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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低危害”卷烟是对消费者最大的欺骗

  近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减害’卷烟不安全”信息交流会。随着消费者对吸烟危害的关注,烟草业相应推出了“低害”、“低焦油”卷烟。但专家普遍认为,其实 “低危害”卷烟完全是一场科学骗局,是对消费者最大的欺骗。而本次会议旨在呼吁社会各界关注烟草业“减害降焦”策略对公众安全的影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消费者认清所谓“减害降焦”的真相。

  协和全球控烟研究所中国分中心杨功焕教授指出,“‘低危害’卷烟是对消费者最大的欺骗,到目前为止,根本不存在“安全”的卷烟,也没有科学证据能证明“低焦油”卷烟是安全性的。”

  杨功焕进一步表示,“减害降焦”研究尚处于理化成分和动物实验研究的初级阶段,未经人体试验,烟草业却得出了对人体危害的危害性指数,并迫不及待地宣称卷烟的危害性降低;烟草业自己也质疑低焦油卷烟的安全性。他们认为焦油作为卷烟危害性评价指标受到了广泛的质疑,首先烟气焦油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混合物,其中有害成分仅占不足0.6%,焦油量的变化不能真实反映有害成分释放量的变化;其次现行的吸烟机测试方法与吸烟者实际的卷烟抽吸方式有比较大的差异,特别对于低焦油卷烟产品,吸烟者实际摄入的烟气焦油要明显高于吸烟机测试结果。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强调,烟草业应对卷烟消费者的安全负责,“减害降焦”不但不能减少消费者的危害,而且对消费者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因为所谓“减害降焦”的烟草制品存在以下许多未解决的问题,比如,往卷烟中加入的大量的生物添加剂、化学添加剂、中草药添加剂到底是什么?各种添加剂形成的物质有没有毒性?毒性级别是什么?等问题。

  华联律师事务所王惠娟律师表示,烟草业没有告知消费者真实而全面的烟草危害信息;烟包警示效果微弱,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烟草危害的重视;利用 “低焦油”概念、醒目的低焦油水平的标签等广告宣传来消解人们对健康风险的警觉;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黄金荣律师宣读法律申请书,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查处如下卷烟产品:(1)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生产的“帝豪”(风华)牌卷烟;(2)贵州中烟工业公司生产的“贵烟”(天高云淡)牌卷烟;(3)四川中烟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娇子”(阳光娇子)牌卷烟,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申请书同时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查处如下卷烟产品:(1)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长白山”1毫克(高山流水)卷烟;(2)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长白山”5毫克(东方神韵)卷烟,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呼吁,消费者认清“减害降焦”策略的实质,不要再受“减害”促销的蒙蔽,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应强化职责,对充斥市场上,针对各类所谓的“低害卷烟制品”及其误导宣传用语进行清理,已避免误导公众;改变烟草制品包装标识,使用有效的图文警示,50%以上的图形警示上烟包,向朴素包过渡,应写入我国控烟规划。

来源于:中国经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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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北京召开“‘减害’卷烟不安全”信息交流会。随着消费者对吸烟危害的关注,烟草业相应推出了“低害”、“低焦油”卷烟。但专家普遍认为,其实 “低危害”卷烟完全是一场科学骗局,是对消费者最大的欺骗。而本次会议旨在呼吁社会各界关注烟草业“减害降焦”策略对公众安全的影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消费者认清所谓“减害降焦”的真相。

  协和全球控烟研究所中国分中心杨功焕教授指出,“‘低危害’卷烟是对消费者最大的欺骗,到目前为止,根本不存在“安全”的卷烟,也没有科学证据能证明“低焦油”卷烟是安全性的。”

  杨功焕进一步表示,“减害降焦”研究尚处于理化成分和动物实验研究的初级阶段,未经人体试验,烟草业却得出了对人体危害的危害性指数,并迫不及待地宣称卷烟的危害性降低;烟草业自己也质疑低焦油卷烟的安全性。他们认为焦油作为卷烟危害性评价指标受到了广泛的质疑,首先烟气焦油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混合物,其中有害成分仅占不足0.6%,焦油量的变化不能真实反映有害成分释放量的变化;其次现行的吸烟机测试方法与吸烟者实际的卷烟抽吸方式有比较大的差异,特别对于低焦油卷烟产品,吸烟者实际摄入的烟气焦油要明显高于吸烟机测试结果。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强调,烟草业应对卷烟消费者的安全负责,“减害降焦”不但不能减少消费者的危害,而且对消费者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因为所谓“减害降焦”的烟草制品存在以下许多未解决的问题,比如,往卷烟中加入的大量的生物添加剂、化学添加剂、中草药添加剂到底是什么?各种添加剂形成的物质有没有毒性?毒性级别是什么?等问题。

  华联律师事务所王惠娟律师表示,烟草业没有告知消费者真实而全面的烟草危害信息;烟包警示效果微弱,不足以引起消费者对烟草危害的重视;利用 “低焦油”概念、醒目的低焦油水平的标签等广告宣传来消解人们对健康风险的警觉;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黄金荣律师宣读法律申请书,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查处如下卷烟产品:(1)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生产的“帝豪”(风华)牌卷烟;(2)贵州中烟工业公司生产的“贵烟”(天高云淡)牌卷烟;(3)四川中烟烟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娇子”(阳光娇子)牌卷烟,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申请书同时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查处如下卷烟产品:(1)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长白山”1毫克(高山流水)卷烟;(2)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长白山”5毫克(东方神韵)卷烟,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呼吁,消费者认清“减害降焦”策略的实质,不要再受“减害”促销的蒙蔽,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应强化职责,对充斥市场上,针对各类所谓的“低害卷烟制品”及其误导宣传用语进行清理,已避免误导公众;改变烟草制品包装标识,使用有效的图文警示,50%以上的图形警示上烟包,向朴素包过渡,应写入我国控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