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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设备未检验 擅自使用遭处罚

导读:日前,浙江台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某企业报检的一台货值1.5万欧元的德国进口电弧蒸发源实施现场检验时,发现该台设备已经被开箱安装使用,经调查证实,该企业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法检商品。台州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情回放】

  日前,浙江台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某企业报检的一台货值1.5万欧元的德国进口电弧蒸发源实施现场检验时,发现该台设备已经被开箱安装使用,经调查证实,该企业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法检商品。台州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据企业解释,进口这台电弧蒸发源后,设备一运抵,就因为原先生产设备已损坏,生产任务急,未等到检验检疫合格,就将该电弧蒸发源安装进生产设备用于生产。企业在安装调试这批设备前,也没有联系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第二天就及时到现场查验,而企业承认在报检前就已经擅自使用该进口设备,企业对进口法检商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没有足够重视,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考虑不周,抱着侥幸心理随意违规使用进口法检设备。

  【案件启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商品必须接受商检机构的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如果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就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相关企业要从这类案件中吸取教训,合理安排设备进口时间,保证进口设备有充足的时间走完整个商检流程,切勿以生产急需为由擅自使用。检验检疫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对进口法检商品检验监管政策的宣传,提醒进口商按规定做好产品的进口及使用工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

来源于: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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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日前,浙江台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某企业报检的一台货值1.5万欧元的德国进口电弧蒸发源实施现场检验时,发现该台设备已经被开箱安装使用,经调查证实,该企业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法检商品。台州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向其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据企业解释,进口这台电弧蒸发源后,设备一运抵,就因为原先生产设备已损坏,生产任务急,未等到检验检疫合格,就将该电弧蒸发源安装进生产设备用于生产。企业在安装调试这批设备前,也没有联系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第二天就及时到现场查验,而企业承认在报检前就已经擅自使用该进口设备,企业对进口法检商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没有足够重视,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考虑不周,抱着侥幸心理随意违规使用进口法检设备。

  【案件启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商品必须接受商检机构的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如果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就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这种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相关企业要从这类案件中吸取教训,合理安排设备进口时间,保证进口设备有充足的时间走完整个商检流程,切勿以生产急需为由擅自使用。检验检疫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对进口法检商品检验监管政策的宣传,提醒进口商按规定做好产品的进口及使用工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