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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亿元!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批复,配置医疗设备321台(套)

Ev

2024.07.29 点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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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建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8900平方米,总投资为55969.49万元,配置医疗设备61类321台(套)、医疗信息化硬件6类109台(套)。

近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批复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同意建设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9-360000-04-01-828239),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89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55969.49万元,资金来源为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资金(医院事业收入)落实。同时,配置医疗设备61类321台(套)、医疗信息化硬件6类109台(套),并配建室外工程。

5.59亿元!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批复,配置医疗设备321台(套)

省卫生健康委:

报来《关于转请批复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赣卫项管字〔202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和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可研评审的报告》(赣评审字〔2024〕9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重大传染病应对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和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同意建设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9-360000-04-01-828239)。项目单位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二、项目建设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岳大道以南、桃新大道以东、象湖二路以北地块(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中心地块)。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8900平方米。其中,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综合楼68500平方米(地上部分46500平方米、地下部分22000平方米)、液氧站80平方米、污水站100平方米、医废暂存处120平方米、生活垃圾站100平方米。同时,配置医疗设备61类321台(套)、医疗信息化硬件6类109台(套),并配建室外工程。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41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55969.49万元,资金来源为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资金(医院事业收入)落实。

六、本项目招标事项,请依法依规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七、请按照南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南发改节能审查字〔2024〕1号)做好项目节能工作。

八、请按照文本所附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的规划总平面图推进项目建设。

九、请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十、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二、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三、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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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批复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同意建设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9-360000-04-01-828239),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89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为55969.49万元,资金来源为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资金(医院事业收入)落实。同时,配置医疗设备61类321台(套)、医疗信息化硬件6类109台(套),并配建室外工程。

5.59亿元!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批复,配置医疗设备321台(套)

省卫生健康委:

报来《关于转请批复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赣卫项管字〔202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和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可研评审的报告》(赣评审字〔2024〕9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我省重大传染病应对能力和医疗救治水平,完善重大传染病防控救治体系和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同意建设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9-360000-04-01-828239)。项目单位为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二、项目建设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岳大道以南、桃新大道以东、象湖二路以北地块(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中心地块)。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新建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项目总建筑面积为68900平方米。其中,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综合楼68500平方米(地上部分46500平方米、地下部分22000平方米)、液氧站80平方米、污水站100平方米、医废暂存处120平方米、生活垃圾站100平方米。同时,配置医疗设备61类321台(套)、医疗信息化硬件6类109台(套),并配建室外工程。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41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55969.49万元,资金来源为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资金(医院事业收入)落实。

六、本项目招标事项,请依法依规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七、请按照南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南发改节能审查字〔2024〕1号)做好项目节能工作。

八、请按照文本所附南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的规划总平面图推进项目建设。

九、请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十、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二、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三、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