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司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卫健委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下称“《名录》”)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下称“《目录》”),从此《名录》即行废止。
《目录》制定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的原则,以《名录》为基础,参考借鉴国际国内相关规定和研究成果,科学评判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以及我国在传染病预防、治疗方面的能力及发展,充分考虑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工作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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