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你怎么验证“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怎么验证“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你评出的常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远大于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上级机构也同样如此。除了被测对象不同,验证方法没有任何差异,有什么问题吗?不可以验证吗?
    因此,“用小不确定度去验证大不确定度”,这是你习惯性的概念模糊造成的错觉。本来就不存在的“用小不确定度去验证大不确定度”,也就无从谈论“合理性”,你之所以提出“合理性”这个不存在的问题本身,就是自欺,也是欺人。
    你连人话都听不懂了。第C.4.1条要验证的,是不是第C.3.3条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合理性?第C.4.2.1条评出的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是比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要小得多?规范是不是用小的不确定度(后者),来验证大的不确定度(前者)的合理性?是我错觉还是你木鱼的脑袋开不了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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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19楼2021/09/24

      问:你连人话都听不懂了。第C.4.1条要验证的,是不是第C.3.3条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合理性?第C.4.2.1条评出的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是比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要小得多?规范是不是用小的不确定度(后者),来验证大的不确定度(前者)的合理性?是我错觉还是你木鱼的脑袋开不了窍啊?
      答:请停止你在公众媒体上充满恶臭的无耻谩骂!如果你听得懂人话,如果你木鱼的脑袋可以开窍,如果你能有一点点中国人的礼貌和道德,我相信你就不会这样肆无忌惮地在公众媒体上天天骂声不绝了。
      技术上,我要告诉你的是,第C.4.1条要验证的,不是第C.3.3条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合理性。请你看清楚C.4条的标题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不是“C.3.3条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合理性”的验证。请你把概念搞清楚,不要张冠李戴。
      第C.4.2.1条评出的稳定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一般情况下比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要小,但只是“不大于”而并非你说的“小得多”。也许小一点,也许等于或差不多。其测量所用测量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一定在该测量设备最大允差绝对值评估的不确定度分量范围内,而其他不确定度分量并无任何不同,因此合成后的不确定度两者相差并不是你所理解的“要小得多”。
      你说,规范“用小的不确定度(后者),来验证大的不确定度(前者)的合理性”,你完全理解歪了。规范只不过是为了验证该实验室使用拟建计量标准,对某个稳定的样品开展校准,得到的具体的校准结果的可信性(或称为能力)是否满足要求。如果用C.3.3条评定的不确定度(你所说的“大的不确定度”)验证该校准结果的可信性,也并非不妥。用这个“大的不确定度”验证该校准结果的可信性如果满足要求,用那个略小的校准结果实际不确定度验证,也一定会满足要求,而且风险性会更小。如果这样,实验室认可机构和送检单位(客户)会更欢迎,更放心,这是接受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可能认为对自己要求严了,对于严格要求自己的实验室其实并不在乎,因此常常就是用“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代替“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进行“验证”,而并不需要另行评估该校准结果的实际不确定度。
      这是用不确定度验证校准结果的可信性,并不是你概念不分错误理解的用一个“小得多的不确定度”去验证“大的不确定度”,如果真的是如此搞“验证”,这种所谓的“验证”当然是不“合理”。因此,最后我再提醒你一次,请不要只顾发泄你的骂人毒瘾,请你认认真真地读标准,读规范,把标准和规范提到的概念搞清楚,不要到处概念混淆,到处都张冠李戴,你的概念混淆通病实在是病入膏肓,太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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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20楼2021/09/24

      如果我说的再直白一点,C.3.3条“检定和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目的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用理论分析结果证明用拟建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活动,得到的检定/校准结果的可信性满足要求。而C.4条“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目的则是从实践的角度,用一个实际案例,证明用拟建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活动,得到的检定/校准结果的可信性满足要求。
      再次请路云先生不要认为规范是用C.4条的不确定度验证C.3.3条的不确定度。C.4条和C.3.3条的共同目的都是证明测量结果的可信性,但考虑问题的角度完全不同。并且,C.3.3条的目的仅仅是评估测量结果的可信性,而C.4条除了验证测量结果的可信性外,同时还有验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的目的。只要我们将JJF1033的判别式(C.4)稍作不等式变换,它就是CNAS能力验证中的丨En丨≤1。这都充分证明,路云先生用C.4条的不确定度验证C.3.3条的不确定度的说法只看文字表面,不顾文字表达的实质,完全混淆了概念,完全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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