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6月12日,吴振从青岛购虾苗145万尾,空运至五家渠。当日投放鱼池的虾苗一切良好,第二天,发现虾苗狂游,第三天虾苗大量死亡。经随虾苗同来的技术人员检测,系水质不适合造成的。
随后,吴振把王丽起诉到五家渠垦区法院,要求王丽赔偿虾苗款、交通费、技术服务费等共计116875元。
法院认为,王丽收取了检测费后应为吴振带去的水样做全面客观的分析检测。因王丽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数据有误差,造成吴振直接经济损失116875元,王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王丽赔偿吴振经济损失90000元。
来源于:兵团新闻网
热门评论
最新资讯
新闻专题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