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山东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10月25日,山东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开放共享、考核与奖惩及其他。
《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是对现执行的《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23号)进行了修订,共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使用与兑付、监督管理及附则。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关于加强大型科研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4〕62号),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我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对现执行的《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2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于11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邮箱:sdstcbr@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1-51751139
附件:1.《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25日
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 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 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 号)和《关于加强大型科研 仪器及中试装置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4〕62 号)等文件规定,为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服务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以及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第四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为载体,征集隶属不同管理单位的、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面向全社会开放,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共用。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均须加入开放共享网。鼓励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 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均须安装物联网传感器。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和单台(套)价值3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安装物联网传感器。
第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对外开放共享,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建和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网,征集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平台。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协同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八条 省教育厅协同推动高校科研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面向社会开放共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财政厅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负责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推动大型科研仪器优化配置。
第十条 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按规定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成为会员,组织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向社会开放共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本部门所属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本区域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进行管理。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或新购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须申请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
第十四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发生变更后,管理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网相关信息变更,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对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可通过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开放共享服务,提高全社会科 研设施与仪器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程度,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方(以下简称用户)需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须先订立合同,明晰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 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建立完备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 和开放情况记录制度,及时在开放共享服务网填写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培育高水平、专业化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操作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按规定实行激励性政策。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独立或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受保密、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等限制,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管理的,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按年度对 管理单位的大型科研仪器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及开放共享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科技厅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大型科研 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各设区市设立相应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开放共享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 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激励等。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 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进行查重评议,作为批准新购科研仪器事项的重要依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就仪器共享服务作出承诺,承诺服务内容应包括共享服务可行性论证以及共享时长、范围、方式等内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创新基地及平台申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引导管理单位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研仪器后,不履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管理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X 月 X 日。
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面向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普惠、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创新券的管理服务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绩效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依托“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以下简称开放共享服务网)建设山东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线上发放、审核、统计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省科技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市使用方及科技服务机 构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审核、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本级创新券配套政策,与省级创新券实行协同支持。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总数3 人以上且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具备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研发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
(四)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八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以及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方(以下简称供给方),必须按规定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成为会员,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并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管理办法,主动为中小微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国内其他省市科技资源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等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成为会员,提供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
第九条 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 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创新券不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 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二)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条 创新券的补助标准: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6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的使用方60%的补助,其他地区给予40%的补助;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四章 使用与兑付
第十一条 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供给方依托开放共 享服务网对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按《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供给方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所得收入用于弥补上述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后仍有盈余的,可 按单位横向课题经费进行管理,或参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相关分配政策,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
第十二条 供给方是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创新券使用服务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服务工作,并在开放共享服务网公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设备信息、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保证服务质量;在服务过程中,保护使用方形成的知识产权、 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在开放共享服务网注册,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成为会员,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使用方通过开放共享服务网预约使用省内 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供给方协商,可采取直接抵扣或全额支付方式申请创新券补助。
(一)使用方选择直接抵扣支付方式,支付创新券抵 扣后差额费用,配合供给方完成创新券网上流程,由供给方提交兑现,经使用方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创新券补助资金拨款至供给方账户。若审核不通过,使用方须向供给方补交创新券抵扣资金。
(二)使用方选择全额支付方式,支付全部服务费用,与供给方配合完成创新券网上流程,由使用方提交兑现,经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创新券补助资金拨款至使用方账户。若省内资源不能满足需求,使用方可按全额支付方式使用省外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创新券网上流程须线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 创新券申请实行“直达快享” ,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经过供给方(或使用方)线上提出兑付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出兑付意见、省科技厅确认兑付结果等程序后,原则上每月两次将申请的创新券兑付资金拨付到供给方(或使用方)。
第十六条 设区市科技局每月将审核后的创新券相 关材料汇总,加盖公章后电子版报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拨付补助资金,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每年1月20日前,设区市科技局将本市上年度创新券管理服务工作总结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服务中小微企业情况计入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指标。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 给方,优先向社会进行推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供给方和使用方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申请、使用创新券,如实填写网上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将对各市和供给方创新券工作情 况进行评价,将供给方开展创新券服务的情况,纳入对该单位开展资源共享的绩效评价范围。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不提供创新券服务的供给方予以通报,并在新购仪器设备、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创新平台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条 省、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券补助的,一经查实,将停拨或追回创新券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涉嫌违法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x月x日。原《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22〕123号)同时失效。
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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