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1楼2023/03/01
7楼某人的确是不懂装懂在这里瞎嚷嚷。
只有当使用要求与法定要求相同时,即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具有与计量确认标识同等效力不再更换,而强检计量器具在测量设备的汪洋大海中是少之又少的例外,因此,国家标准GB/T19022通篇使用“校准”而回避“检定”。
哪里强制规定了只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求是法定计量要求啊?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求不可以是法定计量要求吗?GB/T 19022说得清清楚楚:
你这个“学术无赖”在这里断章取义,正经歪念地曲解原义。“预期用途所要求的性能特性”说了是针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吗?这已经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检定”与“校准+计量确认”是等效的。
需指出的是个别人一贯概念混淆,测量设备的“选购与配置”属于测量过程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属于测量过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两个阶段的工作时间不同,工作性质不同,工作内容不同,工作结果(成果)表达形式不同,责任人也不同,两者不是同一件事,不能概念混淆。
我“马扎”楼层说得清清楚楚“确认”包括两个方面,你瞎了眼看不见吗?你测量过程前期的测量设备的选型配置就不当,还谈什么“检定/校准”啊。黄金交易场合,你是不是配置一台普通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合格后,说不满足使用要求啊?这样的常识性的问题都拎不清,亏你还是搞计量的,简直是丢人现眼。
路云
第12楼2023/03/01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能不能降级使用不是承检机构说了算(他也不知道客户对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而是用户。如果是降级使用,用户送检前应履行“降级”手续,变更测量设备的准确度标识,然后以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委托承检机构检定,承检机构才能依据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进行合格判定。比方说JJG 707-2014《扭矩扳子检定规程》,规定的被检扭矩扳子的准确度等级有7级,承检机构不可能等到被检扭矩扳子不满足10级时,才判定为“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吧。客户在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检定合同时,没有声明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承检机构通常都是按照测量设备出厂时的准确度等级进行合格判定的。如果你没有事先履行“降级”手续,那就不应该以“检定”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计量技术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作符合性判定,用户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路云
第14楼2023/03/01
该案例是对《校准证书》的计量确认,不是对《检定证书》的计量确认。校准方法不是依据JJG 943-2011《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检定规程》,而是依据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第4部分“采样器的流量校准”,和附录A“孔径流量计的校准要求”。所以出具的是《校准证书》,证书只给出了校准结果,并没有给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判定结论,所以才需要进行“计量确认”。该案例明显看出,该检测机构是闭着眼睛瞎确认,根本就没有将校准结果与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进行比较。
至今没有看到经检定合格,而不满足使用要求的案例,也没有看到经检定不合格而满足使用要求的案例。后者规范的操作,就是换开《校准证书》,自己做计量确认。而不是拿到《检定结果通知书》后自己又计量确认“合格”,这不符合计量法规的规定。
承之
第17楼2023/03/02
案例的分析点评请您看仔细
路云
第18楼2023/03/03
解释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的什么原因?说啊!既然没有用过术语“检定”,那不恰恰说明“计量确认”仅针对“校准”吗。我复制粘贴,是为了提供原始出处的证据,而你却是从不敢晒出原文,要么篡改原文、要么断章取义地正经歪念忽悠误导版友。让你晒出你们单位经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的“计量确认”记录给大家看,多少年过去了,你晒出来了吗?计量法律法规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使用,是怎么规定的?你怎么不说啊?将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市场行为“校准”混为一谈的,恰恰是你这个“学术流氓”。
路云
第19楼2023/03/03
我已经看到了【分析点评】中出现了“检定”二字。但现实的实际情况如何?当使用场合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与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一致时,会出现经检定合格而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吗?有这种可能吗?至少我从业几十年,没有见过一例。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案例,可以晒出来给大家看看。另外,也请您仔细研读一下我11楼截图红线标示的那句话的意思。
但如果这两个“计量要求(合格判据)”不一致时,就应当以“校准”方式溯源,而不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如果不加思索闭着眼睛仍以“检定”方式溯源送检,那就是搞错了节目,没有完全理解“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本质区别。
您晒出的这份案例,恰恰是使用场合对所使用的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的“流量”参量的计量要求(流量精度优于±2 %),与法律法规(JJG 943-2011《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流量示值误差不超过±5 %)不一致,所以才以“校准”方式溯源。
对于经检定不合格,很多承检机构都采取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而是出具《校准证书》。这么操作的现实案例太多了。因为这么操作既不违法,也合理(注:仅针对未列入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