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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161616]矿山尾矿与矿山固废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指南》及《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第21项明确规定,尾矿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第I类,处理处置方式应优先选择采矿坑、塌陷区进行回填。[/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161616]在新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第6部分明确提出,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返回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固体废物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也就不属于危险废物。[/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6px][color=#161616]矿山固废如果混入了其他危险废物的,其危险特性有时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开展属性判定;另一种情形,氰化提金采选(该工艺早已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含氰污泥属于危险废物。[/color][/size][/font]
[标 题]矿山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 者]王建国 [刊 名]矿山环保-2003(3)-27-29[标 题]小型矿山用的环境监测系统 [作 者]B.法尔加涅克 王刚 边伟 [刊 名]矿业工程-2004:2(2)-53-55[标 题]矿山环境监测站设计若干问题的看法 [作 者]吴海林 [刊 名]冶金矿山设计与建设-1995:27(4)-18-22
矿山质检(化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