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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总站将对适用性检测仪器进行事后抽检

环保-学雷

2021.07.01 点击0次

TA的文章

导读:适用性检测是目前环境监测类仪器进入市场的重要门槛之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通过适用性检测的仪器进行事后监督抽检,从一个侧面说明,以后仅仅通过适用性检测是不够的,还需要在后续生产中严格按照当初的申报执行。

为确保进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仪器质量,从设备质量的源头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的相关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依据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了相应监测设备的适用性检测。

质检中心会定期对适用性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仪器进行公示,目前,适用性检测覆盖的仪器共有30类,分别是便携式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测量仪、水质重金属(铅、镉、砷、六价铬)在线自动监测仪、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仪、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紫外(UV)吸收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磷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五参数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高锰酸盐指数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小型空气质量(SO2、NO2、O3、CO、PM10、PM2.5)连续监测系统、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环境空气颗粒物滤膜自动称量系统、酸雨采样器、环境空气颗粒物多通道采样器、大气气溶胶激光雷达、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器、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采样器、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监测系统、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监测系统、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烟尘采样器、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HCl、C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便携式烟气(SO2、NOX)分析仪

经过多年的发展,质检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已经成为招标单位重要参考之一。

重磅!总站将对适用性检测仪器进行事后抽检

重磅!总站将对适用性检测仪器进行事后抽检

但在实际应用中,送检产品与实际生产销售产品的一致性也是需要关注的一个点。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质量,确保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与送检产品的一致性,质检中心拟对已通过适用性检测且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及其生产企业,开展适用性检测事后监督抽检工作。对于没有通过抽检的产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可能取消该产品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并从《仪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剔除。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事后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仪器送检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质量,确保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与送检产品的一致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拟对已通过适用性检测且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及其生产企业,开展适用性检测事后监督抽检工作,请各送检企业积极配合,现将有关内容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抽检对象 

通过适用性检测,且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及其生产企业。 

二.      方式地点

 采用不定期现场抽检的方式,赴被抽检产品的生产地点、生产车间、生产线及成品库开展抽检。 

三.      内容与结果判定 

1. 监督抽检内容包括: 

(1)仪器/系统的外观、品牌、型号、原理以及主要核心部件的配置等与适用性检测报告的一致情况; 

(2)仪器/系统的部分重点功能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的符合情况; 

(3)仪器/系统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2. 监督抽检内容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本次抽检结果合格。 

3. 抽检发现具有以下三条中任意一条情况的,判定本次抽检结果不合格: 

(1)仪器/系统的品牌、型号、原理,主要核心部件的配置与适用性检测报告不一致; 

(2)检查的仪器/系统的重点功能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3)仪器/系统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存在严重缺陷。 

详细抽检内容及具体评判标准见实施方案。 

四.      变更备案 

抽检发现仪器的外观、结构、非核心部件发生改动或软件升级等变更,不涉及主要核心部件的,可现场提交变更申请,经质检中心研究确认不会对产品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可允许变更。 

具体变更备案办法见实施方案。 

五.      结果应用 

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质检中心将该企业及产品列入重点关注的质量缺陷产品,并要求委托送检企业及生产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可申请重新进行监督抽检,若未按时限完成整改,将取消该产品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并从《仪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剔除。仪器适用性检测监督抽检结果将定期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外网网站(WWW.CNEMC.CN)和微信公众号定期(一般每半年)对外公开发布。 

六.      注意事项 

1. 开展监督抽检前,质检中心将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被抽检企业。 

2. 监督抽检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全部费用。 

七.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左航 

联系电话:010-84943049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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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进入国家环境监测网络的仪器质量,从设备质量的源头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的相关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依据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了相应监测设备的适用性检测。

质检中心会定期对适用性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仪器进行公示,目前,适用性检测覆盖的仪器共有30类,分别是便携式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测量仪、水质重金属(铅、镉、砷、六价铬)在线自动监测仪、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仪、水质自动采样器、数据采集传输仪、紫外(UV)吸收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磷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五参数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高锰酸盐指数在线自动监测仪、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pH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小型空气质量(SO2、NO2、O3、CO、PM10、PM2.5)连续监测系统、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环境空气颗粒物滤膜自动称量系统、酸雨采样器、环境空气颗粒物多通道采样器、大气气溶胶激光雷达、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器、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采样器、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连续监测系统、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连续监测系统、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烟尘采样器、生活垃圾焚烧固定源烟气(HCl、C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便携式烟气(SO2、NOX)分析仪

经过多年的发展,质检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已经成为招标单位重要参考之一。

重磅!总站将对适用性检测仪器进行事后抽检

重磅!总站将对适用性检测仪器进行事后抽检

但在实际应用中,送检产品与实际生产销售产品的一致性也是需要关注的一个点。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质量,确保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与送检产品的一致性,质检中心拟对已通过适用性检测且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及其生产企业,开展适用性检测事后监督抽检工作。对于没有通过抽检的产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可能取消该产品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并从《仪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剔除。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事后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仪器送检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质量,确保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与送检产品的一致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拟对已通过适用性检测且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及其生产企业,开展适用性检测事后监督抽检工作,请各送检企业积极配合,现将有关内容和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抽检对象 

通过适用性检测,且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仪器送检企业及其生产企业。 

二.      方式地点

 采用不定期现场抽检的方式,赴被抽检产品的生产地点、生产车间、生产线及成品库开展抽检。 

三.      内容与结果判定 

1. 监督抽检内容包括: 

(1)仪器/系统的外观、品牌、型号、原理以及主要核心部件的配置等与适用性检测报告的一致情况; 

(2)仪器/系统的部分重点功能与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要求的符合情况; 

(3)仪器/系统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2. 监督抽检内容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本次抽检结果合格。 

3. 抽检发现具有以下三条中任意一条情况的,判定本次抽检结果不合格: 

(1)仪器/系统的品牌、型号、原理,主要核心部件的配置与适用性检测报告不一致; 

(2)检查的仪器/系统的重点功能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3)仪器/系统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存在严重缺陷。 

详细抽检内容及具体评判标准见实施方案。 

四.      变更备案 

抽检发现仪器的外观、结构、非核心部件发生改动或软件升级等变更,不涉及主要核心部件的,可现场提交变更申请,经质检中心研究确认不会对产品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可允许变更。 

具体变更备案办法见实施方案。 

五.      结果应用 

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质检中心将该企业及产品列入重点关注的质量缺陷产品,并要求委托送检企业及生产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后,可申请重新进行监督抽检,若未按时限完成整改,将取消该产品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并从《仪器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中剔除。仪器适用性检测监督抽检结果将定期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外网网站(WWW.CNEMC.CN)和微信公众号定期(一般每半年)对外公开发布。 

六.      注意事项 

1. 开展监督抽检前,质检中心将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被抽检企业。 

2. 监督抽检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全部费用。 

七.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左航 

联系电话:010-84943049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