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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全面清理利益机构和个人参办车检机构

导读: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监部门要联合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

  记者昨日从(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一步严格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工作。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检验资格许可,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报告。

  我省从2010年就以市场手段调节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设置,不再对检验机构的建设数量实行行政审批,而由投资方根据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检验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已经批准设立检验机构60家,检测线112条,大部分市(州)检验机构已经能够满足车辆检测的需要,个别市州甚至出现了检测能力过剩的局面。当前,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尚未设置检验机构的县(市、区)进行投资建设,增加全省各县(市、区)检验机构的覆盖面,更好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检验车辆;准备筹建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资者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在项目建设前主动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论证,谨慎投资,预测风险,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对于投资机动车检验机构可能产生的检验车辆不足或无车检验等风险,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同时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的规定。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监部门要联合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2014年9月,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将联合对各地清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检验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检验资格许可,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报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全省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公安车管部门等具备条件的场所要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办理免检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原标题:10月1日起 不符合机动车检验机构一律停止检验)

来源于: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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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一步严格规范我省机动车检验工作。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检验资格许可,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报告。

  我省从2010年就以市场手段调节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设置,不再对检验机构的建设数量实行行政审批,而由投资方根据当地机动车保有量和检验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已经批准设立检验机构60家,检测线112条,大部分市(州)检验机构已经能够满足车辆检测的需要,个别市州甚至出现了检测能力过剩的局面。当前,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尚未设置检验机构的县(市、区)进行投资建设,增加全省各县(市、区)检验机构的覆盖面,更好地方便群众就地就近检验车辆;准备筹建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资者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在项目建设前主动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论证,谨慎投资,预测风险,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对于投资机动车检验机构可能产生的检验车辆不足或无车检验等风险,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同时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的规定。2014年9月30日前,各级公安、质监部门要联合对本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开办检验机构问题进行一次自查清理,对已经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经营的,要立即停办、彻底脱钩或者退出投资、依法清退转让股份。2014年9月,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将联合对各地清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对拒不停办、脱钩、退出投资或者清退股份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其中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检车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不符合《意见》要求的检验机构一律不予办理检验资格许可,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一律停止检验工作,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报告。自2014年9月1日起,全省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公安车管部门等具备条件的场所要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办理免检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原标题:10月1日起 不符合机动车检验机构一律停止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