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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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办法》首次制定于2005年,实施至今已有近18年的时间,对统一规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始终致力于推进计量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制度设计,《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计量管理实践的需要,对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受理、型式评价、审批以及事后监管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通过对《办法》进行修订,更好地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有关要求,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办法》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如何调整?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并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将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予以废止,重新明确了需要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目录。《办法》据此将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进行调整,规定:“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制造除前款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生产者可以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标准物质新产品按照标准物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三、《办法》对型式评价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办法》增设了对申请人保存样机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同时,《办法》将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的期限由三年提高到五年,从而为后续管理中产品一致性判断提供更好支持。四、《办法》如何体现型式评价的统一性?为使全国型式评价标准统一,避免出现地区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办法》取消了型式评价机构可依据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编制型式评价大纲的内容,明确型式评价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并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五、《办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生产提出了哪些新要求?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原质检总局相应废止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办法》新增了多项要求。一是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二是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三是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六、《办法》如何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在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全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外,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从而确保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要求落到实处。七、《办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哪些完善和补充?现行《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对制造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情形规定较为简略,行政处罚力度低,威慑作用较弱。原《办法》除援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外,未对其他法律责任作出规定。鉴于此,《办法》在遵循《立法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基础上,针对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不再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三种违法行为,新增了三项行政处罚,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处罚种类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新增转致条款,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相衔接,全面做好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工作。
  • 浙江强化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建设
    近日,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浙江省计量院)获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体温计、流量计和自动衡器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计量授权证书,全院新增3个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至此,该院累计建成16个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数量位居国内省级计量技术机构前列。一直以来,浙江省计量院重视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能力建设,不断拓宽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能力范围,有效支撑了浙江省的计量法制管理和计量行政监管,有力推进了省域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和计量器具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行政许可,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依托雄厚的型式评价能力,2021年浙江省计量院为294家省内企业开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共计732批次,直接减免企业型式评价费用3358万元,涉及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等各类计量器具产品。同时,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外省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该院为28家省外企业提供型式评价49批次。该院积极配合省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器具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技术支撑工作,以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产品为重点,近年来承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一致性审查任务90批次,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78批次。不断强化技术帮扶,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浙江省计量院针对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机动车测速仪等生产企业,通过新产品摸底实验、驻厂帮扶、标准宣贯、技术指导、科研合作、开辟型式评价绿色通道、提供全流程高效服务等方式,推进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在落实省局“百名博士进厂入企”活动中,浙江省计量院组织37名博士及其服务团队成员,深入企业开展检定校准、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有效赋能企业提质增效,促进计量器具产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大资源投入,服务构建省域现代先进测量体系。近年来,浙江省计量院持续加大资源投入,在建设资金、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人才队伍等方面予以重点保障。2021年,全院技改投入9000万元,其中装备投入超6000万元,型评实验室能力提升投入近1000万元,涵盖了民用燃气表型评实验室、流量计型评实验室、民用水表型评实验室、压力仪表型评实验室。全院16个计量器具国家型式评价实验室技术人员90余名,其中博士10名、正高级工程师9名,实验场地近9000平方米,一大批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技术能力领先全国,电能表型式评价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强计量供给侧改革,拓展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新领域。浙江省计量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聚焦浙江省计量器具产业发展需求,聚焦生命健康、资源能源、智慧交通等领域,不断提高计量供给能力。该院今年拟向总局提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地感线圈测速系统、透射式烟度计、综合验光仪等4类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的筹建申请,进一步完善型式评价能力,更好服务于国内计量器具产业发展。
  • 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国标通过审查
    10月15日,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标准审定会。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的领导、全国能标委的委员、有关行业的专家以及标准起草人员等共计19人应邀出席了会议。   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是用能单位实现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能源科学管理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为强化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在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国家标准委工业一部的领导和重点支持下,2005年,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了对GB/T 17167-1997《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06年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名称更改为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进一步扩大标准覆盖的范围。此后,全国能标委又陆续组织了钢铁、电力、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制定了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国家标准,并颁布实施。《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是系列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国家标准之一,此外煤炭、造纸等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也正在组织制定中。   《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审定组由15名专家组成,全国能标委白荣春副主任委员担任审定组组长,审定组在听取了标准起草人所做的技术说明后,对标准进行了逐条审定,一致认为:   1.该标准依据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简称《通则》)的基本要求,对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对加强能源计量基础工作,提高建筑材料行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该标准是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的,符合建筑材料行业特点,其中若干技术指标高于《通则》要求。该标准科学合理,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审定组一致通过该标准的审查。建议起草组根据审定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尽快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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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二、许可依据: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三、许可条件: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四、实施机关:(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 哪些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color=#da432b][b]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b][/color]和[b][color=#da432b]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color][/b]。其中[b][color=#da432b]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color][/b]包括:经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考核合格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b][color=#da432b]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color][/b]是指国家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类别种别符号规定,国家有规定吗,需要去哪里查询下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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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华中航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通过了CMA认证、CNAS认可、计量认证,是集技术研发、仪器校准检测、仪器校验、计量仪器校准、校准证书出具、测量仪器检定、计量校准检测、培训咨询于一体的第三方校准检测机构及专业仪器校准机构,同时也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过18年发展,华中航已成为全国知名计量品牌的校准机构公司。目前华中航在全国各地设立了7个分支机构(成都子公司、山东分公司、河南分公司、湖北分公司和陕西分公司等),建设10个实验室,荣获10余项发明专利与软件著作权,曾为三星、华为、中铁电气化集团、华润集团、齐鲁制药、中国石油等等国内外数万家知名企业提供专业计量仪器校准服务及校准证书。服务网络覆盖全国,服务品质获得客户认可。华中航秉持“计量世界,质造中国”的发展理念,致力于为打造“质量中国”、提升全国整体质量水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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