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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默飞世尔打赢商号侵权案 获赔5万元

导读:作为一家全球知名跨国仪器公司,“赛默飞世尔”在仪器行业可以说是众所周知。但正是这一知名商号却引发了一起企业商号侵权官司。法院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赛默飞世尔”字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跨国仪器公司,“赛默飞世尔”在仪器行业可以说是众所周知。但正是这一知名商号,却引发了一起企业商号侵权官司。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赛默飞世尔”商号纠纷案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

  庭审中,原告(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赛默飞世尔”源自“Thermo Fisher”的独创中文音译,为臆造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原告作为行业领军企业,和其多家分公司连续三年的大量广泛使用,众多行业媒体的广泛报道,该字号在行业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然而,被告(石家庄赛默飞世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的市场经营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赛默飞世尔”作为其字号,登记“石家庄赛默飞世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且还从事与原告相关的经营,并已经给原告实际造成了客户的混淆与误认。

  原告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三)项之规定,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被告则辩称,原告是生产企业,被告是商贸企业,两者处于商品流通的不同阶段;被告销售的商品均为办公设备、制冷设备、农业检测仪器等,双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均不同,因此不存在竞争,更不会发生混淆。同时,被告注册时间早于原告现有名称注册时间,没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也没有“傍名牌”的意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赛默飞世尔”字号,使人误以为是其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赛默飞世尔”字号;并在河北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编辑:刘玉兰)

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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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跨国仪器公司,“赛默飞世尔”在仪器行业可以说是众所周知。但正是这一知名商号,却引发了一起企业商号侵权官司。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赛默飞世尔”商号纠纷案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

  庭审中,原告(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赛默飞世尔”源自“Thermo Fisher”的独创中文音译,为臆造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原告作为行业领军企业,和其多家分公司连续三年的大量广泛使用,众多行业媒体的广泛报道,该字号在行业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然而,被告(石家庄赛默飞世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的市场经营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赛默飞世尔”作为其字号,登记“石家庄赛默飞世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且还从事与原告相关的经营,并已经给原告实际造成了客户的混淆与误认。

  原告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三)项之规定,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被告则辩称,原告是生产企业,被告是商贸企业,两者处于商品流通的不同阶段;被告销售的商品均为办公设备、制冷设备、农业检测仪器等,双方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均不同,因此不存在竞争,更不会发生混淆。同时,被告注册时间早于原告现有名称注册时间,没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也没有“傍名牌”的意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赛默飞世尔”字号,使人误以为是其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赛默飞世尔”字号;并在河北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编辑:刘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