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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体(以下简称水泥固化体)的最低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近地表处置的水泥固化体,大体积水泥浇注固化体除外。
  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 14569.1-93)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 14569.1-93)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和重水堆型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管理。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厂和核反应堆设施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是对《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 14587-93)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 14587-93)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导和规范生态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所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区域和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一般原则、程序、方法、基本内容、要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设施及其他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输变电工程及其他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 14569.1-93)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 14587-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

来源于: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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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体(以下简称水泥固化体)的最低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近地表处置的水泥固化体,大体积水泥浇注固化体除外。
  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 14569.1-93)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 14569.1-93)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轻水堆和重水堆型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以及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管理。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厂和核反应堆设施可参照采用。
  本标准是对《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 14587-93)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 14587-93)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指导和规范生态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因子所造成的影响的评价。区域和规划的生态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一般原则、程序、方法、基本内容、要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设施及其他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输变电工程及其他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 14569.1-93)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 14587-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