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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换发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部署,依法推进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照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

  各认证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部署,依法推进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照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现将有关内容及换发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要变化

  1.《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

  2.《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中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年度审查信息”的内容;调整“颁发日期”、“换发日期”和“有效期”的表述格式;取消“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继续有效”的表述;增加“备案信息及年度报告信息请登录www.cnca.gov.cn网站查询”的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1。

  3.《认证机构批准书》附件中表述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按照“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两个层级表述;“认证领域”依照2014年38号公告中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2。

  4.《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内容与《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和附件相同,具体样式见附件3。

  二、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换发事宜

  1.各认证机构自2015年8月17日起,持机构所有的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

  2.京外认证机构可选择邮寄方式换领批准书,请致电010-82262154联系办理。

  3.新版批准书换发工作截至2015年9月30日。各认证机构持有的旧版批准书(含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于2015年10月1日起全部作废。

  三、其他事项

  1.依照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将结合《认证机构批准书》到期延续申请时办理实施。

  2.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换发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8-05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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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认证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部署,依法推进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照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现将有关内容及换发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要变化

  1.《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

  2.《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中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年度审查信息”的内容;调整“颁发日期”、“换发日期”和“有效期”的表述格式;取消“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继续有效”的表述;增加“备案信息及年度报告信息请登录www.cnca.gov.cn网站查询”的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1。

  3.《认证机构批准书》附件中表述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按照“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两个层级表述;“认证领域”依照2014年38号公告中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2。

  4.《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内容与《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和附件相同,具体样式见附件3。

  二、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换发事宜

  1.各认证机构自2015年8月17日起,持机构所有的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

  2.京外认证机构可选择邮寄方式换领批准书,请致电010-82262154联系办理。

  3.新版批准书换发工作截至2015年9月30日。各认证机构持有的旧版批准书(含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于2015年10月1日起全部作废。

  三、其他事项

  1.依照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将结合《认证机构批准书》到期延续申请时办理实施。

  2.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各认证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部署,依法推进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照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现将有关内容及换发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要变化

  1.《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

  2.《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中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年度审查信息”的内容;调整“颁发日期”、“换发日期”和“有效期”的表述格式;取消“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继续有效”的表述;增加“备案信息及年度报告信息请登录www.cnca.gov.cn网站查询”的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1。

  3.《认证机构批准书》附件中表述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按照“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两个层级表述;“认证领域”依照2014年38号公告中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2。

  4.《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内容与《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和附件相同,具体样式见附件3。

  二、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换发事宜

  1.各认证机构自2015年8月17日起,持机构所有的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

  2.京外认证机构可选择邮寄方式换领批准书,请致电010-82262154联系办理。

  3.新版批准书换发工作截至2015年9月30日。各认证机构持有的旧版批准书(含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于2015年10月1日起全部作废。

  三、其他事项

  1.依照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将结合《认证机构批准书》到期延续申请时办理实施。

  2.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来源于: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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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要变化

  1.《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

  2.《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中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年度审查信息”的内容;调整“颁发日期”、“换发日期”和“有效期”的表述格式;取消“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继续有效”的表述;增加“备案信息及年度报告信息请登录www.cnca.gov.cn网站查询”的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1。

  3.《认证机构批准书》附件中表述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按照“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两个层级表述;“认证领域”依照2014年38号公告中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2。

  4.《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内容与《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和附件相同,具体样式见附件3。

  二、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换发事宜

  1.各认证机构自2015年8月17日起,持机构所有的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

  2.京外认证机构可选择邮寄方式换领批准书,请致电010-82262154联系办理。

  3.新版批准书换发工作截至2015年9月30日。各认证机构持有的旧版批准书(含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于2015年10月1日起全部作废。

  三、其他事项

  1.依照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将结合《认证机构批准书》到期延续申请时办理实施。

  2.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换发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8-05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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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部署,依法推进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照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现将有关内容及换发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要变化

  1.《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

  2.《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中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年度审查信息”的内容;调整“颁发日期”、“换发日期”和“有效期”的表述格式;取消“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继续有效”的表述;增加“备案信息及年度报告信息请登录www.cnca.gov.cn网站查询”的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1。

  3.《认证机构批准书》附件中表述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按照“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两个层级表述;“认证领域”依照2014年38号公告中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2。

  4.《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内容与《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和附件相同,具体样式见附件3。

  二、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换发事宜

  1.各认证机构自2015年8月17日起,持机构所有的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

  2.京外认证机构可选择邮寄方式换领批准书,请致电010-82262154联系办理。

  3.新版批准书换发工作截至2015年9月30日。各认证机构持有的旧版批准书(含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于2015年10月1日起全部作废。

  三、其他事项

  1.依照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将结合《认证机构批准书》到期延续申请时办理实施。

  2.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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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部署,依法推进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照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现将有关内容及换发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要变化

  1.《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

  2.《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中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年度审查信息”的内容;调整“颁发日期”、“换发日期”和“有效期”的表述格式;取消“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继续有效”的表述;增加“备案信息及年度报告信息请登录www.cnca.gov.cn网站查询”的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1。

  3.《认证机构批准书》附件中表述经批准的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按照“认证类别”和“认证领域”两个层级表述;“认证领域”依照2014年38号公告中的“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表述,具体样式见附件2。

  4.《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内容与《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和附件相同,具体样式见附件3。

  二、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换发事宜

  1.各认证机构自2015年8月17日起,持机构所有的旧版批准书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台换领新版批准书。

  2.京外认证机构可选择邮寄方式换领批准书,请致电010-82262154联系办理。

  3.新版批准书换发工作截至2015年9月30日。各认证机构持有的旧版批准书(含非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于2015年10月1日起全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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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照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将结合《认证机构批准书》到期延续申请时办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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