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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生态环境监测标准3月份正式实施

导读:2021年3月份,有多项环境监测标准即将实施,值得关注。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是环境监测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发布、更新了多项标准,引领环境监测行业发展。

    2021年3月份,有多项环境监测标准即将实施,涉及地下水监测、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气体监测等领域,有部分是首次修订,部分为首次发布。

    其中,《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2020)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的修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新修订的规范中常用地下水采样器具有气囊泵、小流量潜水泵、惯性泵、蠕动泵及贝勒管等,现场监测项目包括水位、水温、pH 值、电导率、浑浊度、氧化还原电位、色、嗅和味、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同时按照规范还应测定气温、描述天气状况和收集近期降水情况。

    而在3月份,另一个新的标准规范实施较多的是近岸海域领域。我国在2018年发布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对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进一步加深。新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还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等做了规定;新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如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标准规范,近案海域的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船,采样至少需要两人,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连续流动自动分析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此外,首次发布的三项关于水质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以及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的标准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气相色谱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等。

标准名称及编号如下:

序号标准名称及编号实施日期备注
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2《水质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一质谱法》(HJ 1150-2020)2021.03.01首次发布
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 1-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5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2021.03.01首次修订
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2021.03.01首次修订
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 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HJ 442.7-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 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1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1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13《固定污染源度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2020)2021.03.16首次发布
14《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2020)2021.03.15首次发布


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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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是环境监测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发布、更新了多项标准,引领环境监测行业发展。

    2021年3月份,有多项环境监测标准即将实施,涉及地下水监测、近岸海域水质监测、气体监测等领域,有部分是首次修订,部分为首次发布。

    其中,《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2020)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的修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新修订的规范中常用地下水采样器具有气囊泵、小流量潜水泵、惯性泵、蠕动泵及贝勒管等,现场监测项目包括水位、水温、pH 值、电导率、浑浊度、氧化还原电位、色、嗅和味、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同时按照规范还应测定气温、描述天气状况和收集近期降水情况。

    而在3月份,另一个新的标准规范实施较多的是近岸海域领域。我国在2018年发布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方案》,对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进一步加深。新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还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等做了规定;新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如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标准规范,近案海域的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船,采样至少需要两人,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连续流动自动分析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此外,首次发布的三项关于水质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以及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的标准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气相色谱质谱仪、高效液相色谱等。

标准名称及编号如下:

序号标准名称及编号实施日期备注
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2《水质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一质谱法》(HJ 1150-2020)2021.03.01首次发布
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 1-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5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2021.03.01首次修订
6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2021.03.01首次修订
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 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HJ 442.7-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 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1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1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2021.03.01首次修订
13《固定污染源度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3-2020)2021.03.16首次发布
14《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154-2020)2021.03.15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