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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8项行标 原子荧光可检项增加

导读: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中五项标准为首次发布,原子荧光法首次成为土壤和沉积物中硒、铋、锑等元素测定的标准方法,对土壤中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测定也是首次规定标准方法。八项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73-201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和废水中钒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钒的测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4673-1993)废止。

  二、《水质 肼和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HJ 674-201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肼和甲基肼的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中肼和甲基肼的测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5507-1995)和《水质 一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4375-1993)废止。

  三、《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75-2013);本标准规定了火炸药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硝烟尾气中所含的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以及其他氮氧化物的测定方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GB/T 13906-1992)废止。

  四、《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76-201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酚类化合物的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五、《水质 金属总量的消解 硝酸消解法》(HJ 677-2013);本标准规定了水中金属总量的硝酸消解预处理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六、《水质 金属总量的消解 微波消解法》(HJ 678-2013);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金属总量的微波消解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七、《土壤和沉积物 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79-201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顶空-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八、《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680-201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以上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4673-1993);

  二、《水质 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5507-1995);

  三、《水质 一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4375-1993);

  四、《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GB/T 13906-1992)。

来源于: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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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八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其中五项标准为首次发布,原子荧光法首次成为土壤和沉积物中硒、铋、锑等元素测定的标准方法,对土壤中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测定也是首次规定标准方法。八项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73-201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和废水中钒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钒的测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4673-1993)废止。

  二、《水质 肼和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HJ 674-201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肼和甲基肼的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中肼和甲基肼的测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5507-1995)和《水质 一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4375-1993)废止。

  三、《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HJ 675-2013);本标准规定了火炸药生产过程中排出的硝烟尾气中所含的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以及其他氮氧化物的测定方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GB/T 13906-1992)废止。

  四、《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76-201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酚类化合物的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五、《水质 金属总量的消解 硝酸消解法》(HJ 677-2013);本标准规定了水中金属总量的硝酸消解预处理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六、《水质 金属总量的消解 微波消解法》(HJ 678-2013);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金属总量的微波消解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七、《土壤和沉积物 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 679-201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丙烯醛、丙烯腈、乙腈的顶空-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八、《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680-201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以上标准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4673-1993);

  二、《水质 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5507-1995);

  三、《水质 一甲基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 14375-1993);

  四、《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GB/T 13906-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