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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环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予研究。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火电厂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西安热工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

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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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予研究。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火电厂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西安热工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