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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环境 让公众说话 环评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我国社会民主的主要体现。自从出现环评的公众参与后,环境评价再也不是环保部门一家之言了。蓝天绿水,青山飞鸟,大气灰霾现象,水体的污染程度等等,这些通过公众的感官在环境评价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体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通过公示、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使公民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和环境管理中,使得政府、企业的各项行为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环境保护。1 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史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这个概念被引入我国.最早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过不断地实践和深入研究,公众参与机制逐渐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具体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11和第21条分别规定了专项规划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进行公众参与。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2 公众参与在环评工作中的作用2.1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是环境公众参与由末端参与走向事前控制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目前,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公众主要是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发生后,危害到自身利益时通过检举、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环境问题具有危害的滞后性和不可恢复性等特点、这种末端参与不利于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纠纷和危害。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公众参与,有利于对项目环境影响的事前控制,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营等后期引起的环境纠纷,从而避免因此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2.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环评人员一般不居住在项目影响范围区内,对当地的地形、地理与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产业、社会和文化因素的了解毕竟受到一定的限制;通过实行公众参与,可以多方面收集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信息,集思广益,能更为全面地认识当地环境经济社会状况,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2.3公众参与可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决策的效率。在环境影响评价进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对于建设单位和决策者而言,具有广泛吸收信息以及集思广益的功能。通过适当而有效的公众参与,可以及早发现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的关注要点,在项目前期的设计工作中,尽量加以改进和满足;在项目环评审批进程中,予以提出和重视,从而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前期管理和决策的效率;对于项目环境影响较大,公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决策部门可以根据公众参与的结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提高公众对于决策活动、项目建设活动的认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于周围居住生活环境的关注度开始提高,对于周边企业的生产尤其是排污活动开始越来越关注,由此引起的环境类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企业和民众之间,容易形成紧张的关系;很多民众,对于新建大型工业类建设项目,往往是谈虎色变。在项目建设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引入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企业和当地民众间的沟通,通过项目内容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各种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使当地民众加强对新建项目的了解,对企业的环保设施等,可以提出具体的建议和要求,通过双方的沟通和了解,既有利于公众对项目环保设施的要求和监督,也有利于企业在民众中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树立健康环保的形象,从而有利于企业后续的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 3 公众参与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3.1公众环境意识、参与意识淡薄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公众的权利义务观念淡薄, 民主参与理念还没有深入整个社会民众心理。公众环境保护参与的总体水平偏低,参与意识不强,参与程度不高,参与的效果不理想。 实际工作中,往往碰到部分民众对当地新建的建设项目漠不关心,不愿意花费时间接受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调查;即使接受问卷调查,由于参与意识淡薄,也只是应付了事,很多问卷在统计中往往发现填写人信息不完整,问题回答前后矛盾,关键问题遗漏等一系列问题,使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公众参与工作有效性较低,往往是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完成的公众参与调查,但是结果却是流于形式,不能体现真正的公众意志。3.2环境公众参与权滥用 不少项目建设区的民众,与项目建设方难免发生各种利益联系,包括拆迁安置、项目施工招投标等问题,在上述问题未能得到满意解决的情况下,将对项目方的不满情绪带入环评的公众参与调查中,从而对项目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产生较大影响。 在公众参与的问卷调查工作中,曾经碰到不少案例,最初调查的反对比例较高,在对持反对意见的民众进行了回访和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不少持反对意见的民众反对的原因来自于拆迁安置等问题。3.3环境信息支持不足 由于不少项目的工程内容、环保措施、环境影响等内容较为专业化,民众仅仅通过简单的公示,很难理解其中的内容,对于具体项目的环境信息难以获得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比如在传统观念中的重污染项目,尤其是化工项目的环评公众参与调查过程中,往往是民众一听项目的名称,就坚决表示反对;很多项目的持反对意见者的调查结果也显示,相当一部分的民众持反对意见的原因是“化工项目就是有污染”;而在回访过程中,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劳发(1993)第150号 1993年3月12日)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发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3年03月12日 实施日期:1993年03月12日 (中央法规)国家有没有最新的津贴制度啊?一天补1.5元。,太少了吧?
总觉得在化验室是一个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水质化验应该算一个特殊工种,各位所在的单位有没进行特殊工种认定,是自己还是单位去社保中心申请认定?其他行业在化验室工作的也都算特殊工种吗,有懂得各位说说,谢谢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