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17楼2024/09/05
首先,玻璃仪器是否需要校准不是某一个人说了算的,而是应该由数据说话,也就是说实验室应该通过实验或者分析来判断某个玻璃仪器是否需要校准。对于如何分析?从实验室能力来看可以通过分析玻璃仪器在试验中引起的不确定度大小来定,以平时的经验来看一般像容量瓶、烧杯等如果在检测过程中影响的不确定度较小的话可以不用校准,但是对于滴定管、吸量管等精度要求比较高的玻璃仪器是必须要校准的,因为验收和校准毕竟不是一回事。
不确定度是定量表征离散程度的参量,它没有表征偏移程度(误差)的功能。不确定度小,不代表准确度就高。所以仅凭不确定度大小,是不足以决定玻璃仪器是否需要校准。
所谓的验收也就是外观确认,只能首次证明“合格”与否,不能对量具的测量准确性做出准确判断。
验收不仅仅是看外观。首次验收的前提,是要求供应商提供近期的《检定/校准证书》,作为购买方判定所购买的玻璃量器能否满足使用要求的依据。如果合格,就可以通过验收,接受入库。如果不合格,就可以拒收或退货。
针对设备校准问题如果实验室不能保证检测结果准确性的话,其实还有一个这种(注:估计是“折中”的笔误)的办法,就是用于测量的玻璃仪器统一校准,而对于不担负测量功能,只作为存储用的玻璃仪器则可以不用校准。也就是说实验室可以只校准一部分玻璃仪器,校准玻璃仪器用于溶液测量,而不校准的玻璃仪器则用作盛装溶液用。这样的话实验室就可以节省一部分开支了。毕竟玻璃仪器的成本价还不如校准的花费来。
严格地讲这不叫“节省开支”,而是使用多少就送检/校多少。对于只做盛液容器用的玻璃量器,最好不要这么使用,最好使用没有刻度标识的玻璃容器。因为这样很容易导致已校准的玻璃量器与未校准的玻璃量器混用。除非你在这些未校准的玻璃量器醒目位置,张贴不易脱落、不易污损的“非测量设备”标识。否则外审时一定会开出严重不符合项。
对于核查的方法可以利用设备对比的方式,通过用校准过的玻璃仪器称量规定体积的溶液倒入被测玻璃仪器中看被测玻璃仪器的容量是否与校准过的玻璃仪器容量一致。
个人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众所周知,等精度比对的结果是不具有溯源性的。这种方式通常是用于对已检定/校准合格的测量设备进行期间核查,验证同类型测量设备之间测量结果的一致性。不能用此法来判定未计量的测量设备是否合格。如果比对结果不一致怎么办?也不能据此判定哪一个是准的,哪一个是不准的。只有通过检定/校准,才能确定哪个是准的,哪个是不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