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200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该标准于2008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标准编制单位对标准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再次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3月1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何俊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621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王宗爽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15203

  传真:(010)8491939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空气质量 指数 日报 标准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部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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