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39楼2024/09/09
开展“内部校准”,也需要具备条件与能力才行,必须满足CNAS-CL01-G004:2023《内部校准要求》才行。如果自己有能力开展“内部校准”,那就没有必要外送校了。
“验收”只是计量器具采购回来后,首次接收入库前需要做的工作。只有供应商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所提交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能够满足我的使用要求,才能够接收入库。否则可以拒收或退货。
xx_dxd_xx
第40楼2024/09/09
我不想跟你抠字眼,你也别回复我。只讲条条框框,不管实际情况,就像是天天背诵语录的红卫兵。
楼主写的文章也好,楼里其他人的观点也好,我不敢评价对不对,但是大家都是结合实际情况,在合规、准确、便宜、方便、等等多方面因素之间找到平衡折中的做法。唯独你老先生只会死背条款。背书谁不会?光靠背书能解决实际问题吗?
xx_dxd_xx
第42楼2024/09/10
分析不确定度的做法我很认同,这在我做化学分析的领域是非常常见的问题,比如称样量1g样品,溶解定容到100mL,然后用气相色谱测定含量,假设称量不确定度0.1%、定容不确定度0.2%、气相色谱测量不确定度3%,这样一合成,结果的不确定度几乎完全由最后色谱测量贡献,前面的称量和定容几乎不影响。这时候天平和容量瓶的校准就可以放宽要求。
我跟你观点不同的地方在于不是不校准,而是放宽校准要求。对于这种影响很小的量具,仍然要校准,但是没必要完全照搬JJG的标准,没必要达到那么高的准确的和可靠性。
至于怎么样放宽,这个确实不好一概而论,我认为一方面是降低准确度等级,一方面是考虑抽检。
比如化学分析的量具,校准结果要求达到0.1%数量级的准确度,这是国标规定的,也是与常规容量分析相适应的。但是用于常规仪器分析,大部分情况下把这个准确的等级降低到0.5%~1%完全没问题,那么校准时对量具和环境的要求也能相应降低。
关于抽检,这个可能也是很有争议的观点。因为传统的观点是量具每个必须单独检验,与普通商品要求不一样。但这个观点过于僵化,而且实际上作为化学计量领域的标准物质,其定值模式就是类似于抽检的。化学计量的特点是有损的,对标准物质定值需要进行测量,而测量之后这个被测物质就消失了,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每个必检的做法。因此实际上化学计量中标样定值都是生产一批,验证均匀性之后抽取一部分进行测定定值。既然标样定值可以这样做,为什么移液管、容量瓶这类量具不能怎么做呢?
另外还可以考虑送检和自检相结合,并且将送检结果与自检结果做比对,这样还能更加有效的保证准确度和可靠性。
当然,我这里说的全部是从数据可靠性角度出发的,没有谈合规问题。要过认证还是死抠条文比较好,免得节外生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