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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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机械相关的厂商

  • 上海秦冶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多年的造阀经验,是集设计研发、制造、试验、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创新型阀门生产的企业.公司拥有无料钟炉顶、冶金阀门、干法熄焦、冶金车辆、钢铁料场、冶金、港口机械等七大类别机械设备产品数百个系列,覆盖了钢铁冶金的焦化、烧结、冶炼、轧制、节能环保以及港口物料装卸等领域。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料钟炉顶成套设备可满足m-m全系列炼铁高炉需要,现已打破市场长期垄断,广泛应用于国内外数十家钢铁公司上百座高炉;公司的主导设备,拳头产品冶金阀门享誉国内外市场,可生产冶炼行业五大系统多个系列近个规格品种的优质阀门;公司拥有cdq系统为主的焦化设备设计制造基地,是国内生产规模大的干熄焦设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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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耀焜智能科技致力于自动化控制领域内的先进技术及产品的引进,为合作伙伴提供高性能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并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整套解决方案。 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工控自动化、水处理、工程机械,建筑机械,农林机械,港口机械等行业。 公司不断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施耐德低压电器,接触器,断路器,继电器,变频器,开关电源。水质分析仪器,pH/ORP控制器,电导度控制器,溶氧控制器,浊度/污泥浓度控制器,离子浓度控制器,氨氮浓度控制器,硝氮浓度控制器,余氯控制器,叶绿素控制器,多参数控制器控制器、人机界面(HMI)、绝对值编码器、增量型编码器、压力传感器(变送器)、压力开关、温度传感器(变送器)、倾角传感器、角度传感器、位移传感器、手柄及操纵杆、油门控制系统、电流变送器、振动传感器、LCD显示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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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晟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落户东莞,前身为香港晟通全球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网络覆盖东南亚、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在汉堡、东京、洛杉矶世界各大港口曾设立办事机构,在国际采购、国际商务咨询、进出口清关、国际外汇结算、码头中转服务、国际海空运订舱业务方面有长足发展并初具规模。东莞市晟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托香港晟通强大的国际网络平台、成熟的业务模式、完善及稳健的一线操作管理服务。在国际大环境里,随着中国进口贸易的长足发展,东莞晟通日益成长为中国企业与全球各国业务往来的窗口,切实为中国中小企业进出口外包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东莞市晟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如下:1、坚持传统的海空运订舱服务,侧重中国华南地区企业出口门到门双清关服务2、依托香港、深圳、东莞、广州、佛山、中山、厦门、苏州、上海、天津等各大港口城市、扎根服务码头一线,服务类别有:进口货物清关、港口驳船中转、码头仓储装卸、地方海关申报及关务服务。3、中国大陆跟台湾地区货物往来提供小三通、大三通优质服务。4、提供国际采购咨询、提供东南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等各个国家上门提货并进口服务5、利用成熟的平台网络,承接国际间外汇收发服务。6、累计操作涵盖电子、五金、机械、建筑材料、生活用品等500多种货物进口。 晟通服务为晟通的壮大赢得了发展、现今晟通在香港、东莞、深圳、广州、上海、天津等大城市里设立分公司及服务网点、规模扩大到300余人、晟通的起源、发展、壮大始终奉行着一条宗旨:服务赢得信誉-----------------------------------------安全创造稳定 经验铸就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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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机械相关的仪器

  • 港口安全系统 400-860-5168转1432
    仪器简介:海港一般用于商业、渔业和水上运动,在一个国家的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港口管理应该总是寻求最高的安全水平和效力。港口安全系统可以实时测量和发播以下参数: 气象学参数:风速风向、温度和相对湿度、大气压、降雨量、能见度、太阳辐射、天气状况等&hellip 水文动力学参数:潮位、海流、标量波、方向波、水扰动等&hellip 水质参数:碳水化合物、电导率、温度、浊度等&hellip 系统组成: 1. METEODATA/ HYDRODATA-3000C远程测量与控制单元,与相应传感器连接,保存全部参数,通过GPRS网络系统将数据传递到中央工作站或直接传递到GEONICA服务器。 2. 接收到的数据通过WEBTRANS 平台以图形显示,并按设定间隔更新。另外,授权用户也可下载数据,进行处理统计等。 3. 图片捕获(网络摄像仪) 4. 热成像监控照相机 5. 港口交通管理系统(PTMS),基于多普勒雷达设备: a) 进港船舶数量 b) 离港船舶数量 c) 航行速度和方向技术参数:港口安全系统可以实时测量和发播以下参数: 气象学参数:风速风向、温度和相对湿度、大气压、降雨量、能见度、太阳辐射、天气状况等&hellip 水文动力学参数:潮位、海流、标量波、方向波、水扰动等&hellip 水质参数:碳水化合物、电导率、温度、浊度等&hel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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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船机皮带秤 提升港口码头作业率在过去,港口码头作业常常出现“检尺作业效率低”、“船舶等待周期长”、“安全隐患突出”等状况。港口作业的基本方式是大宗散状物料煤炭、矿石等的装卸,在运输过程中对物料进行准确计量和控制,对于提高港口作业率、降低设备空转率及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装船输送线的前端取料设备一般都是移动式堆取料机,通过取料机悬臂前端的旋转头轮将物料“刮”起,再通过数十米长的悬臂皮带机将物料送出,在悬臂皮带机上安装皮带秤是目前绝大多数前端计量设备所共同采用的方法。装船计量是对外贸易依据,要求皮带秤要长期稳定、可靠,准确,再加上安装在移动转船机上,因此对电子皮带的造型、技术设计、安装都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海鼎自动化科技装船机高精度皮带秤具有卓越的高精度动态称重技术,全面解决了装载过程中出现超载、欠载双重问题,且无需中断物料输送,很好保障了装船效率,该系统主要由电子皮带秤、称重仪表、计算机、控制柜和通讯模块等部分构成。 主要用于港口、码头、散料物流园、工厂等有大量散装物料装船的地方。具有以下核心优势:1、计量精度长期稳定百分之一、多物料自由选设定功能;2、输送机行走自适应补偿技术、本地远程无线传输功能;3、一个月稳定数据免标定维护、两单元独立运算流技术。电子皮带秤的使用,对港口码头而言可谓是一件省心省力的大好事。以前检尺船只只能白天作业,有了海鼎自动化科技装船机高精度皮带秤以后可以24小时作业。船舶到港口码头后即可卸货,卸完就可离开,不用等待检尺空船。这对于港口物流技术的进步、提高装卸作业的效率及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是十分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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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PL0701控制器是长沙硕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开发的一款基于CoDeSys3.5编程的移动控制器。该产品具备2路CAN总线,1路RS232,1路RS485,1路以太网。支持4G/Wifi通信/北斗定位/8G存储fc。11路IO资源,其中11路输入,8路输出,端口高度复用,输出端口可直接驱动电磁阀。此外该产品还具有高防护等级、小体积、高集成度、 多种无线通讯,可远程升级程序等优点,使其成为无线终端及控制的理想选择。该控制器具有以下特性:支持CoDeSys3.5编程11路输入,端口复用率高2路脉冲采集2路CAN,支持CANOpen/SAEJ1939/自定义1路RS232,1路RS485,波特率可配置1路以太网,用于应用程序下载支持4G通讯,TCP/IP,应用层协议自定义,多端口同时使用支持WIFI通讯/GPS/北斗定位支持C/C++/Go/Python编程7路PWM高边输出/数字量高边输出,共8路DO高边输出5个状态指示灯防护等级: IP67长沙硕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为移动机械设备客户提供控制器、显示屏、智能分布式IO、操作面板等电子产品及整车电控系统解决方案。恶劣环境控制器产品,为移动机械设备带来比传统PLC产品更方便、更可靠的使用体验,可定制化设计服务也让产品的高性价比成为现实。 硕博电子在专注工程机械控制系统控制器研发的同时,着力打造工程机械电控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配套能力。随着产品应用领域的持续拓展,硕博电子开发的控制器、显示屏等电子产品及电控系统在混凝土机械、农用机械、港口机械、矿山机械、路面机械、石油装备、机场设备、消防车、高空作业车、起重机、AGV、氢能源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如果您对我们的控制器感兴趣,欢迎来电咨询或来我司实地考察。我们有一系列的控制器、显示屏、IO模块、控制面板等产品可供选择。也可为客户提供整车电控系统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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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机械相关的资讯

  • 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
    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获批筹建为提升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计量对港口能源物流产业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依托广州能源检测研究院筹建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是我国港口能源贸易的重要支撑,涉及“国家战略能源存储”“节能减排”“质量基础提升”等国家重大政策。船舶舱油品压力、球形金属罐壁面温度、可燃冰甲烷含量、浊度、黏度、危险气体浓度等关键参数的测量事关工业生产调度和民生计量计费,对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将集聚优势资源,研究解决计量测试技术问题,为港口能源物流产业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有效解决产业发展中“计量国际互认”“贸易纠纷”“船只压港”等“卡脖子”问题,助力国家主要港口的国际航运中心或航运枢纽建设,不断提升我国港口能源物流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国家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的筹建,将打造便捷高效的港口能源物流服务、强化智慧港口建设、持续优化港航营商环境、推进建设绿色安全港航的计量测试体系,助力突破关键物流环节在线参数测量瓶颈,推动专用测试设备的开发、计量技术规范及标准的制定,建成港口能源物流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创新平台、成果和标准应用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有力保障港口能源物流产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 Palas®守护斯德哥尔摩市邮轮港口的空气质量
    港口的游轮会产生大量的空气污染物,尤其是对于生活在附近的人们来说更容易影响到身体健康。为了准确检测当地的空气质量情况,位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市选择了市场验证良好的解决方案:Palas® 测量设备。第一台 Fidas® Smart 100 已安装在斯德哥尔摩港,后续还会逐步增加设备安装密度,进行连续监测。依托于Palas® 精确的测量数据,空气中无形的威胁变得可见。Fidas® Smart同时可用于对现场空气质量做出可靠的记录和展现,并在必要时帮助斯德哥尔摩当局采取适当的对策。斯德哥尔摩市的挑战和解决方案斯德哥尔摩是瑞典的首都和第一大城市,同时也是瑞典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和主要港口所在地。斯德哥尔摩市位于瑞典东海岸,濒临波罗的海和梅拉伦湖入海处。每年约有 300 艘船舶抵达斯德哥尔摩,乘客超过 500,000 人。斯德哥尔摩共有四个邮轮港口码头,其中城市花园泊位是大型游轮的主要停泊地。2022 年初,斯德哥尔摩港务局决定调查城市花园泊位游轮的排放量。这些船只在至少 24 小时停留期间无法连接到电网,必须通过船上的柴油发电机自行发电。因此,斯德哥尔摩市要求在 5 月中旬至 9 月底期间进行测量,并有可能延长其测量时间。同时,在建筑物屋顶上安装仪器会涉及到安装时的安全问题。除了设备能够达到精确的监测结果外,尺寸小、重量轻也是选择设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此之前,斯德哥尔摩市已经使用了七台 Fidas® 200气溶胶光谱仪用于监测气溶胶数据。Fidas® 200是通过了 EN 16450 认证的细粉尘监测仪,可同时测量 PM2.5 和 PM10。所以斯德哥尔摩当局再次选择了 Palas® 的设备和技术,通过Fidas® Smart 100监测其港口的空气质量。Fidas® Smart 100监测图示界面Fidas® Smart 100 的完美搭配Fidas® Smart 100 是监测环境空气质量先进的紧凑型测量设备,可分析粒径范围为 0.175 - 20 µm 的空气中细小尘埃颗粒,并已获得 TÜV批准用于 PM2.5 的官方测量仪器。Fidas® Smart 100 可提供有关细尘颗粒的全面而准确的信息,而这只有通过单颗粒气溶胶粒径分布光谱仪测量方法(SPADS)才能实现。现在的挑战是准确记录游轮的轨迹,因为天气和风向以及船只的数量或位置等因素也在这里发挥着重要影响。斯德哥尔摩市对所有进港的船舶都有详细的时间表,可以利用 Fidas® Smart 100 提供的测量数据准确监测和分析空气中的污染。Fidas® Smart 100 自带快速数据接口,允许通过以太网、Wi-Fi 或蜂窝网络进行实时访问。所有结果都在仪器内计算和记录,因此不需要通过云计算等外部数据处理。用户保留对其数据的完全控制权并决定信息访问权限。Fidas® Smart 100 可以使用各种通信协议提供数字数据,并使用监测界面可视化任何类型设备的信息。其紧凑的设计简化了在现有基础设施中的安装和集成。Palas® 现已面向中国市场推出新一代AQ Guard smart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更准确更可靠,精确追踪热点。AQ Guard Smart网格化监测仪选配数据云平台,即插即用,实时查看热点数据:产品优势以经过认证的 FIDAS® 200 系列为基础而开发的技术,可以保证细粉尘值的高准确度和可重现性;以公认的快捷方便的现场校准而闻名通过云 MYATMOSPHERE 实现短时间调试和即时记录测量值通过 Wi-Fi 热点、远程访问和外部触摸板,根据现场情况进行配置通过 GPRS/3G/4G/Ethernet/Wi-Fi 通信,可选:LoRaWAN可扩展气象站和气体传感器,可以更好地评估和评价颗粒物数据以高时间分辨率测量 Cn、PM1、PM2.5、PM4、PM10(可选:SO2、CO、NO2、O3)颗粒物测量范围从 0.175 - 20,000 nm 到 100 mg/m³ 质量浓度或 20000 个颗粒/cm³(单一颗粒物分析)应用领域工业: -生产过程 -散装物料处理(混合,卸料,储存,包装等) -厂界监控施工现场:道路,铁路,拆除现场建筑物:学校,幼儿园,医院,酒店,办公室,公共服务建筑物建筑工地或其他污染区域附近的住宅建筑公共交通:机场,火车站,电车和地铁站,游轮,客舱,例如在电车、火车上
  •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288.50万元采购共聚焦显微镜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09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SPGGK-20240809002 项目类型: 设备类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公告类型: 资格后审公告 规模: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资金来源: 自筹 备注: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招标人联系人: 陈祥鹏 招标人联系人电话: 18963031256 招标人地址: 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09号 代理机构: 山东港口阳光慧采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 马工 代理联系电话: 0633-8383206 代理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石臼街道上海路917号 标段(包)信息1 标段(包)编号: SPGGK-20240809002001-01 标段(包)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标段1 控制价(元): 2885000.00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08-10 08:30到2024-08-30 08:30 答疑澄清截止时间: 2024-08-20 08: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08-30 08:30 文件开启时间: 2024-08-30 08:3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1、注册登录山东 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并下载,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文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1、登录山东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上传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加密文件3、解密方法: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云直播开标大厅”等待开标时间过后主标人公布投标人,在线远程解密 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山东港口阳光慧采e平台(https://yghc.sd-port.com)发布,推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ygcgfw.com/)。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标段包内容描述: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同类项目定义:至少1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门座式起重机无人化改造业绩),需提供有效的合同及对应部分发票扫描件且每项合同至少提供一张清晰可辨、无遮挡的开票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发票原件扫描件,要求发票可查验。 3.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门座式起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点击下载附件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共聚焦显微镜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288.50万元采购单位: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港口阳光慧采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8-09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SPGGK-20240809002 项目类型: 设备类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公告类型: 资格后审公告 规模: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资金来源: 自筹 备注: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 招标人: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招标人联系人: 陈祥鹏 招标人联系人电话: 18963031256 招标人地址: 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109号 代理机构: 山东港口阳光慧采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马工 代理联系电话: 0633-8383206 代理地址: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石臼街道上海路917号 标段(包)信息1 标段(包)编号: SPGGK-20240809002001-01 标段(包)名称: 山东港口科技集团日照有限公司带斗门机全自动升级采购项目标段1 控制价(元): 2885000.00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24-08-10 08:30到2024-08-30 08:30 答疑澄清截止时间: 2024-08-20 08: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08-30 08:30 文件开启时间: 2024-08-30 08:30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1、注册登录山东 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规定时间内网上报名并下载,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文件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1、登录山东港口阳光招采平台 https://yghc.sd-port.com/tpbidder 2、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上传投标文件”网上提交加密文件3、解密方法:点击“我的项目”—“进入项目”—“云直播开标大厅”等待开标时间过后主标人公布投标人,在线远程解密 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山东港口阳光慧采e平台(https://yghc.sd-port.com)发布,推送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ygcgfw.com/)。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标段包内容描述: 3台带斗门机无人化升级改造(不含安装施工),改造内容包括:定位检测、抓斗防摇定位、激光扫描建模、视频监控、安全防护、全自动控制、语音系统、远程操作系统、多机协同系统和附属设施等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类项目业绩证明(同类项目定义:至少1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门座式起重机无人化改造业绩),需提供有效的合同及对应部分发票扫描件且每项合同至少提供一张清晰可辨、无遮挡的开票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发票原件扫描件,要求发票可查验。 3.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门座式起重机安装维修许可证。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点击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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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

    [align=center]《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出台[/align]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59条,围绕港口建设污染防治、港口运营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作为全国第一部港口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为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我省港口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空白,标志着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了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同时,《条例》进一步压实了港口经营人主体责任,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同时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在污水处理、固废处理、扬尘防治、装卸存放货物、港口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责任。《条例》加强了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督管理,专设两章分别对港口建设各环节和港口运营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如港口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航道设置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等具体要求;细化全链条监督管理,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储、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同时,《条例》健全了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相应处罚。[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font][font=仿宋_GB2312]20[/font][font=仿宋_GB2312]22[/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7[/font][font=仿宋_GB2312]月2[/font][font=仿宋_GB2312]8[/font][font=仿宋_GB2312]日河北省第十[/font][font=仿宋_GB2312]三[/font][font=仿宋_GB2312]届人民代表大会[/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常务委员会第三十[/font][font=仿宋_GB2312]二[/font][font=仿宋_GB2312]次会议通过[/font][font=仿宋])[/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font=仿宋]目[/font] [font=仿宋]录[/font][/font][/align][font=仿宋] [/font]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 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港口污染,推动绿色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港口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港口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预防为主、陆海统筹、港城协同、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font=仿宋_GB231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辖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font]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font=仿宋_GB231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运营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管辖港口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font][font=仿宋_GB2312]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以上有关部门统称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font]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font=仿宋_GB2312]前款所称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font]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港口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对港口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港口污染防治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第八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港口污染防治。[font=仿宋_GB2312]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的宣传,并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二章 港口建设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九条 港口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港口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font=仿宋_GB2312]港区建设应当同步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要求,优化污染治理模式,推进生产生活污水、雨污水净化处理后循环利用。[/font]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font=仿宋_GB2312]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font]第十一条 港口的航道设置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避开主要水生生物保护区域。确实无法避开主要水生生物保护区域或者对水生生物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修复和补偿等措施。第十二条 港口设置入海排污口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font=仿宋_GB2312]港口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font]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对施工期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粉尘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将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第十四条 港口疏浚施工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疏浚物需要向海洋倾倒的,应当依法取得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并按许可证注明的倾倒数量、期限和条件等,到指定的区域倾倒。[font=仿宋_GB2312]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港口疏浚物资源化综合利用。[/font]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未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或者配备。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并加强接收设备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依法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已建码头应当依法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但油气化工码头除外。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码头岸电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发生故障及时修复,使其保持良好状态。[/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三章 港口运营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和收集,并及时清理码头前沿水域的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过港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者依法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生活垃圾、海洋垃圾、处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分类清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对危险废物按照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第二十一条 在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font=仿宋_GB2312](一)主干道及辅助道路应当铺装或者硬化,采用湿式机械化清扫方式及时清除散落物料,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二)露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堆料、取料和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根据货物种类采取相应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四)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封闭等防尘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五)翻车机房、卸车坑道、码头面、转运站应当设置水力冲洗设备或者真空清扫设施,保持地面整洁;[/font][font=仿宋_GB2312](六)码头堆场出口应当设置运输车辆清洗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车辆清洗干净后方可驶出;[/font][font=仿宋_GB2312](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要求。[/font]第二十二条 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二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油气、化工等液体散货码头作业,采取挥发性气体控制、油气回收处理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font=仿宋_GB2312]对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货物在装卸、存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font]第二十四条 散装粮食、木材及其制品等需采用熏蒸工艺的,熏蒸作业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艺、药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第二十五条 港口作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font=仿宋_GB2312]港口作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检验。[/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作业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font][font=仿宋_GB2312]鼓励港口经营人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港口经营人采取绿色方式运输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font]第二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要求,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合理调整港口生产计划,加强对港口作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集疏运车辆的管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配备专用应急设备、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港口经营人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font]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止污染证书与文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海事管理机构对在本省港口航行、停泊、作业三十日以上的船舶实施排污设备铅封管理。符合铅封要求的船舶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海事执法人员开展船舶铅封工作。[/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如需启封排污设备或者发现铅封有损坏现象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在危及船舶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必须启封排污设备的,应当在启封后尽快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启封情况应当在配备的《轮机日志》或者相关船舶文书中如实记载。[/font]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分类储存船舶产生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三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font=仿宋_GB231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留存至少二年。[/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应当将污染物接收单证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font]第三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转运至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三十三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按照废水进行管理;残油和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产生的废矿物油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第三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三十五条 船舶化学品洗舱水的排放、接收、转运、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font=仿宋_GB231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化学品洗舱水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经过处理后满足向环境水体排放要求的,按照废水进行管理;不能按照废水进行管理的,根据所含化学品属性按照危险废物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管理。[/font]第三十六条 船舶和港口经营人在进行油类等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布设围油栏,并安排具有相关知识及专业技能的人员,按照安全防污染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作业。第三十七条 船舶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减少扬尘排放。[font=仿宋_GB2312]对有装卸控制要求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整体或者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font][font=仿宋_GB2312]油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蒸气排放收集系统,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font][font=仿宋_GB2312]船舶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font]第三十八条 船舶应当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鼓励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第三十九条 船舶在港口航行、作业时,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措施,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font=仿宋_GB2312]在特殊时段、特殊区域,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更为严格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font]第四十条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三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岸电。船舶靠泊不足三小时的,鼓励使用岸电。第四十一条 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油污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财务担保的船舶,应当持有相关证明文件。[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五章 监督管理[/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三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font]第四十四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font=仿宋_GB2312]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污染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五条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业务能力培训。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港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六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港口环境风险监控系统,建立健全港口环境风险应急体系,提高港口环境风险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防控并及时处置港口环境风险事故。[/font][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七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更好服务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按照规定对严重污染港口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予以淘汰。[/font]第四十八条 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违法案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情况。[font=仿宋_GB2312]第四十九条 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港口污染防治信息。[/font][font=仿宋_GB2312]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font][font=仿宋_GB2312]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港口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font][font=仿宋_GB2312]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font][font=仿宋_GB2312]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font][font=仿宋_GB2312][url=https://www.pkulaw.com/chl/44f6acd556635276bdfb.html?keyword=%E4%B8%BE%E6%8A%A5%20%E5%8F%8D%E9%A6%88&tiao=9]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url][/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六章 法律责任[/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五十一条 港口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的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font=仿宋_GB2312](一)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未依法公开监测数据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font]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置场所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港口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第七章 附 则[/align][font=仿宋_GB2312] [/font]第五十八条 旅游码头污染防治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url]http://temp.pkulaw.cn:8101/FullText/ViewFullText?library=lar&gid=1761607991&match=Exact[/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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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执行与满足标准 Standards implemented and metGB10592-2008高低温试验箱技术条件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high and low temperature Test chamberGB2423.1-2008低温试验方法 Test wethod of low temperature test.GB2423.2-2008高温试验方法 Test wehtod of high temperature test.◆用途Application 上海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是指按客户要求定制指定每分钟升降温多少度来进行电工、电子产品、元器件、零部件及其材料进行高温、低温或高低温渐变的试验,还可以对电子元器件及产品进行应力筛选(ESS)试验。◆特点 Features●结构合理,线性降温。风速变频调节。●进口制冷机组,关键配件采用进口国际品牌,提高运行可靠性。●PLC可编程触摸控制器,人机界面好,操作简单,易于维护。●有工作室超温、压缩机超载、超压、油压超压、风机超载、缺相、压缩机、延时等保护功能。●可选配远程监控计算机及软件,可连接PC计算机,也可连接触摸屏控制器并自带无纸记录仪,上位机不影响系统控制。◆上海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厂; 广州快速温度变化试验箱机械设备主要型號及技術參數(可非標定制)型号Model AP-KS-225-5/10 AP-KS-408-5/10 AP-KS-1000-5/10内箱尺寸Interior dimaensions (W×H×D)cm50×75×60 60×85×80 100×100×100系统 System平衡调温系统 Balanced temperature Control system内箱容积Internal volume(L)225 408 1000温湿度范围Temphumid rangeA:-70℃~150℃(快速温变-40℃~+85℃全程平均)/ B:-70℃~150℃(快速变-55℃~+85℃全程平均)性能/Performne性能/Performne温湿度控制精度Constancy±0.3℃;±2.5%RH温湿度均匀度Uniformity±2℃;±3.0%RH温度变化速率℃/min5℃/min或10℃/min或更多其他指定升降温度可非标定制重量Weight(kg)280 300 330材料Material内箱材质Interior materiaSUS304优质不锈钢 Stainless steel plate (SUS304)外箱材质Exterior materialSUS304优质不锈钢 Stainless steel plate (SUS304)或者烤漆 保温材质Insualation material硬质发泡及玻璃棉Rigid polyauethane foam and glass wool 配件 Accessories电缆孔盖(φ50)1个,搁板2套,纱布5片,照明灯1只,产品说明书1套Cable hole lid(φ50),2pcs/shelves plate5 PCS/Sand cloth,1pcs/lap,1set/product desciptiom保护装置 Safety device无熔丝开关,保险丝,超温保护,防干燥保护,缺水保护,液位保护,压缩机超压、过热、过电流保护紧急停车等保护装置。No-fuse breaker,fuse,over-temperature protection,anti-dry protection,water shortage protection,liquid level protection,compressor overpressure,overheating,overcurrent protection,emergency stop and other protective devices电源Power3φ5w AC380V ±10% 50/60Hz※ 注:1、另可供客户尺寸大小非标订制 2、温度范围及升降温恢复时间可安客户要求非标订制 3、温度分布均匀测试方法,依照内箱离各边1/10距离有效空间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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