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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电子下属子公司及相关人员被起诉

导读: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完成了嘉园环保 80%股权的收购,行贿事项发生于上市公司收购嘉园环保之前。被告人陈泽枝及高孔兴二人并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近日,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威电子”)下属子公司嘉园环保有限公司、孙公司合肥嘉园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孔兴、陈泽枝收到了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起诉书主要内容

  被告单位: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环保”)

  被告人:陈泽枝,男,1965 年出生,汉族,时任嘉园环保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单位:合肥嘉园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嘉园”)

  被告人:高孔兴,男,1957 年出生,汉族,任合肥嘉园总经理。

  此案起因于 2011 年 12 月,由嘉园环保子公司合肥嘉园作为项目公司承建并运营的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 BOT 项目,在该项目承接过程中,嘉园环保、合肥嘉园及被告人陈泽枝、高孔兴涉嫌单位行贿。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泽枝于 2011 年至 2014 年期间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嘉园环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囯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泽枝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高孔兴于 2010 年至 2014 年期间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合肥嘉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高孔兴向囯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合肥嘉园及被告人高孔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完成了嘉园环保 80%股权的收购,行贿事项发生于上市公司收购嘉园环保之前。被告人陈泽枝及高孔兴二人并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嘉园环保、合肥嘉园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不存在生产经营受限的情况。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特此公告。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来源于: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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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威电子”)下属子公司嘉园环保有限公司、孙公司合肥嘉园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孔兴、陈泽枝收到了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起诉书主要内容

  被告单位: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环保”)

  被告人:陈泽枝,男,1965 年出生,汉族,时任嘉园环保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单位:合肥嘉园水处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嘉园”)

  被告人:高孔兴,男,1957 年出生,汉族,任合肥嘉园总经理。

  此案起因于 2011 年 12 月,由嘉园环保子公司合肥嘉园作为项目公司承建并运营的合肥市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 BOT 项目,在该项目承接过程中,嘉园环保、合肥嘉园及被告人陈泽枝、高孔兴涉嫌单位行贿。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泽枝于 2011 年至 2014 年期间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嘉园环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囯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泽枝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被告人高孔兴于 2010 年至 2014 年期间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合肥嘉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高孔兴向囯家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合肥嘉园及被告人高孔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完成了嘉园环保 80%股权的收购,行贿事项发生于上市公司收购嘉园环保之前。被告人陈泽枝及高孔兴二人并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嘉园环保、合肥嘉园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不存在生产经营受限的情况。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特此公告。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