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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公示|药典委再次公布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并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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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药典委根据2023年4月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首次公示稿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在第一次公示稿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与2023年11月23日进行二次公示征求意见

2022年12月19日,药典委发布《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大纲》指出, 到2025年,全面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

二次公示|药典委再次公布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并征求意见

二次公示|药典委再次公布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并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21日,国家药典委将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以下为公示原文:https://www.chp.org.cn/#/business/standardDetail?id=64f7dde0bd8ca5a5c6243583

这是此标准的第二次公示。第一次公示稿新闻:关注|药典委公示药包材元素杂质测定法标准草案

国家药典委根据2023年4月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首次公示稿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在第一次公示稿的基础上修订了部分内容,包括标题、前言、形态、允许暴露量、限度确认方法、控制阀值和测定方法。

具体改动如下:

1.标题删除了“限度和测定”,将“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改为“元素杂质指导原则”。

2.前言参考ICH Q3D对元素杂质的来源进行修改,明确了“元素杂质可能是有意添加引入(如原料药或辅料合成过程中有意添加的催化剂残留),也可能是无意引入(如与生产设备或包装系统相互作用产生的杂质或药品各个组分中存在的杂质)”。

3.形态修改为与ICH Q3D一致。药品中元素形态是元素在药品中存在的化学形式(包括同位素组成、电子态或氧化态、配合物或分子结构)。元素的不同形态可能具有不同的毒性,应予以关注。当某种元素不同形态的毒性已知时,采用预期出现在药品中的形态的毒性信息来确定 PDE。风险评估时如果某种元素杂质是用药品中该元素总量来评估是否符合 PDE,一般情况下不要求提供该元素的形态信息,但当发现该元素实际的形态比用于确定表 2 中 PDE 的形态(见 ICH Q3D 附录3)具有更高或更低毒性时,可提供该元素的形态信息以证明使用更低或更高水平 PDE 的合理性。

4. 允许暴露量增加了皮肤给药途径元素杂质限度适用范围等内容;皮肤给药途径的 PDE 适用于治疗皮肤擦伤或者其他快速愈合急性损伤的药品,但不适用于治疗表皮的基底细胞层受到实质性破坏的皮肤给药药品。对于药物需要与真皮接触的适应症(例如,皮肤溃疡、二度以上的烧伤、大疱疮、大疱性表皮松懈症),通常可以在注射给药途径 PDE 基础上,根据该药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正,论证合理的 PDE。

5. 限度确认方法中规范了文字表述,将公式中“g”修改为通用的“剂量单位”。

6. 控制阈值内容修订了控制阈值的定义,增加了 CTCL 的30%;

7. 测定方法:规范文字表述,修订线性相关系数的要求,将“重复性、中间精密度、重现性”合并到“精密度”项下,并修订了定量限与检测限的要求和系统适用性的表述。

本次公示稿相比第一次公示稿变动较大,多为文字表述内容的变动。元素杂质的种类、每日允许的暴露量、元素杂质限度以及元素测定的仪器基本没有变动。

更多药典相关新闻可点击下方专栏关注。

附件:

二次公示|药典委再次公布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并征求意见附件2 元素杂质指导原则第二次公示稿修改说明.pdf

二次公示|药典委再次公布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并征求意见附件1 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公示稿(第二次).pdf


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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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9日,药典委发布《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大纲》指出, 到2025年,全面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

二次公示|药典委再次公布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并征求意见

二次公示|药典委再次公布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并征求意见

2023年11月21日,国家药典委将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以下为公示原文:https://www.chp.org.cn/#/business/standardDetail?id=64f7dde0bd8ca5a5c6243583

这是此标准的第二次公示。第一次公示稿新闻:关注|药典委公示药包材元素杂质测定法标准草案

国家药典委根据2023年4月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首次公示稿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在第一次公示稿的基础上修订了部分内容,包括标题、前言、形态、允许暴露量、限度确认方法、控制阀值和测定方法。

具体改动如下:

1.标题删除了“限度和测定”,将“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改为“元素杂质指导原则”。

2.前言参考ICH Q3D对元素杂质的来源进行修改,明确了“元素杂质可能是有意添加引入(如原料药或辅料合成过程中有意添加的催化剂残留),也可能是无意引入(如与生产设备或包装系统相互作用产生的杂质或药品各个组分中存在的杂质)”。

3.形态修改为与ICH Q3D一致。药品中元素形态是元素在药品中存在的化学形式(包括同位素组成、电子态或氧化态、配合物或分子结构)。元素的不同形态可能具有不同的毒性,应予以关注。当某种元素不同形态的毒性已知时,采用预期出现在药品中的形态的毒性信息来确定 PDE。风险评估时如果某种元素杂质是用药品中该元素总量来评估是否符合 PDE,一般情况下不要求提供该元素的形态信息,但当发现该元素实际的形态比用于确定表 2 中 PDE 的形态(见 ICH Q3D 附录3)具有更高或更低毒性时,可提供该元素的形态信息以证明使用更低或更高水平 PDE 的合理性。

4. 允许暴露量增加了皮肤给药途径元素杂质限度适用范围等内容;皮肤给药途径的 PDE 适用于治疗皮肤擦伤或者其他快速愈合急性损伤的药品,但不适用于治疗表皮的基底细胞层受到实质性破坏的皮肤给药药品。对于药物需要与真皮接触的适应症(例如,皮肤溃疡、二度以上的烧伤、大疱疮、大疱性表皮松懈症),通常可以在注射给药途径 PDE 基础上,根据该药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正,论证合理的 PDE。

5. 限度确认方法中规范了文字表述,将公式中“g”修改为通用的“剂量单位”。

6. 控制阈值内容修订了控制阈值的定义,增加了 CTCL 的30%;

7. 测定方法:规范文字表述,修订线性相关系数的要求,将“重复性、中间精密度、重现性”合并到“精密度”项下,并修订了定量限与检测限的要求和系统适用性的表述。

本次公示稿相比第一次公示稿变动较大,多为文字表述内容的变动。元素杂质的种类、每日允许的暴露量、元素杂质限度以及元素测定的仪器基本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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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次公示|药典委再次公布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并征求意见附件2 元素杂质指导原则第二次公示稿修改说明.pdf

二次公示|药典委再次公布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并征求意见附件1 元素杂质指导原则公示稿(第二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