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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通过,国产仪器被划重点?

导读: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通过,国产仪器被划重点?

其中,第九十一条指出: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指出:



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九十四条指出: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科学仪器被多次提及。



据悉,此次修改在维持现行法确定的法治化框架稳定的基础上,通过新增设立单独章节的方式,重点从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和科技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全面升级我国科技治理体系,并且系统增加了规制科技创新应用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安全机制。这一修改在立法层面上回应了当前科技发展产业变革的趋势需求、体现了我国科技创新发展面临重大挑战和国家科技创新格局的战略调整,并进一步从法律框架上更加清晰地界定了基础研究、区域创新、国际合作与科技安全在我国创新体系和科技治理体系中的定位。


来源于:集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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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通过,国产仪器被划重点?

其中,第九十一条指出: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指出:



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第九十四条指出: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



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科学仪器被多次提及。



据悉,此次修改在维持现行法确定的法治化框架稳定的基础上,通过新增设立单独章节的方式,重点从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和科技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全面升级我国科技治理体系,并且系统增加了规制科技创新应用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安全机制。这一修改在立法层面上回应了当前科技发展产业变革的趋势需求、体现了我国科技创新发展面临重大挑战和国家科技创新格局的战略调整,并进一步从法律框架上更加清晰地界定了基础研究、区域创新、国际合作与科技安全在我国创新体系和科技治理体系中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