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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m_23185b0

    第11楼2023/02/18

    不能全部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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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2楼2023/02/19

    应助达人

    你的确是狗屁不懂在这里瞎嚷嚷。全部项目委托另一家机构检测也叫“分包”?看看2018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教程》(上册),对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5.5条“分包”的“评审要点”是怎么要求的吧:

    其中“要点2”就明确规定:“若将全部检验检测项目都分包给其他机构承担,属转包行为,不属分包行为。”这已经非常明确地限定了不允许全部项目分包
    如果实验室自己都不具备该项目的检测资质,哪怕只有项目1%的分包,甚至完全自己实施检测,也不允许出具“加盖CMA标识”的证书。
    果真如此吗?看看权威的教科书是怎么说的吧:

    到底允不允许加盖CMA标识呀?到底谁没有说到点子上啊?谁答非所问啊?奉劝10楼这位不懂装懂的学术无赖,识相一点,别在这里滥竽充数、鱼目混珠、丢人现眼了。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我认为9楼没有说到点子上,属于所答非所问。123老师说“分包没有百分比的限制”,我很赞成,这是标准的规定,因此100%分布也是允许的。
      但是,标准严格规定了分包的条件,分包必须满足标准规定的分包条件。其中“分包给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是条件之一,必须满足。另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是,实验室自己具备该检测项目的“资质”。如果实验室自己都不具备该项目的检测资质,哪怕只有项目1%的分包,甚至完全自己实施检测,也不允许出具“加盖CMA标识”的证书。条件第三是实验室发生不可预见的原因,例如工作量突然很大而不能按时完成检测,或因测量设备到期送检及其他意外原因无法完成检测,则允许实验室部分或全部分包,在证书上对分包的部分加以说明后,再加盖自己的CMA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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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13楼2023/02/20

      技术讨论中的任何谩骂行为都是其道德品质低劣的有力证据,而于技术讨论有百害而无一利,请骂人者以标准的原文为准,任何偏离原文的解释,包括添油加醋的内容,都应该作为“仅供讨论”的见解,而不能作为实施的依据。
      关于“分包”的标准原文,12楼复制粘贴的4.5.5条(方框内)是标准原文的全部内容,恕我不再占用网络资源重复提供。因此:
      1所谓“转包”是额外提出的术语。因为RB/T214以及GB/T27000定义的全部术语中没有“分包”与“转包”,因此按其引用文件应该使用GB/T19000的术语,GB/T19000定义有“外部供方”和“外包”,根据4.5.5条描述的“分包”本质上应该理解成“外包”。所以12楼复制粘贴的“教程”将“外包”分解成“分包”与“转包”,没有依据也不科学,它说的无论“分包”还是“转包”,其实都是“外包”。偏离国家标准规定的画蛇添足“释义”,只能造成实施中的混乱和分歧。
      2【条文释义】中对“有能力的分包”解释是正确的,但对“无能力的分包”解释是画蛇添足的,是错误的。标准原文对“无能力的分包”没有规定,是不允许的。规矩标准原文规定,如果是采取“无能力的分包”,就不能在证书上加盖CMA标识。
      3对外包(本标准称为“分包”),标准原文通篇没有对外包的比例规定,只要求外包时自己以及外包方(供方)都应该具有该项目的“资质”,因此任何有关分包比例的规定都是偏离标准要求的。标准规定具有CMA资质的实验室在因意外不能完成承揽的检测项目,在征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部分检测工作量分包,也可以100%完全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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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_6b96c456

    第14楼2023/02/20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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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5楼2023/02/20

    应助达人

    技术讨论中的任何谩骂行为都是其道德品质低劣的有力证据,而于技术讨论有百害而无一利,请骂人者以标准的原文为准,任何偏离原文的解释,包括添油加醋的内容,都应该作为“仅供讨论”的见解,而不能作为实施的依据。
    你有这么贱,又如此的喜招好挨骂,为什么不成全你呀?12楼的截图没有以原文为准吗?哪句话是偏离了原文的解释?哪句话是添油加醋的内容?
    因为RB/T214以及GB/T27000定义的全部术语中没有“分包”与“转包”
    请你睁大眼睛看看清楚12楼第二幅截图方框部分的内容,写得清清楚楚是【标准原文】。你是瞎了眼还是装疯啊?以下是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5页部分条款的原文截图,有没有“分包”术语呀“学术流氓”?

    评审员不按照官方教材所说的去实施,难道还按照你这个不懂装懂的“学术流氓”毫无根据的瞎编臆造来实施吗?驴头套马嘴搬出与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毫无关系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出来闲扯。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啥时候依据了GB/T 19000啦?CMA或CNAS啥时候冒出个“外包”啦?
    但对“无能力的分包”解释是画蛇添足的,是错误的。标准原文对“无能力的分包”没有规定,是不允许的。规矩标准原文规定,如果是采取“无能力的分包”,就不能在证书上加盖CMA标识。
    所以说你是狗屁不懂一点都不冤枉你。标准原文哪里说了实验室自己“无能力的检测项目分包”不允许呀?哪里说了分包给有资质和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的结果不能盖CMA标识呀?这是你“规矩湾”发布的“规氏标准”原文吧?
    标准原文通篇没有对外包的比例规定,只要求外包时自己以及外包方(供方)都应该具有该项目的“资质”,因此任何有关分包比例的规定都是偏离标准要求的。
    标准原文哪里说了“分包项目”必须自己具备资质和能力呀?你涉足过“CMA资质认定”没有?涉足过“CNAS能力认可”没有?你纯粹就是狗屁不懂!
    标准规定具有CMA资质的实验室在因意外不能完成承揽的检测项目,在征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部分检测工作量分包,也可以100%完全分包。
    标准哪一句说了“也可以100%完全分包”呀“学术流氓”?你不篡改原文曲解原义的正经歪念,是不是就会口舌生疮啊?标准原文说“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你都100%分包了,纯粹就是“二道贩子”,还区分什么?

    en_liujingyu(en_liujingyu)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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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16楼2023/02/21

      天天满口骂“学术流氓”的那个人其实就是货真价实的只会骂街的社会流氓。
      这个流氓说“驴头套马嘴搬出与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毫无关系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出来闲扯。CMA资质认定或CNAS能力认可啥时候依据了GB/T 19000啦?CMA或CNAS啥时候冒出个外包啦?”,他的这个问题极其可笑无知。RB/T214第2条明文规定GB/T19000是“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第3条“术语和定义”也明确规定,界定“适用于本文件”的术语和定义的文件包括有GB/T19000、GB/T27000、JJF1001等五个,其中第一个就是GB/T19000。难道这就是流氓说的与“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毫无关系”吗?我说CMA资质认定必须依据RB/T214,CMA的术语应该是RB/T214及GB/T27000规定的定义,但RB/T214及GB/T27000全部定义中没有分包与转包。按RB/T214对“分包”的描述,无论叫什么“包”,可以肯定本质上就是GB/T19000定义的“外包”。
      流氓肆无忌惮地恶毒谩骂同时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标准原文哪里说了实验室自己无能力的检测项目分包不允许呀?”,“哪里说了分包项目必须自己具备资质和能力呀?”。标准讲的是CMA,说的检验检测机构指具有CMA资质的机构,应该无人争议。标准规定分包时应“分包给已经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如此简单明了,难道这位流氓只会骂人和复制粘贴,看不懂吗?解读也好,释义也罢,可比喻,可夸张,甚至可以添油加醋,目的是使读者便于理解,印象深刻,增强记忆,但决不能画蛇添足。众所周知“蛇”添了足就不是“蛇”了。标准通篇不提分包给“无资质”和“无能力”的机构,因此分包给“无资质”“无能力”实验室的解读,本质上属于“画蛇添足”。标准没规定的东西说是标准的规定,就属于画蛇添足,说“蛇”长“足”,这个“蛇”是个怪物,添的“足”纯属个人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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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7楼2023/02/21

    应助达人

    RB/T214第2条明文规定GB/T19000是“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第3条“术语和定义”也明确规定,界定“适用于本文件”的术语和定义的文件包括有GB/T19000、GB/T27000、JJF1001等五个,其中第一个就是GB/T19000。难道这就是流氓说的与“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毫无关系”吗?
    RB/T214第2条是“引用文件”,并非引用文件的全部内容。第3条说:这5个文件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你瞎了眼看不见吗。哪些术语适用于合格评定,哪些不适用,你清楚吗?你除了机械教条的照本宣科生搬硬套,还会什么?GB/T 27000已对其他引用标准中的术语作了详尽的解释:

    其中对引用GBT 19000标准中的术语,就只有以下几个:

    按RB/T214对“分包”的描述,无论叫什么“包”,可以肯定本质上就是GB/T19000定义的“外包”。
    “外部”只是一个总称,具体细分为“分包”、“转包”、“委外加工”以及“委外技术服务”,你傻了吧唧的就只知道“外包”这点皮毛。
    标准规定分包时应“分包给已经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如此简单明了,难道这位流氓只会骂人和复制粘贴,看不懂吗?
    那是“接包方”必须具备资质和能力,哪里强制要求“发包方”也必须具备分包项目的资质和能力呀?你懂什么?懂个屁!

    这是谁说的?到底是谁在“蛇”身上添“足”啊,学术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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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n_liujingyu

    第18楼2023/02/22

      众所周知,“引用文件”不同于“参考文件”,“引用文件”属于标准的正文内容,骂人流氓明白吗?
      我已用RB/T214第2条明文规定GB/T19000是“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第3条“术语和定义”也明确规定,界定“适用于本文件”的术语和定义的文件包括有GB/T19000、GB/T27000、JJF1001等五个,其中第一个就是GB/T19000,证明了GB/T27000族标准没有定义的术语,应该使用GB/T19000的术语定义。
      骂人流氓在17楼大篇幅复制粘贴,绝大多数文字与本主题无关,有关的是他用红线突出的合格评定领域使用的术语,内容包括GB/T27000、VIM(注:已转化为我国JJF1001)及GB/T19000所定义的“可通用于合格评定领域”的术语,只不过有优先选用的顺序而已。GB/T27000系列标准没有“分包”、“转包”的定义,选用GB/T19000定义的相关术语“外包”对其释义,无论“分包”、“转包”,都解释为GB/T19000定义的术语“外包”,是理所当然。
      陆云说“其中对引用GBT 19000标准中的术语,就只有以下几个”,但这不是RB/T214的原文,GB/T27000系列标准仅仅是RB/T214引用标准之一,RB/T214引用标准请见RB/T214的引用标准第3条。流氓骂人“瞎了眼看不见”,不妨自己去认真看清楚,自己不要犯“瞎了眼看不见”的毛病。
      本论坛规定技术讨论严禁骂人,骂人“傻了吧唧”的流氓,其实自己才是货真价实的“傻了吧唧”。这位流氓声称“外部(注:可不计较错别字)只是一个总称,具体细分为分包、转包、委外加工以及委外技术服务”,现在暂不讨论这句话的对错,就请这位特别喜好复制粘贴的流氓将这句话在RB/T214中的原文复制粘贴出来,否则,不得不认定这句话是这位流氓的想当然和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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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qycn

    第19楼2023/02/22

    百分百分包,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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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之

    第20楼2023/02/22

    应助达人

    你的CMA是检测资质 而不是采样资质,如果这份报告完全没有你们自己的检测项目,你们是不能出具带CMA的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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