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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公开征集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

导读:北京市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现对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见附件1)公开征集社会清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3年6月29日。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和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我局正对北京市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现对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见附件1)公开征集社会清理意见,欢迎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北京市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提出清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3年6月29日。

  一、重点清理内容

  重点清理食品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废止相应的食品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将废止地方标准或进行修订。

  二、清理意见分类

  通过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得出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建议废止、建议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三种结论。可参照上述三种结论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一)》。

  (一)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转相关部门管理;

  (二)建议废止。

  1.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见附件4)规定的标准的,地方标准废止;

  2.不属于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的,或不属于卫生部规定的重点立项范围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三)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的,监管工作需要,食品地方标准可继续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修订意见反馈

  清理意见为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请提出具体修订建议及具体理由,填写《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二)》。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孙鑫贵 64407175,李春雨 64407170;彭天雅 83560891.传真:64407175

  电子邮箱:spaqbzc@bjhb.gov.cn

  附件:

  1. 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文本.zip

  2.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一).doc

  3.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二).doc

  4.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doc

来源于:北京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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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要求和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我局正对北京市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现对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见附件1)公开征集社会清理意见,欢迎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北京市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提出清理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3年6月29日。

  一、重点清理内容

  重点清理食品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废止相应的食品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将废止地方标准或进行修订。

  二、清理意见分类

  通过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得出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建议废止、建议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三种结论。可参照上述三种结论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一)》。

  (一)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转相关部门管理;

  (二)建议废止。

  1.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见附件4)规定的标准的,地方标准废止;

  2.不属于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的,或不属于卫生部规定的重点立项范围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重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三)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没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的,监管工作需要,食品地方标准可继续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修订意见反馈

  清理意见为保留并修订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请提出具体修订建议及具体理由,填写《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二)》。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电话:孙鑫贵 64407175,李春雨 64407170;彭天雅 83560891.传真:64407175

  电子邮箱:spaqbzc@bjhb.gov.cn

  附件:

  1. 23个现行食品地方标准文本.zip

  2.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一).doc

  3. 北京市食品地方标准清理意见反馈表(二).doc

  4.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