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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分子

    第11楼2024/01/10

    应助达人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订)》的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而这家机构在提交给司法机关的报告中既没有加盖CMA印章,也没有注明“仅用作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用途”,这可能会被认为未按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再根据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因此,这家机构可能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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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ndlfr

    第12楼2024/01/10

    不盖的话,这份报告就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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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angzi0312

    第13楼2024/01/10

    学习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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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_4a4e62b6

    第14楼2024/01/10

    没错,是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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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之

    第16楼2024/01/10

    应助达人

    你写错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Ins_ddc8b011(Ins_ddc8b011) 发表:这份报告已经提交给了法院,而且法院根据这份报告给被告人判了刑,有判决书的。现在被告人及家属,去找检测机构要说法,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回复说,在委托书里明确了仅作为科研、教学使用,所以他们不承担责任。

    现在被告人和家属准备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但是只查到了下面这条规定,写的是没资质不盖章要在报告中注明作为科研教学使用,但是没有查到有资质不盖章是否需要注明,所以请教各位前辈。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第三(三)条的规定: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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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ser007

    第17楼2024/01/10

    我认为是法院的责任,没有盖章应该不作为对社会证明作用,法院有识别的义务,法院没有尽到义务,而采信使用。法院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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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_ddc8b011

    第18楼2024/01/10

    嗯嗯,这条我也查到了,但是我是想找,“不标注CMA认定标志,就得在报告中注明内部科研、教学使用”的法条,但是只能找到2018这个意见里有类似描述。

    我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公众留言上,找到了类似的表述,但是我没有找到后面这一句的出处。

    承之(dacaoyu) 发表: 你写错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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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_ddc8b011

    第19楼2024/01/10

    可以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不能提交司法机关呀,毕竟这算是对外证明目的用途了

    windlfr(windlfr) 发表:不盖的话,这份报告就没有法律依据,不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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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测大大

    第20楼2024/01/10

    可以上诉判这份检测报告无法律效益

    Ins_ddc8b011(Ins_ddc8b011) 发表: 可以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不能提交司法机关呀,毕竟这算是对外证明目的用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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