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商品净含量、包装)》,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编号:SHSSXZJL2001-2023
上海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对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的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食品和化妆品销售场所的待销食品和化妆品中抽取。抽样时应填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检验抽样单。
在生产企业进行抽样时,应同时检查食品和化妆品除初始包装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与食品和化妆品销售价格比,并填写食品和化妆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登记表。在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时,不对该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对项目有疑问,可追溯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对同一品种、同一包装样式的食品和化妆品,抽样数量一般为1件。
2、检验项目与依据
表1 计量检验项目(企业未明示执行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强制性质量要求 |
推荐性质量要求 |
|
1 |
包装空隙率 |
GB 23350-2009 /附录A JJF 1244-2010 /6.3 |
GB 23350-2009 /4.2.1 |
/ |
|
2 |
包装层数 |
GB 23350-2009 /附录B JJF 1244-2010 /6.4 |
GB 23350-2009 /4.2.1 |
/ |
|
3 |
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比率 |
GB 23350-2009 /附录C JJF 1244-2010 /6.5 |
GB 23350-2009 /4.2.2 |
/ |
|
说明 |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
表2 计量检验项目(企业明示执行GB23350-2021版标准)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强制性质量要求 |
推荐性质量要求 |
|
1 |
包装空隙率 |
GB 23350-2021 /5.3.2、5.4.1 |
GB 23350-2021 /4.1 |
/ |
|
2 |
包装层数 |
GB 23350-2021 / 5.5 |
GB 23350-2021 /4.2 |
/ |
|
3 |
包装成本 |
GB 23350-2021 /5.6 |
GB 23350-2021 /4.3 |
/ |
|
4 |
混装要求(仅限月饼) |
/ |
GB 23350-2021 /4.4 |
/ |
|
说明 |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
3、检验结果判定
3.1判定规则
3.1.1 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
3.1.3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1.4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2结果判定
3.2.1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
3.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批次产品合格。
编号:SHSSXZJL3001-2023
上海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含电商平台)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每批次样品最多抽取250(件),其中125(件)作为检验样品,125(件)作为备用。
抽取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不足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时,抽取最小销售包装的整数倍,不破坏最小销售包装。
2、检验项目与依据
表1 以质量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强制性质量要求 |
推荐性质量要求 |
1 |
净含量标注 |
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4.2 |
/ |
2 |
净含量 |
JJF 1070-2005附录C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4.3 |
/ |
说明 |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
表2 以体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强制性质量要求 |
推荐性质量要求 |
1 |
净含量标注 |
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4.2 |
/ |
2 |
净含量 |
JJF 1070-2005附录D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4.3 |
/ |
说明 |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
表3 以长度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强制性质量要求 |
推荐性质量要求 |
1 |
净含量标注 |
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4.2 |
/ |
2 |
净含量 |
JJF 1070-2005附录E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4.3 |
/ |
说明 |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
表4 以面积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强制性质量要求 |
推荐性质量要求 |
1 |
净含量标注 |
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4.2 |
/ |
2 |
净含量 |
JJF 1070-2005附录F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4.3 |
/ |
说明 |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
表5 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商品的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强制性质量要求 |
推荐性质量要求 |
1 |
净含量标注 |
目测,使用钢直尺或游标卡尺测量字符高度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4.2 |
/ |
2 |
净含量 |
JJF 1070-2005附录G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070-2005/4.3 |
/ |
说明 |
1.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 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
3、检验结果判定
3.1判定规则
3.1.1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1.2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
3.1.3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1.4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状况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3.2结果判定
3.2.1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对应的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
3.2.2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批次产品合格。
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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