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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之内“一波三折”,废标原因究竟为何?

导读:据了解,2017年8月,某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学校委托,就微波消解系统项目及相关服务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接下来,一个月内重复废标、招标,其中原因引人深思。

  据了解,2017年8月,某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学校委托,就微波消解系统项目及相关服务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货物品名、数量为:微波消解系统1套。

  合格的投标人为: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本次招标货物的供货、安装、售后服务等的相应资质;

  3、招标货物的专业制造厂(商)或制造厂(商)授权的区域销售代理商;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以上。

  投标开始时间:2017年8月1日

  废标原因:因本次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不满三个,招标失败。

  接下来,时隔刚刚一月,该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又分别在2017年9月8日(结果又废标了,学校官网上公布的废标原因:因本次招标项目谈判终止,招标失败)和2017年9月28日对该项目重新进行了招标。对比三次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部分发现,第二、三次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配置及技术要求做了明显修改,其中:将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压和最高耐温设置为了关键参数关键参数为必须满足的重要指标,且将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减少到≥24个,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上升到≥100ml。(备注:第二次和第三次招标书中未对产品技术参数做任何改动)。

  根据了解,第一次招标文件中关键参数:“*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40个,且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55ml”,在业界主流微波消解仪品牌中都可以满足。但第二、三次招标文件的关键参数,多数微波消解仪品牌都不能满足,而且原本要求的40罐配置改成了24罐配置,这属于两种完全性能不同取向的消解罐种类!让人感觉该用户在第一次招标废标后连自身实验需求也发生改变,买一个几十万的设备能说改就改吗?到底是第一次配置不对还是后面两次配置有问题呢?为什么第二次废标后招标参数没有做任何修改就进行第三次招标?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让人深思。

附:

第一次招标技术参数部分:

配置及技术要求:

4

消解罐

高温/高压样品消解罐,每个消解罐均有主动泻压保护技术,泄压后不影响样品继续消解,泄压过程无任何消耗件

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压:³ 100bar1500psi

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温:³ 330

*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40

且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55ml

*样品消解罐和盖子的材料:聚四氟乙烯;

压力护套管材质为非金属材质。

第二次招标技术参数部分:

配置及技术要求:

4

消解罐

高温/高压样品消解罐,每个消解罐均有主动泻压保护技术,泄压后不影响样品继续消解,泄压过程无任何消耗件

*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压:³ 100bar1500psi

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温:³ 330

*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24

且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100ml

*样品消解罐和盖子的材料为聚四氟乙烯;

整个反应罐及罐内和消解罐转子不含任何金属部件

第三次招标技术参数部分:

配置及技术要求:

4

消解罐

高温/高压样品消解罐,每个消解罐均有主动泻压保护技术,泄压后不影响样品继续消解,泄压过程无任何消耗件

*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压:³ 100bar1500psi),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温:³ 330

*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24个,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100ml

*样品消解罐和盖子的材料为聚四氟乙烯;

整个反应罐及罐内和消解罐转子不含任何金属部件

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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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17年8月,某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学校委托,就微波消解系统项目及相关服务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货物品名、数量为:微波消解系统1套。

  合格的投标人为: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本次招标货物的供货、安装、售后服务等的相应资质;

  3、招标货物的专业制造厂(商)或制造厂(商)授权的区域销售代理商;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以上。

  投标开始时间:2017年8月1日

  废标原因:因本次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不满三个,招标失败。

  接下来,时隔刚刚一月,该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又分别在2017年9月8日(结果又废标了,学校官网上公布的废标原因:因本次招标项目谈判终止,招标失败)和2017年9月28日对该项目重新进行了招标。对比三次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部分发现,第二、三次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配置及技术要求做了明显修改,其中:将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压和最高耐温设置为了关键参数关键参数为必须满足的重要指标,且将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减少到≥24个,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上升到≥100ml。(备注:第二次和第三次招标书中未对产品技术参数做任何改动)。

  根据了解,第一次招标文件中关键参数:“*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40个,且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55ml”,在业界主流微波消解仪品牌中都可以满足。但第二、三次招标文件的关键参数,多数微波消解仪品牌都不能满足,而且原本要求的40罐配置改成了24罐配置,这属于两种完全性能不同取向的消解罐种类!让人感觉该用户在第一次招标废标后连自身实验需求也发生改变,买一个几十万的设备能说改就改吗?到底是第一次配置不对还是后面两次配置有问题呢?为什么第二次废标后招标参数没有做任何修改就进行第三次招标?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让人深思。

附:

第一次招标技术参数部分:

配置及技术要求:

4

消解罐

高温/高压样品消解罐,每个消解罐均有主动泻压保护技术,泄压后不影响样品继续消解,泄压过程无任何消耗件

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压:³ 100bar1500psi

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温:³ 330

*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40

且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55ml

*样品消解罐和盖子的材料:聚四氟乙烯;

压力护套管材质为非金属材质。

第二次招标技术参数部分:

配置及技术要求:

4

消解罐

高温/高压样品消解罐,每个消解罐均有主动泻压保护技术,泄压后不影响样品继续消解,泄压过程无任何消耗件

*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压:³ 100bar1500psi

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温:³ 330

*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24

且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100ml

*样品消解罐和盖子的材料为聚四氟乙烯;

整个反应罐及罐内和消解罐转子不含任何金属部件

第三次招标技术参数部分:

配置及技术要求:

4

消解罐

高温/高压样品消解罐,每个消解罐均有主动泻压保护技术,泄压后不影响样品继续消解,泄压过程无任何消耗件

*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压:³ 100bar1500psi),样品消解内罐最高耐温:³ 330

*同时处理的反应罐数:≥24个,样品消解罐最大容积:≥100ml

*样品消解罐和盖子的材料为聚四氟乙烯;

整个反应罐及罐内和消解罐转子不含任何金属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