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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生态补偿法10日施行

导读:环保部门认为,明确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市生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这是首次明确了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措施,这是真正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从 ‘图’上落实到了‘地’上。”

  不进行土地开发,保留了湿地、森林、农田原貌,今后这样因生态保护需要失去经济效益的土地所有单位和个人,将得到经济补偿。《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并将于本月10日起施行。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办法》明确,我市将对因承担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及其他生态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按照统筹分配、统一拨付、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针对不同的生态保护区域有不同的补偿办法,可以开展生态补偿的主要有四类生态保护区域,分别是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耕地、生态公益林和水利风景区。每个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不一样,其中实际种植水稻的区域,除了生态补偿之外,另给予补偿120元/亩·年;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为不超过200万元/年、省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为不超过100万元/年。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一般3年调整一次。

  《办法》还提出,拓展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区与保护生态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济发展、生态修复、生态工程建设和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得用于考察、旅游、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三公”行政管理支出。

  环保部门认为,明确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市生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这是首次明确了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措施,这是真正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从 ‘图’上落实到了‘地’上。”市环保局一位人士说,没有生态补偿办法,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就很难落到实处,青山绿水就很难原封不动地保存下去。同时,《办法》还对耕地、林地等区域明确了生态补偿办法和标准,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通过经济杠杆保护生态,这才是生态保护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来源于: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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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进行土地开发,保留了湿地、森林、农田原貌,今后这样因生态保护需要失去经济效益的土地所有单位和个人,将得到经济补偿。《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并将于本月10日起施行。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办法》明确,我市将对因承担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及其他生态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按照统筹分配、统一拨付、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针对不同的生态保护区域有不同的补偿办法,可以开展生态补偿的主要有四类生态保护区域,分别是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耕地、生态公益林和水利风景区。每个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不一样,其中实际种植水稻的区域,除了生态补偿之外,另给予补偿120元/亩·年;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为不超过200万元/年、省级水利风景区补偿标准为不超过100万元/年。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一般3年调整一次。

  《办法》还提出,拓展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区与保护生态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济发展、生态修复、生态工程建设和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得用于考察、旅游、接待及购置交通工具等“三公”行政管理支出。

  环保部门认为,明确生态补偿机制对我市生态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这是首次明确了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措施,这是真正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从 ‘图’上落实到了‘地’上。”市环保局一位人士说,没有生态补偿办法,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就很难落到实处,青山绿水就很难原封不动地保存下去。同时,《办法》还对耕地、林地等区域明确了生态补偿办法和标准,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通过经济杠杆保护生态,这才是生态保护最直接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