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上海海关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沪市监认检〔2024〕337号
市市场监管局等10个部门关于联合组织开展
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公安分局,各区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农业农村委、水务局、国动办,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有关管委会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切实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将联合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4〕67号)等文件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国动办、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市级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
2024年,市级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共计检查120家机构,检查总体比例为10%。积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要求,持续在本市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聚焦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结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在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10月31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予以支持配合,做好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的统筹调配工作。
(一)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坚持长治长效,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持续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以及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加大整治力度,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重点检查机构场所环境、仪器设备、人员能力等关键要素,严厉打击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参数、篡改伪造监测、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未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行刑衔接。计划检查机构数30家。
(二)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典型案例反映的问题,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工作要求,强化对机动车资质认定和排放检验过程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机动车检验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效能,以《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详见附件1)实现全过程规范监管。结合优化车检服务、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等工作,重点检查机构关于《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和检验检测过程及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严厉打击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存在未经检验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替检代检、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计划检查机构数30家。
(三)联合实施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聚焦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和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提升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服务水平。重点检查机构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人员配置及资质需求、仪器设备数量和性能能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保持、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以及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检查机构数20家。
(四)实施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产品质量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与民生相关检验检测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检查机构数10家。
(五)联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方法要求实施鉴定活动。严厉打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六)联合实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以及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等方面是否满足标准要求。严厉打击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七)联合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动办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具有与开展相应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仪器设备,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严厉打击在未能持续保持防护设备检测能力情况下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八)联合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监督抽查。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情况,以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严厉打击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10家。
(九)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检测。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或擅自改变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二、开展各区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
各区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应参照市级检查要求,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对辖区内获得本市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随机抽查比例应不低于12%。各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工作,紧贴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结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实际要求,周密制定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做到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市级监督检查随机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发生重复。其中,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应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统筹推进。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理念,规范开展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扎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后半篇文章”,对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等问题突出领域实施全覆盖检查。对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重点领域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可以邀请行业技术专家参与辅助检查,提高检查问题发现率。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
(二)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减少对检验检测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各部门在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明确工作职责,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于其他检验检测领域,如具备或符合“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条件的,原则上也应实施联合检查。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特点,探索开展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全面升级行政监管水平。
(三)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日常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能力验证、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各部门应进一步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监督检查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提高对成品油、碳排放、建筑材料、消防产品等检测领域的关注度,着力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
(四)做好违法行为分类处置。对检查中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并由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满足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各部门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突出违法行为的,各部门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各部门应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共同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在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前,应扎实开展风险自查,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4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2)要求,于2024年8月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做好检验检测相关领域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加大“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力度,推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
(四)做好宣传引导。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计划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通过适时公布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震慑力和影响力。
(五)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本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附件:1.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
2.2024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海市公安局 |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司法局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上海市水务局 | 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上海海关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机动车检验机构跨部门综合检查单
机构名称 | 实际检查地址 (含多场所) | |||||||
联系人姓名、职务 | 姓名: | 电话、手机号 | 电 话: | |||||
职务: | 手机号: | |||||||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其他资质认定 证书编号1(适用时)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其他资质认定 证书编号2(适用时)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实验室认可 证书编号(适用时)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检查组人员名单 | 检查日期 | 年 月 日 | 是否配合检查(是 否 ) | |||||
序号 | 检查要点 | 法律法规 | 适用条款 | 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 | 检查情况 | 检查说明 | |
1 |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性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三条第一款 第九条第一项 第十三条第一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 | 第三十四条 | 市场监管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检查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CMA); 2.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检查通知单上机构名称同机构资质证书上名称是否一致; 4.检查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分支机构或多场所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核查是否在同一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 | |
序号 | 检查要点 | 法律法规 | 适用条款 | 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 | 检查情况 | 检查说明 | |
2 | 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我声明及参加能力验证。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 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三十五条 | 市场监管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检查机构提供本年度的自查情况及相关整改报告; 2.检查机构是否进行自我声明,并确保自我声明内容真实、准确; 3.检查机构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授权签字人考核情况。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 |||||||
3 | 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及时报告可能涉及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或普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相关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 市场监管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检查机构是否按要求在公示相关证书信息; 2.检查机构体系文件是否有“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或普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相关规定或表述。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第三款 |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 | |||||||
4 | 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 |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市场监管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是否发生变化; 2.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化; 3.检查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是否发生变化; 4.检查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是否发生变化; 5.如有上述变化,是否有相应的变更材料。 | |
5 |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九条 | 第三十六条 | 市场监管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从随机抽取的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检查项目所需要的设备设施等资源是否满足条件; 2.在查看现场过程中,检查机构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 3.查阅机构人员信息,研判人员能力(人员配置情况、人员技术职称和专业能力、能力验证及授权签字人考核等)是否满足岗位要求; 4.授权签字人未通过能力考核,是否办理注销手续; 5.查看管理体系文件、内审管理评审材料等; 6.抽查部分管理体系运行记录。 | |
序号 | 检查要点 | 法律法规 | 适用条款 | 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 | 检查情况 | 检查说明 | |
6 | 未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 提醒纠正、督促整改 | 生态环境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核查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排放检验设备证书,检查联网情况。 |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 |||||||
7 | 未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报告。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交通运输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抽查10辆营运车辆检测数据上传情况。 | |
8 | 使用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的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第三十七条 | 市场监管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检查检验报告的CMA标志编号同机构证书编号是否一致; 2.查看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或使用已经过期、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情况; 3.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延续性,是否存在空档期,如存在重点关注空档期内有无出具检验报告; 4.检查检验报告是否加盖公章或专用章; 5.检查检验报告公章或专用章是否同资质认定证书名称一致; 6.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机构印章情况。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第五项 |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 第十八条第二项 | 第四十四条 | ||||||
序号 | 检查要点 | 法律法规 | 适用条款 | 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 | 检查情况 | 检查说明 | |
9 | 检验检测人员管理。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市场监管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检查机构人员是否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 2.登录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核查检验检测人员信用记录; 3.检查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是否在能力范围附表中; 4.检查检验报告中项目是否在授权签字人授权范围内; 5.检查检验报告中同一签字人员笔迹是否一致; 6.检查人员不在岗期间,是否有签字的情况; 7.检查机构人员是否在2个以上机构从业现象。 |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 第十五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第二项 |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
10 | 采用、保存原始记录或数据情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八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市场监管、 交通运输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随机抽取20份近2年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对应的原始记录,检查报告和记录是否保存完整,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 2.检查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是否达到6年以上; 3.检查检验报告中对应的原始数据、记录是否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约定的方法进行采用; 4.检查电子记录或数据同原始记录、报告的数据是否存在对应关系; 5.检查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记录或数据的仪器设备是否保存记录或数据; 6.检查上一年度1月1日至检查日,机构标准物质的库存、入库单和出库单,是否存在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 | 要求改正 | ||||||
序号 | 检查要点 | 法律法规 | 适用条款 | 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 | 检查情况 | 检查说明 | |
11 | 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 |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检查检验报告中检验检测依据是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 2.检查检验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是否为本人笔迹; 3.检查报告签发时间、检验时间、车辆接收时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4.依据检验报告中所需要使用的仪器设备,检查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或校准,使用时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定或者校准的结果的确认记录; 5.检查检验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检测依据,是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方法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五项 | 第二十六条 | ||||||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 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 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第三项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 |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九十条 | 1.核查检验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存在检验方法变更的是否符合HJ1237标准规定; 2.结合视频监控核查是否对明显冒黑烟车辆出具合格报告; 3.核查各类检验报告中是否按规定获取发动机转速值、环境参数值; 4.现场核查是否存在不按技术规范检验的现象。 | |||||
序号 | 检查要点 | 法律法规 | 适用条款 | 法律责任 | 监管部门 | 检查情况 | 检查说明 | |
12 | 是否存在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伪造或者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情形。 |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64号) |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 发 现 未发现 不适用 | 1.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监督: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比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及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附录D的规定,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2.数据分析研判:使用业务监管系统或数据分析模型,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分析异地集中办理检验、同一车型集中办理检验等数据,分析机动车替检、降低检验标准、伪造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嫌疑; 3.现场检查抽查: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抽查检验视频及检验业务档案材料。 |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1.核查检验报告是否存在伪造车辆基本参数(额定功率、额定转速等)并出具合格报告的现象; 2.现场检查是否使用作弊装置、是否存在替车检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九十条 |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通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轨迹等方式查验比对10辆车; 2.核查10份检验检测报告(含技术等级(一级车)4项指标)。 | |||||
抽取检验报告编号: |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附件2
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本自查表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填写并保存)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日期 | 有效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签字人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
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
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做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
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
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
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
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
18 | 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对本机构涉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 |||||||
19 | 履行信息公示、状况报告、规范合同签订等义务情况。 | (1)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2)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是否规范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 (4)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 |||||||
20 | 规范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情况。 | 应当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 (是/否/不适用)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印发
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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